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議社會參與刑罰執行監督的意義及對策(1 / 3)

淺議社會參與刑罰執行監督的意義及對策

經法縱覽

作者:包揚川

摘要:搞好社會參與刑罰執行監督,對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監獄法治建設、工作機製改革進程以及罪犯改造質量的提高等各方麵都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無論是思考社會監督的意義,還是思考社會監督的作用,其目的都是要解決如何推進社會監督的問題。總的說來,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推進“科學發展觀”的全麵貫徹落實,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推進“深化司法體製和工作機製改革”。

關鍵詞:社會參與 刑罰執行 刑罰執行監督 社會監督

社會監督,即非國家機關的監督,是指各政黨、各社會組織、團體和個人對監獄行刑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的一種監督。社會監督是刑罰執行監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則,由於法律規定不完善、位階不夠高、操作性不強、工作機製不完善等原因,刑罰執行社會監督力量在司法實踐中呈現出參與監督難、參與監督無力、參與監督虛化等尷尬現狀,亟待強化監督手段,創新監督方法,建立起符合刑執行監督工作內在規律的科學監督機製。

一、社會參與刑罰執行監督的意義

社會監督是我國監督資源中最大的主體資源,也是“我國最廣泛的一種法律監督方式”。搞好社會參與刑罰執行監督,對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監獄法治建設、工作機製改革進程以及罪犯改造質量的提高等各方麵都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

1、社會參與刑罰執行監督有利於擴大和延伸政府能力,全麵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政府力量,毫無疑問,特別是刑罰執行監督機構的力量,是強大的,但卻並非無限的,在有的領域甚至是無能為力的。在現代社會,政府必須認識到,政府自身的力量無論是解決社會經濟問題,還是解決威脅社會安全的犯罪問題,能起的作用都是極為有限的。

在刑罰執行監督過程中,政府力量的作用在於保證刑罰執行監督的根本性質和掌握必要的懲罰限度,而更多的監督工作需要發動社會力量才能完成。因為,刑罰執行的監督隻靠強權是達不到的,一時監督,解決不了根本問題,在罪犯尋找家園和重返社會的道路上,他們更需要平等的理解與關懷,需要真誠的信任與鼓勵,這些心理需求對他們的改邪歸正不可或缺;他們需要長效的監督,特別是非監禁刑,但這些卻是強硬而剛性的國家機器所無法給予的。刑罰執行的監督是多方麵的,不能僅僅依靠檢察機關來完成,需要社會力量的介入。

2、社會力量參與刑罰執行監督有利於犯罪人再社會化,促進“首要標準”落到實處。社會化是指“一個人獲得自己的人格和學會參與社會或群體的方法的社會互動過程”,再社會化是指“有意忘掉舊的價值觀和行為模式,接受新的價值觀與行為模式”。社會化是一個人學習社會規範,並按社會規範的要求參與社會生活的過程。在社會化的過程中,有的人可能比較順利,而有的人卻由於某些原因一時不能成功。人社會化失敗以後,迫於個人生存的需要及外部社會的需要,不得不主動或被迫地重新社會化,即改變原來習得的背離社會主流的價值標準和行為規範,糾正和克服社會化過程中出現的病態和社會失範問題,以再度適應社會,這是再社會化,是一種帶有彌補、補救、矯正性質的社會化。在再社會化中,刑罰所包含的監禁和非監禁刑,都在依托刑罰執行監督機關監督,但是受實際情況所限,監禁刑執行的公正性和非監禁刑的監督落實都未能全麵而有效的到位,進而造成“首要標準”無法完成。

要實現刑罰執行公正文明、監督的落實十分需要社會力量介入刑罰執行監督領域,積極參與和配合刑罰執行監督機關的監督工作,這是因為:

第一、刑罰執行監督機構存在相當的局限性,很難單獨完成監督犯罪人的任務。一般認為,刑罰執行監督的主要目的是為刑罰執行保駕護航,即保障矯正犯罪人的行為惡習和犯罪心理的行為合法,要實現這樣的目的,隻靠刑罰執監督行機構孤軍奮戰,明顯勢單力薄而難以勝任。首先,從性質上看,刑罰執行監督機構代表的是國家機器,有威嚴、強硬和令人畏懼的特征,不適合從事剛性和柔性相結合,短期與長期相結合的監督工作,因為一貫嚴肅的冷麵孔突然變得笑容可掬,有時難免會使人生疑甚至感到恐怖。而且,長期監督工作需要從點到麵全麵執行,現行監督模式無法適應;其次,從職能上看,刑罰執行監督的目標也是為刑罰執行目的護航!刑罰執行監督工作也是為了“首要標準”落到實處服務,但從根本上說,保證所判刑罰能夠合法的落到實處,仍然是刑罰執行監督機構的首要任務,這就是一旦刑罰執行工作未能按照法定刑事義務履行,它將采取相應的強製措施,刑罰執行監督由人民檢察院執行,從這個意義上說,在從事的刑罰執行監督工作不過是人民檢察院眾多的任務中的一項,不能算其主業,難以被其真正重視和落實。既然如此,若由刑罰執行監督機構一肩挑上多項重任,而沒有社會力量予以輔助和補充的話,則很難保證期待中的監督力度,因為職能的重疊通常容易使某些職能被嚴重忽視,同時,既然事情有了主次之分,那麼從主到次便是天經地義,刑罰執行監督機構在完成監督任務的過程中,重視形式監督而忽視實際監督難免成為習慣性思維。最後,從人員上看,刑罰執行監督機構的編製都受國家財政預算控製,數量相當有限,而監督刑罰執行過程是一項複雜的係統工程,需要大量的社會工作者從事大量細致瑣碎的工作。

第二,社會力量參與刑罰執行監督有利於犯罪人的矯正工作。其中最重要的是,社會力量的廣泛參與有利於形成犯罪人矯正所需要的健康環境,尤其是在非監禁刑中。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正是在社會交往中學習並接受了犯罪觀念和犯罪技能。如果讓犯罪人流連於以前的不良人際關係,他們便很可能繼續從前的思維方式和生活方式,無論從觀念上還是行為上,都很難棄舊圖新。再者,根據標簽理論,犯罪人經過判刑、服刑,被打上罪犯烙印後,便會在內心順應外界對自己的定位,自卑、消極、不求上進,降低對自己的道德要求,如果這時沒有更為有力的正麵外界影響,條件成熟時很可能再次以身試法。因此,對於一個正在執行非監禁刑的犯罪人來說,積極健康的人際交往,對他們重建對自己及未來的信心、在日常生活中保持善行、避免重蹈覆轍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但這種人際關係,隻有靠犯罪人周邊社會力量的用心幫助才能建立,因為犯罪人之所以處於被矯正的地位,就是因為社會化過程出現了障礙,再加上存在嚴重的自卑心理,僅靠他們自己,沒有能力也很難建立這種積極健康的交際環境。換言之,隻有犯罪人周圍的各種社會力量,即親朋好友、社區居民、社會組織等,主動對犯罪人伸出援助之手,才能幫助他真正成為正常社會的一員,因為犯罪人就來自他們中間,他們有機會接近他、了解他、鼓勵他和監督他。

第三,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刑罰執行監督,有利於以公民權利製約和監督司法權力,減少刑罰執行中的權力濫用。社會以平等主體介入刑罰執行監督領域,參與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既能補充刑罰執行監督機構的力量,切實延伸其工作能力,具有更能接近和了解犯罪人、從而使監督工作更能到位,甚至更能對症下藥的實施矯正;同時,社會力量與刑罰執行監督機構的這種密切合作,也對後者的工作無形之中形成一種製約和監督,減少刑罰執行監督者濫用職權的可能性,有利於其樹立廉潔奉公、兢兢業業的執法形象。而刑罰執行監督者的正麵形象,毫無疑問,對刑罰執行者有著榜樣的示範作用,有利於他們公正文明執法。概而言之,社會力量參與刑罰執行監督工作對於刑罰執行有序的實施,確實有其不可替代的優勢。所以,刑罰執行監督的社會化,就是普遍引進非政府性民間力量,讓那些被社會普遍認同的有能力和德行的各類專家和其他社會誌願人員參與刑罰執行的監督。當然,這並不是要取代司法機關對刑罰的執行,而是要將刑罰執行監督權普遍化和分散化,為刑罰執行者創造一個公正文明的發的空間,為罪犯創造一個有利於改惡從善和重新社會化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