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協商的發起。協商的發起是指協商議題由誰提出並確定。在中國,執政黨在協商議題的發起上具有優越性。因為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對政治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能夠全麵把握,具有全局觀,了解哪些問題需要並能夠在近期解決,然後使其成為協商的議題。但各參政黨在協商議題的提出並確定上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其作為政黨協商主體之一的發起協商的權利得到了尊重。首先,執政黨對於參政黨在各種渠道中的這種發起權利在文件中做出了規定。如:中發〔1989〕14號文件規定,“除會議協商以外,各民主民主黨派和無民主黨派人士可就國家大政方針和現代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向中共中央提出書麵的政策性建議,也可約請中共中央負責人交談。”其次,在實際中,在以政協為平台的政黨協商和以座談會、民主協商會、談心會為平台的直接政黨協商中,參政黨也很好地參與到了議題的確定工作中來。在政協,各民主黨派領導人作為副主席或秘書長或常務委員有提出議題在政協內部會議上進行協商的權利;在提案協商形式裏,各參政黨選擇什麼議題作為提案內容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各級民主黨派專職組織會結合自身成員特色、界別特色或代表性特色,擬定一係列意向選題,每年都會召開專門的選題會,用以指導成員的研究方向,也集中各自民主黨派力量關注特定領域。在雙月座談會中,作為此種協商渠道的組織者,執政黨一般都會在年末製定第二年座談會計劃時,向各參政黨征求意見,在充分了解各民主黨派意見後,再確定座談會議題,政黨之間的協商在選題階段就已開始。如1997年,時任武漢市政協副主席的李祟淮教授通過武漢市政協八屆二十五次常委會、民建中央就三條建議(暨把鄧小平理論作為全黨全國的指導思想寫進憲法、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憲法中肯定下來、憲法應寫入“以公有製為主體,各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一項基本經濟製度”),成功地向中共中央發起了協商,並經過努力,這三條建議被全部吸納到中共中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之中,提交給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並於l999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正式寫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第二,協商的準備。協商的準備環節是協商過程中最為重要的一個環節,準備階段的工作做得如何決定了協商過程的質量。不管是提案協商或其它參政黨發起的協商中的自主確定議題後,還是雙月座談會或政協相關會議由執政黨確定並下發議題後,都需要經過一個漫長的協商準備階段(當然,在某些臨時協商案例中,準備時間則很短)。對於參政黨來說,協商準備主要包括議題調研和形成調研報告並提出建議兩項。深入調查研究是參政黨了解民意、熟悉民情、發現問題、分析原因並提出對策的最直接和最佳手段,因此,一般參政黨每年都會根據所選議題組織大量的調研活動,有些民主黨派成員也會根據自身需要自行調研。如2013年4月,民建中央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辜勝阻赴武漢市武昌區沙湖村,就“城中村”改造這一人民群眾最關心的涉及群眾直接切身利益的問題與中共武漢市委、市政府、市政協、市委統戰部領導,湖北省、武漢市地方民建組織的負責人,有關專家學者、參與拆遷改造項目的房地產企業負責人及拆遷還建戶群眾代表等,進行了廣泛交流和深入探討。在調研基礎上,才能形成有質量和有分量的建議和對策。在調研後,根據議題內容而分的課題組各自完成調研報告,並針對調研所掌握的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上報給所屬民主黨派專職部門,在經過專職工作人員的修改、補充和完善後,由民主黨派領導最終決定以何種形式呈現在哪些協商會中。在協商準備環節,各參政黨較好地發揮了組織的力量。
當然,在協商準備階段,執政黨也有許多的事情要完成,相關職能部門需要形成工作通告並由統戰部或政協發送給各民主黨派,需要完成正式協商會議的各項組織和準備工作,需要協調各參政黨之間的協商行為的互補性等等,以使後麵的協商實施環節取得更為有效的成果。
第三,協商的實施。協商的實施主要指各種協商會議的召開階段或提案協商形式裏從提案立案到提案辦理完成的整個過程。以會議形式進行的協商中,主體會議階段一般都會存在四個階段:一、政府職能部門工作報告,由相關責任人對所協商議題有關的情況進行通報,如在以環保為主題的座談會中,就由環保部門對現有環保現狀做說明;二、大會主體發言,各參政民主黨派出的代表(一般為民主黨派選出的專家或負責人)會在此環節發言,針對在調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對策建議。三、自由發言階段,由主體發言人之外的參會代表發表看法,可以附議,也可提出新觀點。四、執政黨主要參會領導人對各方提出的觀點點評總結並表態。會後,會有執政黨相關工作部門(如黨委辦公廳、統戰部等)對本次會議情況進行歸納總結,對民主黨派在會議上提出的意見進行分析,將具有可操作性的、可行性的建議以《會議紀要》形式送達各職能部門負責實施落實。在以提案形式進行的協商中,一般會經曆立案、分辦、領辦、督辦、辦結幾個環節。立案和分辦由政協相關部門完成,領辦的一般為相關政府職能部門,而督辦的則是執政黨的主要領導人,當然,並非所有提案都有督辦,隻有重點提案才能被督辦,而重點提案主要是那些涉及到國家或地方政府在一個階段內的重大事務的提案。結辦由政協、政府、民主黨派三方共同作出,有時也會有執政黨相關責任人參與。在提案協商裏,自提案立案後,參政黨就是在政協的協調下與職能部門進行溝通協商,職能部門需要及時地向參政黨或提案人反饋提案辦理情況,對不能完成的目標需要作出說明,而參政黨可以對職能部門的辦理情況進行跟蹤了解,直至提案所涉問題得到解決,並可對辦理情況進行滿意度評分。提案形式的協商體現出了一種間接政黨協商的特點:參政黨的提案內容一般涉及的主要是政府事務,提案大多由政府部門領辦,參政黨通過與政府部門的協商來實現政黨協商目標。在政黨高層領導人之間的直接協商中,互相邀約、反複磋商成為協商實施的重要環節,但這種協商在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往往會與政協會議協商或提案協商或建議案協商或其它書麵建議協商相結合。這種協商實施過程體現了中國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