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土地改革的社會生活影響
社會視野
作者:楊園園
摘要:1949年新中國成立,中國共產黨成為了新中國的執政黨。在1950年土地改革過程中,中國共產黨對以往的很多項政策都進行了一係列的調整和細化。這些具體的調整和細化以及往後的實際操作與社會生活都是有著一定聯係的,也為我國的政治、經濟等發展指明了方向。本文將從1950年之前土地改革的影響以及改革後的影響作為切入點,深刻分析了土地改革的不良社會現象以及土地改革對社會生活的積極影響和消極影響。
關鍵詞:土地改革 社會生活 社會背景
1950年土地改革是建國初期中國共產黨為了鞏固政權的一項重大經濟措施。換句話說,1950年土地改革也是中國共產黨為了贏取人民支持的一次重大革命,其對於廣大人民以及社會生活產生的影響是相當深遠的。與此同時,這次的土地改革與以往的土地改革也有很大的差別,是建立在強大政權支持和群眾運動的基礎之上實現對社會生活產生影響的一場重大改革。而且,1950年土地改革改革涉及到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麵,也涉及到了社會階級。因此,1950年土地改革對社會生活影響的研究對於了解土地改革發展、中國共產黨黨史和我國經濟發展史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1950年之前土地改革的影響以及改革後的影響
(一) 1950年之前土地改革的影響。眾所周知,1950年前的中國處於解放戰爭時期。這一時期的土地改革首先就將封建土地所有製給費除掉了,將大部分地主階級的土地分配給了廣大無地少地的農民階級。1927年,中國共產黨已經走上了以農民為主力軍、將農村作為根據地、通過武裝奪取政權農村包圍城市的道路,這也就是1950年前的十年土地改革時期。這一時期,“打土豪”“分田地”不斷進行,農民土地所有製被確定,我國廣大貧農雇農都在經濟上得以翻身,地主階級受到限製,農民在經濟上逐步朝著獨立進行。隨後,1947年的《土地法大綱》更是確定了沒收地主土地的具體政策。到建國前夕,我國230萬平方公裏的土地上已經實現了“耕者有其田”,廣大農民的生活有了保障。
(二) 1950年土地改革進行之後的影響。建國後,我國仍有大約3.1億人口的解放區尚未進行土地改革,很多土地仍然歸封建地主所有。解決人民的溫飽仍然是土地改革最緊迫和最現實的問題。而我國農民多,農村土地問題也就成為了土地改革的重點部分。1950年,在劉少奇的主持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以下簡稱土改法),標誌著1950年土地改革就此拉開序幕。《土改法》的內容中明確指出了要將封建地主階級土地所有製轉變為農民土地所有製,並且要以農村生產力為基礎,不斷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奠定基礎。這就就明確了1950年土地改革的主要路線是依靠雇農貧農、不斷團結中農、中立富農,有順序地進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製的消滅,不斷發展工業。至此,全國開始了轟轟烈烈的土改運動,我國約3億農民獲得了將近7億畝的土地,以往每年交給地主的700多億田租就此免除。1950年的土地改革是土改任務完成的重點環節,解放了廣大農村的生產力,讓我國廣大農民擁有了自己的土地,也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同時,1950年土地改革也為我國社會經濟的恢複和發展準備了條件,讓中國共產黨的政權更加穩固。
二、土地改革的不良社會現象
1950年土地改革在很大程度上為我國經濟、政治和社會的穩健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也對社會生活產生了很大的影響。但是,在1950年土地改革的過程中也確確實實出現了一些問題,導致了社會生活中不良現象的發生。
(一)貪腐現象嚴重。在1950年土地改革之前,階級出身論一直都被強調。而在1950年土地改革這一時期大量的土改幹部隊伍缺乏訓練,由於某些曆史原因,使得某些土地改革過程中的權力者缺乏應有的製約和監督,導致了貪腐現象的出現。與此同時,由於封建思想尚未徹底消除、自私自利的小農思想尚未改正、法律法規不健全等問題,使得土地改革沒有真正實現規範化和法律化,最終就造成了貪腐現象嚴重。
例如在1950年土地改革時期,有些地方的土改幹部被地主的金錢迷惑,喪失自己的立場,通勤包庇地主;有的地方由於缺乏監管和製約,使得一些惡人掌握了土改的權利,導致土改工作完全是依據個人喜好和個人關係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