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儒家“孝道”的悖論與調試(1 / 3)

儒家“孝道”的悖論與調試

曆史哲學

作者:危敏

摘要:孝是儒家倫理中最為核心與基礎的概念,然而孝道的理論體係內部仍蘊含著悖論,例如孝道產生個人與他人的對立以及孝行極端化將帶來倫理矛盾。文章詳細論述這兩個問題的解決方法,並從這兩個問題出發進一步探討了中西倫理的不同路徑以及在當代社會環境下孝道應作如何的調試。

關鍵詞:孝道 儒家 道德 實踐 心性 理性

1、“孝道”引發的兩個倫理問題

“孝”是儒家倫理中最為核心的一個概念,儒家認為,仁為人性之首,而孝則是為仁之首。孝讓我們重視且合理地處理每個人最為切身的愛親之情,同時將這種愛親之情擴充出去,有差等地愛朋友、鄰人以至於所有人,甚至萬事萬物。正如孟子所說“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①。每個人在社會中所處的地位、扮演的角色雖然不同,但都可以由為孝之心出發,履行不同的道德義務。通過孝道,儒家將個人與他人和諧聯係了起來,個人是在出於各種情感關係帶來的道德義務中的人,即強調人是社會中的人,從而在這種與每個人緊密聯係的情感道德的基礎上構建出一有秩序的社會。

1.1、“孝道”帶來的人我對立

我們知道,儒家構想的孝道目的是可以讓個人與他人處於一種和諧融洽的關係之中,然而,會有因為要施行孝道使個人與他人發生衝突的情況嗎?這就是第一個問題:如此強調孝道,那麼在極度饑荒導致人相食的情況下,人為了贍養父母而去殺人,這是道德的行為嗎?個人認為,這個問題的提法頗似蘇格拉底式的思辨方法:

即取一常識論斷,想象一下這一論斷可能是錯的,並尋找這一論斷可能不對的情境。如果對以上問題找到例外情況,那麼原來的定義就是錯的,或者至少不準確。因此我們必須考慮到以上例外並將其精確細膩的表達。如果又找到對以上修正或的論斷來說的例外,那麼以上過程又重複一遍。

所以這個問題甚至讓我們考量儒家倫理體係的構建是否合理。麵對當今的學術狀況,似乎也難以脫離西方的思維方式進行研究,所以在這裏還是試著對這個問題進行回答。

首先要說明的就是,孝道雖然在儒家倫理體係中處於核心地位,但並不表明,在所有的道德行為中孝是最重要的、地位最高的。儒家倫理並不本於血親,而是本於心性。朱熹在《朱子語類》中說:“論仁,則仁是孝弟之本”“仁是孝弟之母子,有仁方發得孝弟出來,無仁者何處得孝弟”“孝弟在仁之外也。孝弟是仁之一事也。如仁之發用三段,孝弟是第一段也。”②所以說,“孝弟為仁之本”,並不是說孝是仁的本體,而是說孝是為仁之始。這個“始”不是指行為先後上的開端,所謂“仁者愛人”,“始”是指人心靈中愛的發端。若把孝作為仁的本體,則是本末倒置了。所以因為要贍養父母而去殺人,是不符合孝所包含的“愛人”的內涵的,更不符合儒家推己及人的要求,不符合“仁”的要求。孟子說“學問之道無他,求其放心而已”③,無論是出於何種原因,殺人之人能夠放其已有四端的心嗎?所以這個行為自然不可以說是道德的。

其次,儒家思想並不僵化,它是講權衡與變通的。《孟子·離婁上》中記載:淳於髡曰:“男女授受不親,禮與?”孟子曰:“禮也。”曰:“嫂溺,則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親,禮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權也”。在這裏,淳於髡給孟子出了一個兩難的道德問題,嫂嫂溺水,不救則喪失一條生命,而救則又違反了禮法。孟子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需要變通,不可以固守於禮法。從這裏我們可以看出,孟子判斷一個行為道德與否,除了看其行為的動機,也看行為的結果。嫂溺而援之,是為了救人,並沒有不道德的動機,其結果最多也是丟失名聲。如果嫂溺而不援,雖是出於禮法,可結果卻會造成親人的死亡,若救人,不僅可以挽救生命,也可以保存和促進親情。兩相權衡,孟子認為是應該援之以手的。回到殺人贍養父母的問題,從結果上來看,不殺人無以供養父母屬於不孝,殺人則不仁,兩者看來都不能說是道德的。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一個堅信並會踐行儒家思想的人會做出另一個選擇,即在保證父母不知情且另有人贍養的情況下自殺,以自己的肉身為食物。在動機上是為了贍養父母,在結果上即不違反自己的良知之心,也不會傷害到他人,造成個人與他人的衝突和對立。這種自殺行為不可歸結為儒家漠視人的生命或者人不自愛,而是在這種兩難情況下不得已的選擇。這種行為,恰恰是隻有在體認到生命的珍貴,一直存養並能完全忠實於自己的天賦之心,體會到人不僅是獨立的個人,更是與其他社會中人的有不可割裂的聯係的人的情況下才能做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