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協商準備時間的科學性和臨時協商問題。在確定議題後,參政黨應該有多長的準備時間才是科學的?這個問題很難輕易回答。各級各地對協商準備時間的規定不一樣,不同的協商渠道中所給出的準備時間也不一樣。在中共中央頒發的主要的幾個對政黨協商有指導性作用的文件中,僅中發〔2005〕5號文件規定:“協商的議題提前通知各民主民主黨派和有關無民主黨派代表人士,並提供相關材料”,但對提前多長時間並沒有明確規定;全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主席會議工作規則》規定:“主席會議舉行前,辦公廳應將開會時間、地點、主要議題等通知事項和提交會議審議的重要文件,送達主席會議組成人員;臨時召開的會議臨時通知”,而《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則規定:“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會議擬定,於會前半個月將會議的有關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臨時舉行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中共廣東省委政治協商規程》(2012年2月頒發)規定:“省委召開民主協商會,一般提前七個工作日書麵通知省各民主民主黨派和無民主黨派人士,提前五個工作日向參加協商的省各民主民主黨派及有關個人提供擬協商的議題、材料或相關資料”;《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湖北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規定:“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會議擬定,於會前一個月將會議的有關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臨時舉行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中共廣東清遠市委和珠海市委規定:“開展政治協商,一般提前十五個工作日書麵通知市各民主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並提前十個工作日提供有關協商資料”;中共黃岡市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共湖北省委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人民政協工作的決定》的實施意見中規定:“黨委、政府根據年度工作重點或政協黨組建議,研究並確定政治協商議題,於年初向政協提出;製訂協商計劃。政協按照黨委、政府確定的協商議題,製訂政治協商年度專題計劃,或列入年度工作要點;需要臨時協商的問題,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提前15個工作日向政協提出,由政協組織協商活動”。綜觀上述規定,對於協商準備時間應該多長並未形成“共識”,除部分省市對此做出了具體規定外,中央及大多數地區並未給出明確規定。在此方麵,存在兩個問題:第一,模糊規定給予相關部門太多可操作性空間,於是出現很多臨時性協商,客觀上造成了參政黨無法保障提出的意見、建議的質量,而最終影響的是協商實效;第二,多長時間才是科學的?這是一個需要認真研究的問題。對於有關地方給出的“五天”、“七天”或“十五天”的相關規定的具體緣由,我們不得而知。但在設定協商準備時間的時候,必須充分考慮參政黨在進入一個相對陌生領域的困難以及調研、提出對策建議的所需時間等客觀因素。
第三,對具體協商過程的細節設置不夠,致使會議協商形式中協商議題的宏觀性、協商時間、協商規模與協商效率之間存在衝突。協商的實施(也即協商會議的召開或書麵建議的往來)是政黨協商中最為重要的程序,執政黨和參政黨的所有準備都是為了實施過程的有效展開。那麼,協商實施過程應該怎麼展開呢?在這個過程中應該有哪些注意事項呢?對於此,各類有關協商的規定中並沒有給出具體規定。如中發[2005]5號文件僅規定:“在協商過程中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求同存異,求得共識”;《中共廣東省委政治協商規程》規定:“民主協商會一般由省委主要領導同誌或其委托的省委領導同誌主持。其他協商形式,視協商議題,由省委主要領導同誌或其委托的省委領導同誌主持。在協商過程中充分發揚民主,平等協商,廣泛聽取意見,求同存異,形成共識”233,雖對主持者和組織者進行了規定,但對如何開展仍然沒有涉及。
對此問題的忽視使得實踐中的協商過程出現了技術上的難題,也即會議協商形式中協商議題的宏觀性、協商時間、協商規模與協商效率之間存在衝突。協商就是“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見”。一致意見即共識,因此對於一個具體的協商過程而言,是否達成共識是檢驗協商成效的最為直接的標準。如前所述,要想達成共識,就必須經曆“共同商量”環節。商量也就是“發言和討論”,這是一個十分耗時的工作。對於以會議形式展現的中國政黨協商而言,除政協全會會持續一周以外,其他會議大多花費的時間為某一上午或某一下午。如果將政協全會的時間除以議題數目的話,那麼在每一項議題上花費的時間也不會超過半天,半天的工作時間最多4小時(上午8點到12點,下午2點到6點,通常情況下都達不到這樣的工作時間)。如果再考慮人數規模,結果可能會更讓人失望。前述統計表明,每次會議參與人數基本在數十人左右,從主體發言上來說,職能部門情況通報,民主黨派、工商聯有時還會有其他人民團體代表、無民主黨派代表輪流發言,最後的領導總結也是每次會議的重頭戲。算上這樣的參與規模,每次協商會留給大家自由發言的時間可能非常有限。如果繼續考察議題內容的話,會發現,協商的效力將不能成為追求的目標了。會議形式中的議題,多具有宏觀性,如各類座談會上的黨代會報告、政府工作報告、發展規劃,無不包羅萬象,或者是雙月座談會中的教育問題、醫療衛生改革問題、社會保障問題、生態問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問題等,無不問題重大、枝節繁多,從中衍生出來的問題、角度會無限多,多角度、多方麵發言成為可能(有的會議召開前組織方還會進行專門協調,避免發言的重複)。多方麵、多角度發言從看問題的全麵性來說是有好處的,但對於達成協商中的互動卻是有弊無利,它會使參與者無法在特定問題上達成充分的討論並形成一致看法,從而影響協商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