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政黨參與政黨協商的現狀
政黨協商是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以及無黨派人士之間的協商,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的發展與政黨協商實踐之間相互影響、相互促進。各民主黨派作為中國特色的參政黨,參與中國特色政黨協商實踐,在其中發揮自身的特有作用,並對自身建設與發展提出相應要求。剖析參政黨參與政黨協商實踐的現狀、問題和成效,對於政黨協商的長足發展、參政黨的長足發展都十分必要。
並非參政黨的所有活動都具有政黨協商的性質,隻有以影響執政黨決策為目的,參政黨與執政黨之間存在互動交往過程的活動(此特性由“協商”的內涵所規定),才能稱為參政黨參與政黨協商的行為活動。
參政黨的政黨協商活動應包含以下五層內涵要求:其一,明確的主體。參政黨參與政黨協商的行為,其行為主體隻能是參政黨成員(包括黨派領導和普通成員),並且要確定是以參政黨名義參與的各種協商活動,不包括參政黨成員僅以個人身份參加的協商活動,如成員以普通公民或學者身份被選擇參與某項聽證會,或以社區居民身份參與社區內部事務協商等,都不能稱為是參政黨實踐政黨協商的行為。其二,明確的內容。“參政為民”,這是對現階段參政黨性質和地位的本質要求。這種屬性決定參政黨在與執政黨進行協商時,更多以公共利益、公共問題為主旨。其三,明確的程序。協商就是“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見”,“商量”就是交換意見、討論。對於協商過程來說,交換意見與討論是兩個前後承接的階段,也是兩個必不可少的環節,如果缺少了交換意見和討論的這種互動程序,就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協商,所以有時候參政黨雖列席某些會議,如若沒有進行意見交換也未參與到討論過程的話,也不能算作參與了政黨協商。其四,明確的目的。政黨協商屬於高層協商,它的目標直接指向決策,以影響政策和決策為最終目的。其五,明確的對象。參政黨進行協商的對象是執政黨,而不是別的什麼團體或社會,因此諸如黨派的社會服務之類的、以社會公眾為活動對象的行為就不是政黨協商行為。
在此界定下,我們對現階段參政黨參與政黨協商的內容、渠道、方式、程序、原則等進行了調查與分析。
一、協商內容
在政黨協商中,協商主體是具體協商活動的組織者、承擔者,協商客體相對協商主體而言,即協商內容,包括協商議題和協商意見。協商議題涉及黨派在協商中在哪些方麵、哪些層麵發揮作用,協商意見涉及黨派在這些方麵、層麵作用發揮得怎樣。在中國特色政黨協商中,協商議題範圍基本上由執政黨決定,參政黨基本上就這些議題範圍內的議題凝練協商意見參與協商,並對某一方麵的議題進入協商有所推動或拓展。理清協商內容,對政黨協商開展了哪些議題內容的協商,這些議題內容的協商開展得怎樣,才能有一個明確的認識;同時也使參政黨對如何更好適應協商議題的要求,凝練好協商意見,有一個明確的認識。
(一)協商內容的多種分類
要宏觀、清晰地把握協商內容,就要對目前協商實踐中協商議題內容的分類有個大體把握,並在其中兼顧把握黨派協商意見。
政黨協商議題內容在中發[1989]14號文件、中發[2005]5號文件、中發[2006]5號文件都進行了規定,中發[2005]5號文件規定的內容基本上涵蓋中發[1989]14號文件內容,中發[1989]14號文件繼續發揮作用在於它規定“對於中央層級的有關協商的要求原則上也適用於中共地方黨委和參政黨地方組織之間的協商活動”,中發[2006]5號文件的內容主要是規定了對政協外部的(國家地方的大政方針及各方麵重要問題)、對政協內部的兩個方麵的協商內容,其對政協外部的協商內容也為中發[2005]5號文件內容所涵蓋。根據中發[1989]14文件、中發[2005]5號文件、中發[2006]5號文件三份文件對協商內容的規定及相關內容相互間的關係,政黨協商內容大體可以羅列如下:
1.對中共文件的協商。包括對中共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的重要文件的協商;
2.對重要決定的協商。指對推進改革開放的決定的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