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中如何對待網絡輿論
經法縱覽
作者:冉秀濤
摘要:隨著網絡技術的出現和發展,互聯網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影響著人們的生活,由於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等特點,網絡逐漸成為網民交流和表達觀點的平台。一方麵,網絡輿論因其公開、開放、及時等特點天然具有製約司法不公的功能,對司法審判具有監督的作用。同時,由於輿論具有非理性的成分,又成為實現審判獨立與公正的障礙。如何實現網絡輿論與刑事審判的良性互動 在審判與網絡輿論之間尋找到一個協調點是當今理論界和實務界共同關心的話題。
關鍵詞:網絡輿論 刑事審判 司法獨立 司法公正
一、 網絡輿論及其特點
(一) 網絡輿論的內涵。所謂網絡輿論,是在網絡空間產生並傳播的,通過對社會焦點問題關注而產生的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共同意見和信息的總和。簡而言之,網絡輿論就是網絡空間的輿論形態。網絡輿論的輿論主體是所有使用互聯網的公眾,他們具有明顯的虛擬性和匿名性,帶著舞會麵具在網絡上發言,同時,網民的個體意識和主動參與傳播意識更強,他們無處不在,對所觸及的社會問題,知無不言,言無不盡。
(二)網絡輿論的特點。深入認識網絡輿論的特點及其傳播規律,吸收網絡輿論的合理成分,剔除非理性部分,對於監督司法審判,促使審判的獨立與公正,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具有重大的意義。大體來說,網絡輿論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網絡輿論具有隱蔽性。網絡輿論依附的是虛擬的互聯網空間,一般隻有同樣置身於這個虛擬的網絡空間的人群才容易感知到網絡輿論的存在,那些很少上網的人群就不易感知到。在互聯網自由的虛擬空間,任何人都可以用ID或者匿名發表言論,我們無法推斷網絡輿論主體的真實身份和真實態度,因而網絡輿論確實比傳統輿論更隱蔽,更難以預測。
第二,網絡輿論具有非理性。網絡輿論通常比較敏感化,情緒化,簡單化,具有明顯的非理性色彩,網民作判斷下結論,往往僅憑個人好惡和直觀感受,缺乏深入的思考,也不講究起碼的思維邏輯,網絡輿論因此常常充斥捕風捉影、道聽途說、誇大其詞、聳人聽聞之辭。
第三,網絡輿論具有及時公開性。網絡輿論的傳播與傳統媒體不同,網絡輿論傳播呈現的是非線性的散播路徑,交叉重複,增加式的傳播覆蓋,具有爆炸性的特點。比如2009年湖北“鄧玉嬌案”這個頗為普通的刑事案件,卻在短短數天後演變為牽動全國的公共事件,案發後一周內,全國各大網站都相繼開始跟蹤報道,在搜狐網,新浪網,每條消息的點擊量至少數十萬計,後麵還有成千上萬條留言。
二、網絡輿論對刑事審判的影響
網絡輿論是一把雙刃劍,揮得好,能有效監督司法裁判,促進司法公正,揮得不好,則可能造成幹預司法,影響案件的負麵效應,因此,網絡輿論對刑事審判的影響應當辯證地看待。
(一)網絡輿論對刑事審判影響力的正效應。網絡輿論促進司法公平、公正、公開。受現行的司法製度弊端影響,很多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權利得不到維護,而網絡輿論的幹預會大大減少這一現象發生,一旦某個刑事案件進入了公眾視野,那麼司法機關會迫於輿論的壓力行使立案,偵查和審判職權。當某一“熱點”、“焦點”刑事案件成為網絡輿論的對象,迫於網絡輿論的壓力,司法機關往往會采取措施促進該案件司法過程的公開透明,讓公眾間接參與到案件中來,這樣既能對案件起到監督作用,又能矯正司法偏差,從而促進司法公平公正。
(二)網絡輿論對刑事審判影響力的負效應。網絡輿論影響司法獨立,影響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盡管很多網絡輿論參與者加入對案件的討論都是出於弘揚正義,但是大多數人都沒有接受正規的法律教育,他們評價案件的依據是道德,這樣的出來的結論未免過於主觀和隨意。而對於一些專業性較強的法律問題,公眾質疑的聲音就更加微弱,一旦被別有用心者利用,煽動,就會形成一種強大的影響力,無形中對法官施加“社會公眾意願的”壓力,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