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阿拉善盟小額貸款公司的調查
財政金融
作者:賈虹
小額貸款公司作為新興的融資機構,發展迅猛,為地方經濟特別是欠發達地區經濟發展提供了新的融資途徑。但是,小額貸款公司由於自身體製和機製方麵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使其經營與發展麵臨種種障礙與困難,應當引起關注。
為進一步規範內蒙古阿拉善盟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行為,有效防範各類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筆者對阿拉善盟已開業的21家小額貸款公司進行了專題調查。
一、小額貸款公司發展情況
截至2012年12月末,阿拉善盟共有小額貸款公司21家;其中阿拉善左旗13家、阿拉善右旗1家、額濟納旗4家、烏斯太經濟開發區2家、孿井灘示範區1家。從業人員169人;其中,管理人員67人、信貸人員72人、其他工作人員30人。21家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金9.4億元,貸款餘額9.4億元。其中涉農小額貸款1.68億元,占全部貸款餘額23.8%;小微企業貸款3.06億元,占全部貸款餘額43.4%;個人創業貸款2.32億元,占全部貸款餘額32.8%。
二、調查重點內容及基本情況
(一)資本金的真實合法性
通過調查,未發現違規進行增資擴股、以借貸資金入股、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股金違規轉讓質押、股東入股不合法、抽逃或變相抽逃資本金等行為。
(二)貸款利率執行的合規性
調查中發現個別小額貸款公司在發放貸款時有高於同期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4倍以上的現象。
(三)貸款業務經營狀況
調查中未發現向股東發放貸款、跨區域貸款行為;貸款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和試點管理規定,未發現違規對外擔保、對外投資及委托貸款業務;個別公司單個借款人的貸款餘額超過該公司注冊資本金的5%;存在貸款逾期。逾期貸款大量上升主要是受了去年以來經濟下行的大環境影響,各行業普遍不景氣,如煤炭開采、運銷和房地產及哈密瓜種植等。
三、製約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因素分析
(一)身份定位模糊,法律規範體係不完善,監管體係不健全
從央行和銀監會出台的《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指導意見》中可以看出,小額貸款公司身份是普通公司而非金融機構,因此,我國金融法律法規對小額貸款公司來說不適用;同時小貸款公司雖然經營貸款業務,卻不吸收公眾存款,因此小額貸款公司的行為不能僅適用《公司法》,其行為也不受《商業銀行法》規範。另一方麵,不管是人民銀行、銀監會的指導意見,還是地方政府的相關政策性文件,都沒有上升到嚴格的法律層麵,導致法律權威性低、穩定性差、效力明顯偏低、給小貸公司監管留下了不穩定基礎。大多數地方政府由金融辦組織並聯合當地公安局、工商局、人行、銀監局等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多頭監管。這種各自為陣的多頭管理模式很容易形式化,造成監管空白。
(二)融資渠道狹窄,融資成本高,業務規模難以擴張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而且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50%。在此規定下,公司業務發展受到了較大的製約,業務規模難以擴張。小額貸款公司的外部融資合作機構少,即便其能在金融機構融到資金,融資利率一般都較高;小額貸款公司納稅參照一般工商企業繳納5%左右的營業稅及13.5%的城鎮附加稅,再加上25%的企業所得稅,與農村信用社及村鎮銀行3%的營業稅率相比,小額貸款公司運營成本明顯偏高,稅收負擔較重。
(三)存在違規經營,風險防範水平較差
一是違反規定超額放貸,違規吸收存款和賬外經營現象時有發生。二是缺乏風險評估技術,貸後風險控製能力偏弱。小貸公司雖有審貸機製,但由於客戶集中小微經濟體,風險較大,加之缺乏風險評估技術,貸後管理普遍薄弱。三是財務報表不規範,真實性難以保證。目前小貸公司業務和賬務處理都是自有軟件,有些還處在人工處理階段,阻礙了規範經營和財務透明。四是存在貸款集中度過高的現象,即單一客戶貸款突破上限,給小額貸款公司埋下相當大的風險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