牧民們把王子一行人帶到了一個大帳篷外,沿路不時有人因為聽說這幾位少年要幫長老處理事務而跟過來觀望。帳篷內非常寬敞,地上鋪著厚厚的羊毛毯,四周放著幾個熏香爐,從帳篷頂上中間的眼兒中射下的光線正好照在中間地上端坐著的一位老者身上,想必這就是牧民口中所說的長老了。
幾位牧民上前說明了事情的經過,長老微微點頭,輕聲說了幾句。前麵的牧民回來向克萊弗轉告長老的吩咐:“積壓的紛爭案件的卷宗就在那邊。”說著指了指在一個角落裏堆著的幾疊羊皮卷。
克萊弗大大方方地過去拿起最上麵的一張看起來,牧民們都抱著看笑話的心態等著。不一會兒,克萊弗合上羊皮卷,望著帳篷裏的牧民們說道:“這個案件並不複雜。半夜裏有人偷了別人家的馬匹,一共有三名作案嫌疑人:一號、二號和三號。長老通過調查已經知道了三條事實:
(1) 作案者不可能是一號、二號、三號這三個人以外的其他人。
(2) 三號作案的話肯定會和一號在一起,當然不一定隻有兩個人。
(3) 二號不懂怎麼騎馬。
已知這三個事實的話,雖然不能知道誰無罪,但能知道誰肯定是有罪的。”
牧民們麵麵相覷,克萊弗繼續說道:“就先考慮第三個事實,如果二號有罪,那麼既然他不會騎馬,必定會有個搭檔,也就是一號或三號也有罪;如果二號無罪,因為作案者隻能在他們三人裏邊,所以一號或三號有罪。可見一號或三號至少有一個人是有罪的。好了,如果三號無罪,有罪的隻能是一號;如果三號有罪,根據第二個事實,一號也有罪。因此呢,一號肯定是有罪的。”
一個牧民問道:“那二號和三號呢?”
克萊弗道:“從長老掌握的這三個事實裏還不能推斷二號和三號有沒有罪。不過既然已經知道一號是有罪的,你們大可以想辦法讓他供出當時的情況。”
牧民們竊竊私語,帶著有點不可思議的感覺。克萊弗索性把地上的卷宗全部搬到了中間,問長老要了一支筆,在第一張羊皮卷上記下剛才的結論,然後和米亞一起接著看下麵的卷宗。
第二件盜竊案的嫌疑人經過排除後也是有三個,隻是一號和二號是對雙胞胎,長得很像,一般人不仔細看很難分清哪個是哪個。但大家都知道,那對雙胞胎很膽小,必須有搭檔才可能會作案,第三個嫌疑人三號則膽子非常大,因此從來都是單幹的。有可靠的幾個證人作證,盜竊案發生的時間段內,他們看見雙胞胎兄弟裏的一個在家門口曬太陽,但並不能確定是兄弟倆中的哪一個。目前知道的線索就隻有這些。
克萊弗讀完卷宗後,底下有牧民喊道:“那對雙胞胎是不可能去偷東西的,他倆都很善良。”
克萊弗道:“你說得沒錯,他倆確實無罪。”
米亞道:“假設三號無罪,那麼有罪的隻能是一號或二號,但一號和二號不會單獨行動,隻能是兩人都有罪。但已經有目擊者看到雙胞胎裏有一個當時不在現場,所以不可能。因此三號是有罪的,而既然三號永遠單幹,雙胞胎兄弟就是無罪的。”
克萊弗在三號嫌疑人的名字上圈了幾下,把羊皮卷放在一邊,接下去看下一張。
第三張羊皮卷上記錄的案件和調查情況是這樣的:依然是一起盜竊案,經過調查後長老鎖定了三個嫌疑人,並掌握到如下三條事實。
(1) 作案者不可能是一號、二號、三號這三個人以外的其他人。
(2) 一號作案的話肯定要有搭檔。
(3) 經過仔細調查詢問,三號有充分的不在場證據。
米亞看後說道:“三號有充分的不在場證據,已經可以確定無罪,就不用考慮了,剩下隻要看一號和二號。如果一號無罪,那麼有罪的隻能是二號;如果一號有罪,那麼根據第二個事實他必然有搭檔,這個搭檔隻能是二號。總之,二號必然是有罪的。”
克萊弗邊在這張羊皮卷上記錄邊說:“二號有罪,三號無罪,一號待審。好了,下一張。”
第四件案件也有三個嫌疑人,但是經過調查後掌握的事實比剛才的那些案子要多:
(1) 如果一號有罪而二號無罪,那麼三號有罪。
(2) 三號從來不單幹。
(3) 一號從來不和三號合夥。
(4) 這次案件的作案人肯定在一號、二號、三號裏。
米亞想一下道:“先假設一號有罪,這樣根據第一個事實,二號和三號至少有一個人是有罪的,又根據第三個事實,這個搭檔不會是三號,隻能是二號,即如果一號有罪,二號也有罪;再假設三號有罪,根據第二個和第三個事實,三號必然有個搭檔,而且這個搭檔不會是一號,隻能是二號,即如果三號有罪,二號也有罪;如果一號和三號都沒有罪,根據第四個事實,二號肯定有罪。所以二號肯定是有罪的。”
克萊弗道:“沒錯。也可以這樣看,我們先假設二號無罪,一號有罪,這樣根據第一個條件,三號也該有罪,可是這和第三個條件有矛盾。所以二號無罪的話一號也肯定無罪,但這樣一來,三號就成了唯一有罪的人了,和第二個事實矛盾。所以二號隻能是有罪的。”
聽著米亞和克萊弗對這些看起來錯綜複雜的事實快速地分析出誰有罪,牧民們早就張口結舌說不出話了。克萊弗在卷宗上寫道:“二號有罪,一號和三號待審。”然後把得出結論的卷宗放一邊,接著看下麵的案子。
下一件案子裏一共有四個嫌疑人,但卷宗上的記錄卻隻有關於前三個嫌疑人的幾條已查明的事實:
(1) 一號確實無罪。
(2) 如果二號有罪,他會隻有一個搭檔。
(3) 如果三號有罪,他會隻有兩個搭檔。
米亞想了一會兒笑道:“雖然沒有查到四號的相關資料,但前三個嫌疑人的事實反而能推出四號是有罪的呢。”
克萊弗也笑道:“沒錯。如果三號有罪,根據第三個事實,就會有三個人有罪,因為一號是無罪的,這樣有罪的就是二號、三號、四號三人,但這又和第二個事實矛盾,可見三號是無罪的。”
米亞接口道:“這樣一號和三號都無罪。如果二號有罪的話,根據第二個事實可知四號也有罪;如果二號無罪的話,有罪的就隻剩下四號了。”
克萊弗記錄道:“總之,四號是肯定有罪的,一號和三號無罪,二號待審。”
下一件案子看起來更複雜了,對於三個嫌疑人卷宗上列出了收集到的五件事實:
(1) 作案者肯定在一號、二號、三號三人中。
(2) 如果一號有罪,他肯定有且隻有一個搭檔。
(3) 如果二號無罪,三號也肯定無罪。
(4) 如果恰好是兩人有罪,一號肯定是其中之一。
(5) 如果三號無罪,二號也肯定無罪。
克萊弗摸著下巴考慮了一會兒,問道:“這些‘事實’是怎麼收集來的?可以保證一定正確嗎?”
服侍在長老身邊的一位牧民聽長老耳語了幾句後說道:“卷宗上記載的‘事實’都是調查員根據案件的情況查訪口供和證詞,互相校對後對可信度最高的相關情況的總結。不過不能就此保證一定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