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府信息公開法律製度對我國的啟示
經法縱覽
作者:楊崇
摘要:美國是世界上較早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製度的國家之一,其製度的立法體係、基本原則和救濟途徑設立較為完備。特別是《信息自由法》確立的“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基本原則,成為世界各國的立法典範。本文通過對美國政府信息公開製度的曆史演進分析研究,提出完善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合理化建議。
關鍵詞:政府信息公開;知情權;信息自由法
美國是世界上政府信息公開製度比較發達的國家之一,美國法律重視信息公開,以及具有開放政府的價值觀,以保護公民不受限製地合法利用聯邦政府的信息。美國頒布的《信息自由法案》內容規定完備、司法審查製度完善和實踐經驗豐富,使其成為世界各國效仿的典範。在美國信息自由法的影響下,自本世紀70年代以來各國紛紛製定了有關的法律,並使政府信息公開製度成為當代各國公法領域中最有創造性的一項製度。
一、 美國政府信息公開法律製度的曆史演進
(1)美國早期的政府信息公開製度雛形
美國的政府信息公開製度始於首批歐洲殖民者到達美洲時期。他們傳入大量本國或資助他們探險的國家的法律法規,並由此開創了美國的法律體係。一直到19世紀初,美國獨立戰爭前夕,仍屬於英國殖民地的“美國”對“宗主國的權利”(皇家統治者和殖民地立法機構的秘密活動、官方記錄檔案的公開可獲得性以及對個人隱私的應有尊重等方麵)產生嚴重的不滿。1787年的費城製憲會議開始製定《人權法案》。會議討論了官方出版物管理問題,詹姆斯·威爾遜提出:“人民有權知道他們的代理人在做什麼或已經做了什麼,隱瞞它們的議事錄不應該是立法機關的權利。”遵照這些意見,聯邦議會迅速為法律和條約的印刷發行、國家文件的保存做準備。盡管當時沒有明確規定政府信息公開製度,但為美國的政府信息公開製度產生奠定了基礎。
(2)《行政程序法》
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公民無權要求政府公開行政活動,聯邦政府的信息是否公開,由行政機關自由裁定。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民主政治的發展,人民對政府信息公開的需求不斷提高。美國前總統約翰遜曾經說過“:在國家安全許可的範圍內,人民能夠得到全部信息時,民主政治才能最好地運行。”1946年,美國頒布《行政程序法》,首次規定了政府信息公開法律製度。該法第3節規定了公眾有權獲到聯邦政府的相關信息,並有權要求各政府機構把信息發布在《聯邦政府公報》,該《公告》亦被稱之為,“公眾獲得信息或者提出建議和要求的特定地點和方式”。美中不足的是,《行政程序法》賦予了行政機關廣泛的自由處置權。它規定,公眾向保管文書檔案的單位提出查詢申請時,必須先證明自己有“正當理由”,才能提出該項申請,否則保管文書檔案的單位有權拒絕申請者的查詢申請。當時《行政程序法》並未對“正當理由”予以明確解釋,所以,政府經常濫用“國家安全”或“政府機密”等理由,將許多本應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掩蓋或不予公開。在“冷戰”時期,聯邦政府行政權利日益擴張,政府信息公開製度名存實亡,杜魯門和艾森豪威爾前總統甚至先後下達過扣壓政府信息的命令。
(3) 《信息自由法》
冷戰結束後,美國公眾對聯邦政府隱匿政府信息日益不滿。同時,信息產業突飛猛進的發展,也為《信息自由法》的出台提供了一個有利的契機。特別是在新聞界發起的一場“知情權”運動,美國報紙主編人協會委托紐約《先驅論壇》報的法律顧問、哥倫比亞大學法學教授哈洛德· 克羅斯,對美國聯邦、各州以及若幹市政府的信息政策和司法程序進行全麵、係統的考察,並於1953年發表了題為“人民的知情權——對官方記錄和訴訟的合法獲得”的調研報告。此報告一經發布就立即被新聞界用來作為爭取製定聯邦和州一級政府信息公開法的重要依據,為後來國會兩院通過《信息自由法》奠定了堅實的輿論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