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物流企業稅收籌劃實例分析
財政與稅務
作者:閆俊 胡乃軍 周少華
【摘 要】 近年來,小微企業已經成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促民生調結構、增加就業崗位、保持市場活力、提高居民收入、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麵作用明顯。但受勞動力成本上漲、融資困難、市場競爭加劇等因素影響,小微企業仍麵臨很多困難和挑戰。文章聚焦小微物流企業稅收扶持政策,通過實例分析,按初始創設、中間經營、利潤分配三個階段,對主要涉及的流轉稅和所得稅進行籌劃,以期為小微物流企業節稅提供借鑒參考。
【關鍵詞】 小微物流企業; 稅收籌劃; 案例分析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5)22-0105-03
一、創設階段的稅收籌劃
(一)設立時注冊地點選擇的稅收籌劃
小型微利物流企業因其歸屬為流通行業,故在創設階段應重點考慮注冊地點,注冊地點選擇不當會直接影響產業集聚和產業鏈延伸。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入駐符合國民經濟發展需要的產業規劃自貿區、物流園、科技園可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這就為相關納稅人注冊地點選擇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當然,國家對於注冊地點的優惠會涉及嚴格的限製條件,因此,小微物流企業在設立時,一定要根據客觀情況和自身資源狀況綜合考慮,以期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獲取最大稅後收益。
案例1:2015年初,鄭州的吳先生擬在本地投資100萬元,成立一家小微物流公司,為客戶提供小件貨物配送業務。年服務收入預計為480萬元(含稅),各項成本及管理費用預計為421萬元,可抵扣進項稅約為7萬元。現有兩個方案可供選擇:一是在無稅收優惠的鄭州老城區注冊;二是在有稅收優惠的鄭州華南城注冊。
根據以上情況,為吳先生進行納稅籌劃。
籌劃分析:上述兩方案在流轉稅方麵無差異,但因注冊地點不同,可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不盡相同,將導致企業稅後利潤存在很大的差別。
根據財稅〔2013〕106號文規定,納稅人提供快遞服務,就其交通運輸部分適用11%的增值稅率,就其收派服務適用6%的增值稅率。故方案一和方案二均應納增值稅及附加:
應繳納增值稅=480÷(1+6%)×6%-7=20.17(萬元)
應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20.17×(7%+3%)=
2.02(萬元)
企業利潤總額=480÷(1+6%)-421-2.02=29.81(萬元)
方案一:在無稅收優惠的鄭州老城區注冊,適用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9.81×20%=5.96(萬元)
企業稅後利潤=29.81-5.96=23.85(萬元)
方案二:在有稅收優惠的鄭州華南城注冊,根據鄭政〔2012〕23號文規定,對入駐鄭州華南城的所有商戶給予稅收扶持政策,即對所有入駐商戶五年內給予“三免兩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措施。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9.81×20%×(1-50%)=2.98(萬元)
企業稅後利潤=29.81-2.98=26.83(萬元)
籌劃點評:注冊經營地點對小微物流企業稅後利潤的影響十分明顯,小微企業要想獲得企業所得稅收優惠,不僅要對享受優惠的條件和限製性規定作客觀分析,同時還要融洽與政府招商部門的關係,否則無法享受優惠政策。
(二)設立時組織形式選擇的稅收籌劃
可供小微企業選擇的組織形式主要有三種: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製企業。其中,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隻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製企業屬於法人企業,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對企業的自然人股東取得的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由上述規定可見,企業組織形式不同所繳納的稅種也不同。因此,小微企業在設立時應提前對不同組織形式下的稅負進行測算,優先選擇稅負輕、稅後收益較大的企業組織形式。
案例2:2015年北京在校大學生小雙聯合同學小左,準備在學校自辦一家小型快遞企業“風順快遞”,預計年度收入總額為360 000元(不含稅),相關成本費用為216 000 元(其中投資者每月工資5 000元),申請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現有三種設立方案可供選擇:一是設立個人獨資企業,二是設立合夥企業,三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請對其進行納稅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