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美國政府信息公開法律製度對我國的啟示(2 / 3)

1966年6月,經過新聞界和國會的長期調研,和人們的艱難立法鬥爭之後,參議院的法案獲得美國眾議院政府職能委員會批準,《信息自由法》由此誕生。

《信息自由法》的通過,成就了美國政府信息公開製度,同時也為其他各國立法提供了參考。《信息自由法》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是,公眾有權向聯邦政府機關索取任何材料的法律製度,政府機關有義務對公眾的請求作出決定。如果政府機關拒絕公眾的特定請求,必須要說明理由。任何政府決定都可以被提起複議和司法審查。《信息自由法》規定了信息公開與不公開的標準。根據信息自由法,有九類內容可以作為例外不予公開,但政府機關負有舉證責任,證明不公開的材料屬於例外。

二、 《信息自由法》

(1) 《信息自由法》的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1.1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

《信息自由法》第4條明確規定除本法的明確規定之外,不得以本法為由隱瞞信息,不得以本法規定的豁免為由對國會或其委員會隱瞞信息。這一原則也被大多數國家引用。

2.2適用範圍

《信息自由法》適用於聯邦政府行政機關所擁有的文件。

行政機關包括總統行政辦公室,內閣各部,軍事部門,政府公司,政府控股公司,獨立管製機構以及行政部門設立的其他公營部門。美國法院將“聯邦行政機關”進行了一種功能性的定義,明確了“機關”的概念。同時,《信息自由法》規定不適用於聯邦政府選舉產生的官員,包括總統、副總統、參議員、眾議員,也包括臨時過渡總統班子,以及司法機關、私營企業、聯邦政府的合同方或受資助方、私人組織,州政府或地方政府。

(2) 申請的程序

《信息自由法》規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信息申請,包括個人(包括外國公民)、合夥、公司、協會、外國與國內的政府機關。提出信息申請既可以有理由,也可以沒有任何理由。該法不要求申請者必須具有特定的利益或者理由才能申請。但美國沒有統一的或者是專門的受理申請的部門,申請者應向“確定擁有材料的政府機關”提出申請,如果申請者不知道哪個政府機關擁有材料,也可一個以上的機關提出。

申請者遞交的《申請書》通常包含三個方麵,一是說明申請的根據是信息自由法,二是具體描述申請的材料是什麼;三是注明申請人的姓名與地址。

(3) 政府接受《申請書》處理程序

1996年《信息自由法》修正案規定,授權政府機關製定相關規章,建立多種靈活處理製度,同時,也要求政府機關在每一種處理製度上,必須符合審慎關注的義務。如果申請人能夠表明有“特別的需要和緊迫性”,政府機關可以給申請人修改其申請機會,以便在快速通道內處理。該修正案也規定,將法定決定時限從10天增加到20天。如果申請者提交的申請過於複雜,政府也可通過與申請者協商製定一個完成時限。在特殊情況下,法院可以延長法定的時限,使行政機關可以繼續處理信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