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時代雲會計在稅收業務中的應用
大數據、雲會計應用係列文章(11)
作者:程平 張礫
【摘 要】 雲會計作為一種新型會計信息化模式,給稅務工作帶來了極大的機遇和挑戰。以金稅三期管理係統為研究對象,從數據視角分析了當前稅收業務存在的問題,構建了大數據時代基於雲會計的稅收業務應用框架,提出雲會計在稅收征管、稅務稽查、納稅服務等稅收業務方麵的應用,期望能夠對雲會計環境下的稅務工作開展提供一些指導和借鑒。
【關鍵詞】 大數據; 雲會計; 信息化; 稅收業務
中圖分類號:F232;C9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5)22-0127-04
稅務信息化建設的目標是構建電子稅務機關,使部門組織向網絡架構發展,打破部門、層級的限製,形成統一的,跨越時間、地點、部門的共享稅務信息平台。雲會計作為一種新型會計信息化解決方案,對稅務工作的創新和變革發揮著重要的推動作用,其優勢主要表現在強大的計算能力和動態無線擴展能力,在大數據時代,將給稅務工作帶來諸多機遇和挑戰。
雲計算在稅收業務中的應用研究由來已久,眾多學者從不同角度對此進行了探討。張建光等(2013)構建了基於雲計算的稅務信息化模型框架及實現路徑,指出雲計算對稅務信息化建設具有積極意義,並提出了雲計算環境下網絡安全與隱私、重視標準規範和運維機製建設等需要解決的問題。高萍(2013)從建設電子商務稅源管理雲平台、完善與電子商務相結合的稅源專業管理流程、電子商務稅源管理雲平台應用效果展示等方麵探討了雲計算在電子商務監管中的應用,並提出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建議。喬曉鋒(2014)基於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分三步實施雲計算的實踐,總結出雲計算四個方麵的效果:統一管理,易於實現集中備份及容災,易於擴展、升級方便,節約成本、綠色節能。唐寧(2014)指出國稅信息化建設的現狀,提出雲計算在國稅信息化建設中的優勢和展望。
綜觀現有研究發現,現有文獻主要是基於雲計算平台對稅收業務的影響進行探討,尚未出現大數據背景下的相關研究文獻。然而,隨著大數據時代的來臨和金稅三期管理係統的上線,稅務信息化進程越來越快。稅收征管、稅務稽查、納稅服務的建設和完善均離不開雲會計的驅動和支撐,大數據、雲會計技術的發展將給稅務工作帶來巨大的變化。
一、雲會計與大數據的內涵及特點
雲會計是構建於互聯網上,並向企業提供會計核算、會計管理和會計決策服務的虛擬會計信息係統,其體係結構大體上可以劃分為應用層、平台層、數據層、基礎設施層和硬件虛擬化層,其核心是提供數據存儲、處理和服務。主要特點有:一是通過虛擬化技術建立公共資源池,用戶可以按需購買,按使用資源情況付費;二是由互聯網連接的服務器集群存放會計數據,專業團隊管理,更具可靠性和安全性;三是擁有設備的硬件冗餘、故障自動切換、存儲容量不受物理硬盤限製等雲計算技術的特點,能及時提供數據容量擴充,實時動態調整係統規模;四是實現內外部協同,使係統集成成為可能,提升信息附加值。
大數據是指量級巨大,超過典型數據庫工具的硬件環境和軟件工具所能獲取、存儲、管理和分析並整理成為支持日常決策依據的信息。主要特點有:一是數據的巨量性,數據源、傳送方式和使用方法均發生改變;二是數據的多樣性,既有結構化數據,又有半結構化數據和非結構化數據;三是數據的不確定性,由於數據不完整、結構不一致、存在時間差、蓄意欺騙等原因而導致了不確定性;四是數據的即時性,可進行實時分析,數據輸入、處理動態調整。
二、數據視角下金稅係統稅收業務存在的問題
國家金稅三期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為稅務係統提供了一個高速、高效的內部網絡,有效地提高了稅務係統在網絡傳輸、業務應用、數據分析及存儲、信息共享等方麵的能力。本文基於數據視角,從數據的來源、分析與應用三個維度分析了金稅三期管理係統中稅收業務數據應用現狀。
稅務機關在加強數據應用方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於技術方法、采集渠道等原因,仍然存在數據采集不夠深入、缺乏有效整合、應用水平較低等問題,其數據應用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
(一)數據采集不夠深入
金稅三期管理係統中,在納稅人設立環節,數據采集通過“登記—稅務登記”模塊,主要包括納稅人基本登記數據、法人及財務人員登記、注冊資本投資總額數據、總分機構數據、隸屬鄉鎮街道及國地稅稅務機關等內容。通過工商登記采集納稅人名稱、法人、地址、經營範圍、認繳注冊資本等數據;通過質檢批準的組織機構代碼,加上區域代碼設置規範的稅務登記證號;通過銀行開戶賬號,設定納稅賬戶;通過房產土地登記,采集房產原值、土地麵積等數據。數據的采集仍集中在納稅人的基礎靜態資料,經營期間如有變化,則需納稅人主動提供,稅務機關無法實時更新。在生產經營環節,數據采集主要通過“申報”、“征收”等模塊,主要包括納稅人應納稅款日常申報、入庫情況、發票開具情況及企業財務報表等有限的數據。由於沒有供應商的供貨數據、購買者的購買數據以及企業自身的生產數量、銷售數量、庫存數量等反映納稅人經營狀況的動態數據,稅務機關隻能從企業納稅情況和財務數據中粗略判斷納稅人的生產銷售狀況。同時,數據采集還局限於納稅人主動報送,而納稅人為了逃避納稅往往在財務信息中隱藏真實經營狀況,稅務機關無法判斷其提供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