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如何實現政府的公利性與自利性的激勵兼容
社會視野
作者:趙夢荃
摘要:管理社會公共事務、提供公共產品是政府本身的固有基本職能之一,體現了政府公利性的一麵,也構成現代民主政府的本質屬性。但政府也有自身的利益即自利性,自利性是政府非本質的屬性。這種屬性客觀存在,並且有擴張的可能。本文探討了政府自利性的各種表現形式和主要特征,並提出界定政府合理自利的方法及控製政府不合理自利的若幹對策建議以及激勵兼容。
關鍵詞:政府的公利性;政府的自利性
從政府所代表的社會全體利益和長遠利益來看,政府的確不存在自利性。但是換一種角度來分析,政府是由現實中的具體的個人組成的, 而不是由觀念中的抽象的個人構成的。所以, 政府自利性就通過政府官員維護、追求、爭奪自身利益而表現出來。政府公利性與自利性之間是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關係。當政府在麵臨利己與利公的兩難選擇時, 政府如何在自利性與公利性的動態博弈中獲致適度均衡, 是困擾我國行政管理改革與發展的一個重大問題。
一、政府自利性的現狀表現形式
(一)地方各級政府的自利。地方各級政府在中央政府的領導下,實施本地行政管理職能。中央政府更多地考慮全國的利益、全社會的整體利益。而作為地方公共事務管理的地方政府則更多地考慮地方利益。地方各級政府的自利有多種表現形式:
1、 東西部地區政府利益之爭。地方政府作為社會整體的一部分,其根本利益跟全局利益具有一致性。但是,不同地區都追求本地區的高速發展,這就引起社會整體資源配置的不均衡問題,從而引起不同地區的利益分化,導致地方政府追求本地區的自利,有時為了自利而損害全社會公利或是別的地區的利益。西部大開發,對於東部和西部來說都是機遇,會給雙方帶來巨大的利益。但是,我們必須看到東部地區政府鼓勵本地的企業去西部開發,他們把資金、技術、市場渠道帶到西部,一個重要目的是盈利。
2、上下級政府的利益之爭。上下級政府都是行政管理組織,對於相同的公共事務都有管轄權。按理上下級之間管轄的權限是很明確的,但是為了經濟利益或是減少工作量的自利需要,上下級政府之間也會為了自利而出現衝突。
(二)政府職能部門的自利
1、 政府職能部門執法產業化。政府職能部門享有社會事務的管理權,職能部門執法的本質就是服務,就是為廣大納稅人提供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服務性的“公共物品”,而絕對不是為私人或個別利益集團謀取私利。
2、政府職能部門與地方政府爭利。首先,職能部門與地方政府在政治上爭權。我國政府職能部門大多實現雙重從屬製,既要服從地方政府的領導,又要服從上級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這種條塊分割體製,在某種程度上為職能部門爭利創造了條件,某些職能部門借口有些事務由上級職能部門直接指導,不與地方政府協調,獨自發文,擅自執法,與地方政府爭奪地方事務的管轄權,產生行政越位現象。
(三)政府組織成員的自利。在現實生活中,每個社會成員都有自己的利益需求,而全體社會成員存在著某些共同的需求,但各個社會成員或不同的社會集團又有各自不同的利益需求,但社會都不可能充分滿足一切人和團體的需要。而政府組織成員的自利主要通過組織的自利得到滿足,公務員既是行政權力的行使者,又是普通公民,具有為自己謀取利益的優越條件。人不僅為生存而鬥爭,而且為享受而鬥爭,準備為取得高級享受而放棄低級的享受。一些成員利用行政權力謀私利,幹違法亂紀的事,那不僅是自利的膨脹,更是對社會的犯罪。
二、政府自利性帶來的問題
(一) 政府自利性導致政府實有職能的擴張。實有職能簡單來說就是政府在運轉過程中實際所承擔的職能。在政府在自利性的強烈驅使下,從自身利益出發對市場、社會和個人進行全麵直接的幹預或介入, 從而導致政府實有職能的擴張。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麵:
1. 政府越俎代庖, 僭越市場規則。不少政府總是熱衷於用行政幹預手段來代替市場機製的作用, 沿襲計劃經濟體製下的工作方式來處理經濟事務, 尤其是對國有企業推行父愛主義, 從而造成了政企不分的嚴重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