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從法律的角度淺析國際商事ADR(1 / 2)

從法律的角度淺析國際商事ADR

經法縱覽

作者:張雪 趙菁

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國際貿易日益繁榮,與此同時,國際貿易爭端也與日俱增,訴訟程序複雜,審判時間冗長,各國際商事主體漸漸放棄了如此費錢傷和氣的法律程序,轉而投向形式多樣,簡便快捷的選擇性爭端解決機製(ADR)。本文從法律的角度分析了ADR建構的意義、建構的法律社會學基礎,並通過對其發展現狀的SWOT分析,從立法的角度為ADR的完善提供了保障。

關鍵詞:國際商事爭端;ADR;仲裁

一、國際商事ADR的基本概念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ADR的英文 ,直譯意思是解決爭議的替代辦法,其真正含義是常規法院訴訟之外的各種形式的爭議解決途徑。ADR 的概念美國起源於,在早期它特指美國的選擇性糾紛解決機製,後來逐漸成為各國普遍存在的民事訴訟以外的解決民事糾紛的替代訴訟的解決方式或機製的總稱。

二、國際商事ADR的建構意義

因各國的政治、經濟與文化背景不同,國際貿易中當事人的價值觀也不盡相同,在國際商事交往中更多得體現了當事人的自立自律與需求多元化,因此在國際爭端的解決上他們也會選擇不同的方式。同樣,嚴格的法律規則以及結果具有強製執行力的國際民事商事訴訟程序並不適用於多數國際商事爭端。國際民商事爭議雖是國際性的,但其解決多依賴於國內方法,如訴訟、仲裁、協商、和解、調解等,在有管轄權的國內法院提起訴訟常常是當事人可尋求的最後救濟。而在外國進行的訴訟、仲裁,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還受製於內國法院的承認與執行。相反諸如仲裁、調解、談判等一係列訴訟外爭端解決方式因勢利導,日益發展起來。尤其在中國加入WTO後,中國與國際社會的聯係更加密切,在日益頻繁的國際商事交往中,我們應該順應時代的趨勢,更好的掌握和運用 ADR 機製以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三、國際商事ADR的建構依據

法律社會學從現行法律製度在社會中的實際功能出發,在分析社會這個複雜的整體的過程中,了解到現有的法律體係在解決國際商事糾紛中存在的不足,從而提出了通過建立 ADR 機製來完善我國國際商事糾紛解決體係。對於 ADR 機製,法律社會學將ADR 機製放在社會的現實環境中分析,通過考察其社會功能,得出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當代國際商事貿易主體是建立在當事人處分權主義的基本原理和“私法自治”上來選擇 ADR方式解決國際商事糾紛。

對選擇 ADR 機製解決國際商事糾紛有影響的因素是經濟社會的發展程度以及社會結構。隨著許多國家訴訟費用昂貴、程序複雜、訴訟拖延情況的加劇 ,法院訴訟中的審判量和訴訟量不斷下降,相反,調解和仲裁的數量增加了。美國學者弗裏德曼把這種情況稱為 “常規化”,認為這些原因從根本上導致了法院訴訟下降。這表明,隨著社會的發展,ADR 機製的利用會越來越頻繁。

四、國際商事ADR的發展現狀

(一)SWOT 分析之S (strength 優勢)。加入WTO對於我國經濟開放程度以及市場經濟體製的巨大影響,使得我們加深了對非訴訟爭端解決機製的思考。

隨著經濟全球化,我國的國際貿易量逐年攀升,涉及到的貿易糾紛也不斷增多。加之國民素質的提高,維權意識不斷增強,這就為ADR機製的迅速崛起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對於商事活動而言,通過法院維權的訴訟途徑效率太低,程序繁多,時間冗長,這無疑是追求利益與效率的商人們的夢魘,這種典型的商事活動特點也讓ADR機製有了更大的優勢。

(二)SWOT分析之W(weakness 劣勢)。我國國際商事ADR雖在我國大量的國際貿易中迅速發展起來,但因先天不足,也日益顯示出其不足之處,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麵:

1)創新不足。因為我國ADR非訴爭端解決機製的發展起步晚,其理論研究比國外也相對滯後,在起步早期,許多理論大多是簡單直接地介紹國外的仲裁立法、理論研究和實踐情況。但是隨著我國國際貿易程度的加大,這種研究狀態已經明顯不能滿足ADR非訴爭端解決機製快速發展的需要,目前國內形勢的發展需要研究者們有更多的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