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多黨合作與社會主義協商民主(5)(1 / 3)

由於政黨在現代民主政治中的核心作用,所以,協商民主也主要是政黨協商。在當代中國,政黨協商民主主要是中共和各民主黨派之間的協商。但由於無黨派人士“在形式上沒有結成黨派,但實質上是有黨派性的。”所以,政黨協商也包括中共和無黨派人士之間的協商。中國政黨協商民主貫徹於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整個過程,具體體現在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和合作共事中。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就在同其他黨派團體和黨外人士團結合作過程中形成了協商民主思想,特別是在“三三製”民主政權建設中有效進行了協商民主實踐,這可以說是協商民主的萌芽和雛形。一屆政協的成功召開是協商的結果,協商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確立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標誌著協商民主這種新型民主形式開始在全國範圍內實施。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共產黨就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事務與各參政黨廣泛協商,已經形成一種製度。1989年12月,在鄧小平的提議下,中共中央正式頒布了《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的意見》這一綱領性文件,第一次把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定為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製度,第一次把各民主黨派定為參政黨,總結了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長期合作的成功經驗和優良傳統,進一步明確了民主黨派的參政黨地位以及參政議政的基本點,進一步明確了多黨合作的原則、內容和形式。具體而言,我國多黨合作的內容和形式主要是:第一,中國共產黨同民主黨派之間的合作與協商。一是中共中央邀請各民主黨派領導人和無黨派代表人士舉行民主協商會,就大政方針問題進行協商;二是邀請民主黨派領導人和無黨派人士舉行談心活動;三是召開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座談會,通報交流情況,傳達重要文件,聽取意見建議,或討論某些專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也可以就國家大政方針及其他重大問題,約請中共中央負責人進行交談。上述各種協商形式,原則上也適用於中共地方黨委和民主黨派地方組織之間的協商。第二,在人民代表大會中發揮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的作用。在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委員和人大常設專門委員會中,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應占有適當比例;中共人大黨組成員應與擔任人大領導職務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經常溝通思想,交流情況,交換意見;人大、人大常委會在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在組織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時,應吸收人大代表中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參加,並可聘請民主黨派、無黨派的有關專家參與。第三,在各級人民政府中共產黨員同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的合作共事。舉薦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擔任國家和政府及檢察、審判機關的領導職務;國務院和各級地方政府召開全體會議和有關會議討論工作時,視需要邀請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列席;政府及有關部門可聘請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兼職、任顧問,或參加谘詢機構,也可就某些專題,請民主黨派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政府有關部門可就專業性問題同民主黨派對口協商,在決定某些重大政策措施前,組織有關民主黨派座談,征求意見。聘請一些符合條件和有專門知識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擔任特約監察員、檢察員、審計員和教育督導員等。第四,在人民政協中發揮民主黨派的作用,在政協的各種會議上要切實保障政協委員提出批評的自由和發表不同意見的自由。要保證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在政協常委和政協領導人中占有一定比例;在政協會議上,民主黨派可以本黨名義發言,提出提案;政協各專門委員會要有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加;政協機關中應有一定數量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擔任專職領導幹部。由此,我國的多黨合作製度走上了製度化、規範化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