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強化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思考(1 / 3)

強化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思考

高校財務

作者:劉穎 範文博

【摘 要】 隨著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開展,對高校的科技投入逐年增加,高校科研經費管理問題也日益凸顯。通過探究高校科研經費管理在管理體製、成本核算、績效評價等方麵的問題,查找其深層原因,並提出強化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有效措施,為國家科研管理體製及製度的完善提供參考。

【關鍵詞】 高校; 科研經費; 成本核算; 績效評價

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5)22-0117-04

隨著我國科教興國戰略的深入實施,高校通過承擔大量科研項目,在解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培養創新型人才、服務社會和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過程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王春舉和揭筱紋,2014)。近幾年,國家對高校的科技投入逐年增加,每年科研經費超過10億元的“985”高校就有20多所。但是頻發的高校重大科研經費貪汙案,采用虛假發票、虛假合同、虛開勞務費、虛開專家谘詢費、收受回扣等手法侵占科研經費的現象頻出(付曄、楊軍,2014;萬麗華、龔培河,2014),致使一些高校科研經費中實際用於科學研究的不足50%。我國科研經費管理存在的問題已不是某一個環節的問題,“吃經費”已成為一種學術潛規則,可以說整個學術生態都發生了異化,從立項、審核、審批到經費撥付以及項目的驗收和監管等,每個環節都無一幸免(毋俊芝和安建平,2014)。因此,如何規範使用高校科研經費,實現科研經費使用效益最大化,是社會關注的焦點。本文希望梳理高校科研經費的來源,明確高校科研經費管理存在的問題,提出強化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現狀

(一)高校科研經費的來源

高校科研經費的主要來源有兩類:科研經費撥款和科研事業收入。科研經費撥款是指高等學校從各級財政獲得的專項和非專項科研經費撥款,是國家有關部委、國家自然基金委、省和直轄市、中國科學院等部門下達的科研項目經費撥款;按照來源的不同,分為中央科研經費撥款、地方科研經費撥款、其他科研經費撥款(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部委撥款、博士後經費、合同類縱向科研經費等)三大類。科研事業收入是指高等學校通過開展科研及輔助活動多層次渠道爭取科研項目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科技開發與協作收入、科技成果轉讓收入、科技谘詢收入及其他科研事業收入等(馬素蓉,2008)。

(二)高校科研經費管理體製、管理製度

國家科研經費撥款管理體製采用條塊分割的管理模式,重大科研經費撥款都是通過國家各部委立項、審批、下撥,經費管理實行財政部及主管各部委雙重管理。高校對科研經費的管理多采取科研管理部門、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審計部門、院係、項目負責人分工協作,共同管理科研經費的管理模式(李海濤和徐磊,2014)。

國家對縱向科研經費的管理,財政部、科技部等主管部門針對不同的科研項目出台了不同的管理辦法,如:財政部、科技部製定了《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973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財政部、科技部、總裝備部製定了《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財政部、科技部製定了《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財政部、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製定了《國家社會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等(孫淩峰,2015)。2015年4月15日,財政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修訂印發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5〕15號)。

二、高校科研經費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科研經費管理體製、管理製度不健全

從科研經費管理現狀可以看出,高校科研經費來源多,科研經費管理層次多,參與的管理部門多,管理製度多,導致管理混亂。在指導思想上,國家更相信他律的作用,盡管強調但不看重自律的能動性,導致在管理體製上不斷增加管理層次;在管理活動上,加大了檢查和審計的頻度,形成了財政部、科技部、行業主管部門、審計等部門多頭管理、多層次重複監管;加之國家科研經費使用製度某些方麵有違科學研究規律等,這些不但製約了高校自律作用的發揮,而且這種委托和受托雙方的信任危機會誘發抗拒心理,迫使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采取“捉迷藏”式的隱瞞和欺騙,使自律性弱化,甚至喪失。這是國家製度設計的局限性引發的負麵效應。

高校盡管建立了“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管理體製,但是發揮的管理效能十分有限。由於社會上推崇“大學排名”,將科研經費總量作為辦學實力和大學排名的重要指標,致使高校片麵追求科技項目和經費總量增加,因此,各高校普遍重項目和經費的爭取,而輕項目和經費的過程監管。通常,高校更多地要求管理部門做好服務,給科研人員提供方便,以使科研人員更多獲取科研項目,而經費使用過程的監督和管理投入力量不足,因而,高校管理部門在科研經費管理態勢中處於弱勢地位。在高校管理體製內,各管理層次的責任沒有落實到位、肌體缺乏營養,減弱了預設的聯動作用和應有的活力。尤其院係管理責任的放棄,帶來了管理權的喪失,使高校科研經費規範化管理工作舉步維艱。目前,高校普遍實行科研經費項目負責人審批製,這種項目負責人自己監督自己的經費管理體製,從製度設計上埋下了隱患。

(二)科研經費各利益主體的關係沒有處理好

1.政府與高校的關係

從科研行為屬性分析,高校承擔的各類縱向科研項目,政府的行政指令發揮著作用,但是從科研項目誌願申請的角度,又近乎於市場行為,因此這種具有半市場化性質的科研行為,既要接受來自政府科技部門的監管,又不乏自主使用科研經費的呼聲。從高校作為法律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的責任分析,政府科技部門對高校承擔的縱向科研項目經費享有監督和檢查的權利,高校享有經費的使用權,而這種權利時時受到來自政府的製約,例如:不允許列支在職人員經費、科研結餘收回等政策。實際上,高校對經費的自主支配能力較弱,影響了高校的積極性。

2.高校與企業的關係

國家現有管理政策、規章製度沒有對校企橫向合作的科研經費做具體要求,企業作為課題委托方,也隻關注項目負責人能否完成合同中的任務和目標,關心的是最終科技成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對經費的管理並不關心,企業對科研經費使用的限製極少(合同約定購置設備產權歸企業的除外),而高校更看重的是取得科研經費的多寡、科研過程與教學的結合,達到寓教於研的目標和學生培養質量的提高。目的不同,導致雙方的風險意識不同,風險處置的態度也不同,致使許多橫向科研項目沒有取得預期效果。項目負責人也認為橫向科技合作主要是課題組依靠自己的努力爭取而來的,學校沒有權利幹預經費的使用,各種因素導致學校和院係對課題組的橫向經費使用疏於管理,缺乏有效的監督和控製(李江華和徐頑強,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