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網絡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角色定位
學術展台
作者:劉蓉蓉
摘要:網絡交易平台提供商在網絡交易中處於核心地位,本文通過將其與證交所的管理模式進行對比,設想為網絡交易平台提供商在其企業角色之外,確定其網絡交易活動的自律管理者的第二重角色,並論證了這一設想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期促進網絡交易市場的發展。
關鍵詞:網絡交易平台提供商 網絡交易平台 證券交易所 自律管理
Abstract: In the network transaction system,internet trading platform providers are in the core position.This paper intend to locate a dual role as autonomic manager for the internet transaction platform provider in addition to the enterprise role, through comparing it’s mode with stock exchange managements’ mode.And the article demonstrates the necessity and possibility of the idea,in order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twork market.
Keys:Internet trading platform providers;Internet trading platform;securities exchange;The self-discipline management
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網購已經成為人們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甚至內化為了人們的一種生活方式。然而購物大潮過後,各種網購糾紛等“後遺症”開始頻現,這集中暴露了信用信息體係缺失下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不穩定性。而網絡交易平台作為連接銷售者和消費者的橋梁,處於網絡交易的核心地位。但由於目前網絡交易平台還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其責任不慎明確,因而作用也不能得到充分的發揮。
在對網絡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進行研究的過程中,筆者發現其在網絡交易中的所扮演的角色與證券交易所在在證券交易中扮演的角色存在很多相似之處。本文試圖對二者在運營模式、功能發揮等方麵進行比較研究,並在此基礎上對網絡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角色定位提出大膽的構想。
筆者認為應將網絡交易平台提供商定位為信用信息體係建設中的自律監管者,明確其法律責任,這樣才能充分發揮其在信用信息體係建設中的作用,使其成為新一輪社會改革的突破點。
一、網絡交易平台的運作模式
為了更好地分析網絡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有必要先對網絡交易平台的運營模式進行簡單的介紹。
所謂網絡交易平台是指為促成網上交易而建立的一套通過計算機程序控製,由計算機自動完成的在線交易係統,買賣雙方可能通過這一係統提供的相應功能完成商品或服務的交易。網絡交易的形式一般可分為三類:BtoB模式:企業之間通過數據電文的形式從事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BtoC模式:企業之間通過自己建立的或服務商提供的網絡平台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CtoC模式:個人通過第三方搭建的網絡平台進行貨物和服務的交換。其中,B2C和C2C,特別是C2C交易模式中網絡交易平台起著核心作用。①
從賣家方麵看,賣家如果想要在購物平台上出售商品,無論是“淘網”還是“淘寶商城”都必須首先要在該網站上注冊成為相關會員,與之達成一個協議而從目前現實中的運作環境來看,賣家在這份合同麵前無選擇修改內容的權利,要想進入平台進行交易就必須接受合同的內容。
從買家方麵看,網絡購物平台與買家也是因買家的注冊購物行為而產生相應法律關係。買家要利用平台購物,也要先注冊為會員,與平台達成服務協議,通過接受另一款格式合同來享受平台提供的的網購服務。此間,這網絡購物平台和賣家形成的關係很類似即服務合同關係。
總之,網絡交易平台是網絡交易平台提供商在電子網絡條件下為用戶搭起虛擬的空間平台作為交易市場。用戶經過注冊、認證進人這個虛擬空間,開展商品交易活動。虛擬市場上通過計算機係統自動撮合或者電子撮合加買賣方的最後確認來達成商品的買賣交易。
二、 與證券交易所運營模式的比較研究
(一)二者的相似性
1.都是不直接進行交易的中立第三方,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證券交易所本身並不進行證券交易,在整個證券市場中處於中立地位。公司製證交所的中立性不僅表現它有獨立的財產,還表現為它有獨立的營利渠道。它收取發行公司的上市費與證券成交的傭金,其主要收入來自買賣成交額的一定比例。網絡交易平台提供商在整個網絡交易過程中也是中立的,其本身並不參與商品和服務的買賣。買賣雙方通過注冊成為會員,便可以得到網絡交易平台提供商所提供的服務,而提供商從中賺取廣告費以及賣方銷售額的一定比例。
2. 都以為交易雙方提供服務為主要業務。
證交所設立的主要目的就是為證券交易提供各種服務。包括提供證券交易場所,形成與公告價格,集中各類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引導投資的合理流向,維護交易秩序,提供交易信息,降低交易成本。公司製的證券交易所之間,在服務質量、信息公開的及時性和準確性上形成相互競爭的態勢。網絡交易平台提供商亦是如此,它以其開發出的獨特的計算機係統,順應網絡交易的需求,尋求買賣雙方交易的促成,以此吸引交易者的加入,並以其服務水平與信用程度的高低來與同行業者進行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