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1 / 3)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

藝術之窗

作者:亓為秀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已經充斥著各種“非遺”的載體:廚房的醬菜、酒桌上的紅星二鍋頭、茶餘飯後的西湖龍井、董永傳說、腳上穿的內聯升千層底布鞋、毛筆字用的一得閣墨汁、調味用的王致和臭豆腐等等。

聯合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評定標準:根據聯合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這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世代相傳,在各社區和群體適應周圍環境以及與自然和曆史的互動中,被不斷地再創造,為這些社區和群體提供持續的認同感,從而增強對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的尊重”。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意義

(一)認識曆史的需要

與物質類文化遺產一樣,非物質文化遺產也同樣具有重要的曆史認識價值。所不同的是,物質類文化遺產是以物化的固態的方式來展現其曆史認識價值,而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是通過活態傳承的方式來實現其曆史認識價值和意義。可以說,任何一種傳統文化事項都具有曆史認識價值,都會從不同的角度給人類以啟迪。

(二)文化創新的需要

人類社會要發展,就需要不斷創新。創新的源泉主要來自兩個方麵:一是向國外學習,從異域文化中汲取營養;二是向傳統學習,從本土文化中汲取精華。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文化創新、藝術創新、科學創新各個新領域中都將發揮重要作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僅是認識曆史的需要,同時也是創建新文學、新藝術、新技術、新工藝的需要。

(三)保護文化多樣性的需要

正如《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所說,文化“多樣性創造了一個多姿多彩的世界,它使人類有了更多的選擇,得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形成價值觀,並因此成為各社區、各民族和各國可持續發展的一股主要推動力,以及在民主、寬容、社會公正、各民族和各文化間相互尊重的環境中繁榮發展起來的文化多樣性對於地方、國家和國際層麵的和平與安全是不可或缺的”。人類非物文化遺產本身就是文化多樣性的表現與體現,一定程度上說,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也就是保護人類文化的多樣性。

(四)重建社會秩序的需要

曆史經驗告訴我們,任何一個社會群體的發展都需要凝聚力,而一個群體或者民族的凝聚力最根本最重要的是來自於文化認同。我們今天所進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除了在保護中國千百年來積澱起來的各種傳統藝術形式方麵應發揮重要作用外,還應充分考慮到這些傳統表現形式在傳承中華文明,特別是傳承中華道德文明、增強民族自信心和民族凝聚力方麵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保護

在搶救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踐中,堅持正確的保護原則和保護理念隻是做好保護工作必不可少的前提,要使保護工作落到實處且卓有成效,還必須通過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的模式,采取合理有效的保護方法與措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不僅是單個群體和個人權益的實現,更是政府行使公共文化服務職能的重要體現,是社會公益文化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是一項涉及麵非常廣的係統工程。要搞好這項工程,不僅要發揮國際組織、國家政府、保護機構、社區民眾等不同保護主體的作用,還要有科學合理的保護方法與措施。根據前人積累的文化遺產保護經驗和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際,筆者認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與保護主要應采取以下方法和措施:

(一)立法保護,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根本保證。

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立法首先是從地方開始的。上個世紀90年代,寧夏、江蘇先後製定了保護民間美術和民間藝術的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1997年國務院還頒布了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條例。從2000年開始,雲南、貴州、福建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先後頒布了省級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這些對傳統文化保護的立法所作的有益探索,都為國家的立法提供了一定的經驗和基礎。

2005年6月,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會議在京召開,國務委員陳至立作了重要講話,她指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立法工作,為開展保護工作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並明確表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已列入全國人大的立法計劃,國務院將繼續推動該法的出台。各地也要加強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規的製定工作。” 如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已列入全國人大2007年的立法計劃,這項工作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可見,本法的立法時機已相當成熟。

(二)科學的管理機製,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基礎。

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種類繁多、覆蓋廣闊,保護工作涉及到政府的許多行政管理部門,如文化部門、文物部門、民族事務部門、宗教部門、建設部門、旅遊部門、公安部門、工商部門等。職責不明的多部門管理,容易造成管理的交叉重疊,致使管理成本加大、效率低下,也容易造成各管理部門相互推諉、各項工作難以落到實處。這種分工不定、多頭管理的狀況,主要是因為缺少一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