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McAfee和Schwartz(1994)指出,最惠條款的有效性,隻在線性批發價格或固定費用等單一維度定價的情形下成立。如果製造商對零售商實行兩部定價或其它多維定價,則最惠條款也無法解決多邊機會主義問題。在他們構建的模型的均衡中,製造商降低對某零售商的邊際價格,則勢必減少對其它競爭性零售商的固定費用。因此,僅有一個零售商願意接受邊際成本的降低,而其他零售商則選擇不執行最惠條款。
Hart和Tirole(1990),DeGraba和Postlewaite(1992)建議使用縱向一體化來解決多邊機會主義問題。但縱向一體化也有其自身的缺陷。那麼,一個可以選擇的工具就是獨占區域合約。獨占區域合約仍然需要承諾,但零售商監督本區域是否另有特許零售商,從監督成本考慮更為可行。這也解釋了獨占區域合約為什麼如此盛行,甚至下遊企業間不存在外部性的情形下也是如此。但是,獨占區域合約並非就是醫治多邊機會主義的萬能靈藥。一方麵,對於製造商而言,長期的獨占區域特許權經常是無效率的,尤其是需求在不斷增長的時候。另一方麵,對於零售商而言,來自獨占區域合約的保護並非鐵板一塊,不可動搖。在消費者的流動性較大的情形下,或者當商品是差異品的時候,某區域的獨占零售商很難確定誰才是真正的競爭對手。
四、實現上遊合謀
縱向約束可以方便上遊合謀,這一點較早就為經濟學家所注意到。最初,經濟學家著重於考慮上遊市場各企業利用縱向約束手段(包括縱向一體化或縱向分離)以“濕化”(Dampening)下遊市場競爭,從而達到默契合謀的目的。例如,Rey和Stiglitz(1988,1995)指出,獨占區域可以幫助上遊企業達到完全合謀的目的。Bernheim和Whinston(1985)則證明了上遊寡頭使用同一個零售商,也能達到合謀的效果。而Bonanno和Vickers(1988)指出,兩個上遊企業可以分離銷售商以達到其合謀的目的。Lin(1990)指出了獨占交易使得下遊市場競爭"濕化"的效果。在獨占交易的情形下,當某零售商降低其代理的產品的價格,為了與之競爭,則另外的零售商也必須降低其代理的產品的價格。在非獨占交易例如共同零售的情形下,當某產品的價格下降,消費者便從另外的產品轉移到該產品,但該代理商並無太大損失,因為所有產品都是由他代理的。
在較新的文獻中,Chen(2001)指出,如果一體化企業的上遊部門向所有下遊企業供貨,則下遊競爭過於激烈,會使得一體化企業的上遊部門利潤降低。而且,該一體化企業向其它下遊企業供貨越多,則其下遊部門越不願意在下遊競爭中過於強硬。因此,下遊企業可能策略性的購買一體化企業的中間品,並借此在下遊市場中達到一定程度的合謀。與之相反,Chen(2005)又指出,在上遊生產存在規模經濟的情況下,一體化企業向下遊競爭對手提供中間品,可以擴大規模並降低自身平均成本。下遊競爭對手預料到此,會策略性的不去購買一體化企業的中間品。為了避免這種情形的發生,一體化企業可能會分離上下遊部門,從而使得上下遊部門都獲得更高的利潤。
Nocke和White(2007)在一個無限期重複博弈的框架中考察了縱向一體化對上遊合謀的影響。如果某上遊企業兼並了一定數量的下遊企業,那麼,其它上遊企業對合謀均衡路徑的偏離,較沒有縱向一體化的情形而言,隻能賣給更少的下遊企業,從而偏離隻能取得更少的利潤,這稱之為“銷路效應”(Outlet Effect)。另一方麵,縱向一體化還會帶來一種“懲罰效應”(Ppunishment Effect)。在非均衡路徑的懲罰階段,縱向一體化企業較沒有兼並的情形而言,能得到更高的利潤。很明顯,銷路效應是有助於上遊合謀,而懲罰效應則抑製上遊合謀。但是,Nocke和White經計算得出,銷路效應總是占優於懲罰效應,也即,縱向一體化在一般條件下都能有助於上遊合謀。
五、阻止進入
我們很容易想到,上遊企業為了阻止進入,可能會與下遊企業訂立獨占性交易合約。Rasmusen等(1991)和Segal和Whinston(2000)發現,在位製造商可以利用各零售商之間的協調失靈,而輕易獲得整個市場的獨占交易權。假設在潛在製造商進入之前,在位製造商可以給每個零售商同時提供一個非歧視性的合約,該合約規定某數量的金額,如果該零售商接受該金額,則未來一期該零售商必須於在位製造商處購買商品,製造商也可以拒絕接受該金額。我們也假設進入需要花費一個固定成本,或者,生產技術存在規模經濟,也即,零售商數量低於某個數值時,進入企業是不會進入的。如果超過這一數值的零售商都與在位製造商簽訂了獨占合約,其他的零售商無論簽訂與否,都不會影響最終由在位製造商壟斷的產業結構了。那麼,必然存在一個零花費獨占(Naked Exclusion)的納什均衡:在位製造商給所有零售商一個零的金額,就可以使得他們都簽訂獨占合約。
進一步,我們假設在位製造商可以提供歧視性的合約,即每個零售商接受到的金額可以是不同的。那麼,在位製造商可以利用“分而治之”(Divide and Conquer)的策略,把x+ε(ε為無窮小量)單位的金額支付給(任意)數量為臨界值的零售商,而其他的零售商支付為零,即可以達到獨占交易的目的。更進一步,我們假設在位製造商可以序貫的依次向各零售商提供其獨占交易合約,這可能會得到更強的結論。我們假設隻有三個零售商,臨界值為2,且全額賠償對在位製造商是有利可圖的。那麼,在位製造商可以對第一個零售商進行"零花費獨占",這是因為如果第一個零售商拒絕該零花費獨占合約,則在位製造商有激勵全額賠償後麵兩個零售商以達到獨占的目的。觀察到第一個零售商已經簽訂獨占合約,則第二個零售商也會簽訂,這是因為如果他不簽訂,則在位製造商有激勵全額賠償第三個零售商。那麼,第三個零售商也會簽訂零花費獨占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