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社會學視野下的“安樂死”(1 / 2)

社會學視野下的“安樂死”

社會視野

作者:羅廣暉

摘要:安樂死,讓我們快樂地死亡,看似美好的事情,而它的合法性問題卻成為國際社會普遍爭論的焦點,現如今隻有荷蘭和比利時兩個國家將其合法化。造成安樂死現在的處境與現狀,主要原因在於它與傳統的倫理道德之間的衝突,不論是在國外還是在中國,傳統倫理道德都成為安樂死合法化的一個巨大的阻礙。但是從社會學的角度來分析,安樂死合法化問題除了注意它與倫理道德之間的衝突之外,還必須符合各國的社會格局以及得到主文化群體的支持。

關鍵詞:倫理道德;主文化

一、有關安樂死的概述

(一)安樂死的概念

關於安樂死的定義,學界眾說紛紜,並無定論。但是大部分學者主張,“安樂死”最早起源於希臘文“euthanasia”一詞,本義為“快樂死亡”、“美麗死亡”。它意指對於死期迫在眼前而有難忍的、劇烈的身體痛苦而又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應其真摯而懇切的要求,為了使其擺脫痛苦而采用人道的方法讓其安然死去的行為。

(二)安樂死的理念之爭

自安樂死出現開始,它的合法性等問題就引起了極大的爭論,理論上存在兩種觀點的對立。其實細細揣測,我們不難發現,立法成敗之果實際上就是“否定說”和“讚同說”兩種力量交衡的結果。

安樂死合法化的最大障礙是傳統的倫理道德、醫德與人道主義的衝突。傳統觀念是人類文化的積澱,它以無形的方式影響著人們的倫理道德、社會輿論和生活方式。安樂死作為一個新時代的課題,與人們頭腦中長期形成的傳統觀念發生了衝突,致使安樂死的合法化困難重重。至此,否認安樂死的觀點認為:認得生命具有絕對價值,“生命尊重之理念,是人類從事社會生活的基本要求。”現代社會倫理、典章製度,都是以此理念維係的。任何人都無權通過任何方式以任何理由來剝奪他人的生命。

與否定觀點針鋒相對,讚成者認為人有選擇死亡的權利,在人實際喪失繼續生存的可能性時,結束生命會帶來良好的社會效應,利於善良人格的張揚,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筆者認為對待安樂死合法化的問題,我們應該理性認真地對待,從兩個方麵去分析,實行有保留的肯定。

二、安樂死的合法化曆程

(一) 安樂死在國外的立法曆程

美國:最早出現有關安樂死事件的是美國,1906年美國俄亥俄州的安樂死法案;英國:1936年,英國成立了自願安樂死協會,且於同年向英國國會提出了安樂死法案;德國:最值得一提的是在1938年,希特勒借口實施安樂死,建立了安樂死中心,殺死20多萬人,這使安樂死籠罩上恐怖的陰影,阻礙了安樂死運動的蓬勃發展;

荷蘭:有關安樂死立法最早成功的國家就是荷蘭,1993年2月9日荷蘭參議院通過了關於“沒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權要求結束自己的生命”的法案,成為世界上第一個通過安樂死立法的國家。

(二)安樂死在中國

我國有關安樂死的行為及議論的思想在很早以前就已經出現了。唐代道 (公元562—645)所著《安樂集》稱,“安樂”即西方淨土之別名,而人按照佛教規定修行則死後可進安樂世界。事實上,在中唐時期(公元781—847年)人年老後就有自行去往墳墓安樂而死人(不吃不喝等待死亡),這在《大正藏》裏有所記載:“人命終將,自然行 塚間而死。時世安樂……人常慈心恭敬和順。”學者們認為,這表明在我國安樂死的思想和行為源遠流長。但是幾千年來受儒家思想的嚴重影響,安樂死與人們頭腦中長期形成的傳統觀念極易發生衝突。中國傳統文化雖然也強調舍生取義、殺身成仁,但在不涉及“義”與生死之辯時,中國傳統觀念一般是樂生惡死,避諱死亡,特別是用人為的方式結束生命,更為人們所不能接受。

但是,時代總是在發展,社會一直在進步。我國現代關於安樂死討論與研究始於20世紀70年代後期,隨著改革開放的大潮,安樂死之風自西方吹入我國。在我國發生的首例安樂死事件是在陝西省漢中市,1986年的“漢中案件”。王明成為解除母親被肝硬化、肝腦綜合症折磨而無藥可治的痛苦在處方上簽上了“家屬要求安樂死”的字樣,而事後檢察機關以故意殺人罪對醫生簙連聲及死者的兒子王明成提起訴訟。該訴訟前後曆時六年,一直拖到1992年,以漢中市人民法院對兩被告作出無罪判決而告終①,這之後,在我國出現了幾起類似的安樂死事件。總的來說,由於我國對現代刑法的基本問題研究比較晚,且有關安樂死這方麵的司法實踐比較少,因此,有關安樂死合法化問題還需要社會、各界學者及民眾給予高度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