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精英性,兼以群體性為基礎。由於曆史原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各民主黨派都是由各領域的社會精英所組成,彙集了許多專家學者,具有人才薈萃、智力密集等方麵的優勢,具有實踐能力強,聯係群眾廣泛,能夠利用自己的專業和特長,從各自不同的角度按照客觀規律看問題的優勢。民主黨派新一代代表人士更是其中的佼佼者,他們可以在大力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加快國家創新體係建設,充分發揮科技第一生產力的作用方麵,在分析經濟運行的主要矛盾和突出問題方麵,謀長遠之道,建有用之言,獻務實之策,切實幫助中國共產黨和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在建立更具有活力,更加開放的市場經濟體製和機製方麵,在提高對外開放水平方麵,在及時研究解決改革和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等方麵發揮其不可或缺的谘詢建議作用,他們的參政議政、民主監督能力也在不斷提高經過幾十年的發展,中國各參政黨在保持原界別優勢的同時,其成員的行業和職業範圍都有了很大的擴展。致使各參政黨的界別性有了新的內涵:以原界別為主體優勢,其他精英界別共同參與。參政黨成員的主體界別的代表性使其具有廣泛性,參政黨成員的精英性使其具有進步性,參政黨是廣泛性與進步性的統一。在目前的體製下,中國參政黨一方麵通過體製內有組織、有秩序地反映各行業、各階層、各利益群體的意見和要求來實現其利益訴求;另一方麵宣傳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使中國共產黨的治國理念和理政綱領得到廣泛的理解、擁護和讚成,從而使中國共產黨的執政體製更加完善,使中國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更加發展。政治溝通作用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賦予中國參政黨的一個光榮職責,也是這一製度對中國參政黨的一個必然要求。參政黨作為政黨協商的主體,從協商平台承擔者來看,其具有領導化、高層化、精英化特點;從意見來源看,是組織化意見,在組織化意見中,精英意見融入其中,但同時不可欠缺的是群體性智慧。從專職機構調研來凝練意見來說,它必須以群體為基礎;從意見的內容凝練來說,它必須關注群體性利益,以群體性意見為基礎;從民主黨派發起的協商議題的選擇來說,也常常以群體為基礎,比如民主黨派協商中重點提案、建議案的選題往往是從黨派成員平時所關注、報送的社情民意、信息中凝練而成。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框架下政黨協商由此具有鮮明的精英性特點,兼以群體性為基礎,體現了黨派、黨派領導人由魅力型向法理型過渡的時代特點。
第二,參與性,兼具主動性空間。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框架下的政黨協商決定了中共在其中的領導性、主導性特點,以及各參政黨在其中的參與性特點。這體現在由政黨直接發起的協商中。有關文件政策對這種協商給予了具體規定,比如中共中央[1989]]14號文件規定協商形式是:“中共中央主要領導人邀請各參政黨主要領導人和無黨派的代表人士舉行民主協商會”,“中共中央主要領導人根據形勢需要,不定期地邀請參政黨主要領導人和無黨派的代表人士舉行高層次、小範圍的談心活動”,“由中共召開參政黨、無黨派人士座談會,通報或交流重要情況,傳達重要文件,聽取參政黨、無黨派人士提出的政策性建議或討論某些專題……有的座談會亦可委托中共全國政協黨組舉行”,由此規定,由“邀請”、“通報”、“傳達”、“聽取”等用語,可見協商議題的確定、協商程序的操作、協商結果的確定,其決定權都在中共,因此,各民主黨派在政黨協商中應是處於參與性地位,發揮參與性作用。當然,如前所述,盡管是參與,隻要來自民主黨派的是“高見”,中共沒有不從善如流的。
但是,從相關政策規定來說,各黨派也並不是絕對處於受邀請的參與性地位,中共中央[1989]]14號文件即在上述諸種協商形式之外又規定:“除會議協商以外,各參政黨和無黨派人士可就國家大政方針和現代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向中共中央提出書麵的政策性建議,也可約請中共中央負責人交談”,這一規定給予了參政黨在政黨協商中的相當的主動權。這種主動權黨派高層時有啟用,比如協商將中國政黨製度將長期存在寫入憲法。應該說,民主黨派主動約請協商還有長足發展的空間。
除了政黨發起的協商外,在以政協為平台的協商中也給參政黨主動進行民主協商提供了廣闊的空間。首先,從發起協商來看,從協商活動組織的角度來說,其發起人自然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之下的政協,但是參政黨亦得有主動發起、提議協商的空間,政協章程的工作總則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可根據中國共產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參政黨、人民團體的提議,舉行有各黨派、團體的負責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參加的會議,進行協商,亦可建議上列單位將有關重要問題提交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