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 政黨協商與參政黨實踐(12)(1 / 3)

什麼是協商?協商一詞的核心要義是什麼?協商就是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見。共同商量、一致意見是協商內涵裏的兩個核心詞語。共同商量是為了取得一致意見,是協商的過程;一致意見是協商的目標、結果,必須經過共同商量的程序。對於協商來說,共同商量是必須的,也許共同商量並不一定會達成絕對的一致和共識,但不經過商量達成的共識很可能會是假共識。在協商過程裏,“商量”仍可分解,“商量”就是交換意見、討論,在這裏,交換意見和討論並非並列項,或者說交換意見不能代替討論、討論亦不能代替交換意見,兩者各指代協商過程中的不同細節:對於身處不同立場、不同眼界和水平的人來說,對同一件事情的看法各異,協商的最起始階段就是要提供各方表達自身意見的機會,提供各方彼此了解的平台,此為交換意見;在各自闡述觀點後,針對意見不一之處展開對話,或說服,或綜合之後的妥協,或創造新觀點,此為討論。對於協商過程來說,交換意見與討論是兩個前後承接的階段,經過交換意見並充分討論而形成的會議共識至少能被參與者所接受,如果參與者具有代表性並充分發揮了代表性,那麼共識也就能被其所代表的公眾所接受。

如果用交換意見、討論的程序標準來檢驗我國的協商實踐,會發現我們的協商程序中討論環節非常不足。“每次座談會,市委、市政府有關領導都親自參加,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向各民主民主黨派通報本部門的工作情況。各民主民主黨派根據調研情況,針對某一領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向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領導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同誌提出。…市委統戰部把每次座談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納整理,形成會議紀要,然後,以市委辦公室文件的形式,分送市有關領導、各有關部門及各民主民主黨派。”這是對一次政黨協商會議的完整描述和經典描述,此種會議程序不僅存在於雙月座談會中,也存在於各種民主協商會、談心會以及政協會議中。從上述描述可看出,我國政黨協商會議有四個不同階段:通報——提出(或發言)——歸納整理(或總結)——形成會議紀要分發各參與主體或相關部門。從中可見通報情況、傾聽、提出意見建議、交換意見、解答與解釋,卻很少看到討論的存在;看到了許多單方的努力,卻很少看到互動的過程;看到了單向度的回應,卻很少看到反複的磨合。“會議上的討論”本質在於麵對麵的交流與溝通、說服、爭辯、妥協、創新。討論不等同於政府單方麵的傾聽與通報,不等同於民主黨派自說自話的發言與建議;討論也不等同於類似“會議上的回應和解釋”、“會後的書麵答複”,因為解釋和答複都意味著溝通過程在第一個回合就已經準備終結(實際上也是終結),而討論是一個不斷提問——回應——再提問——再回應,直至達成共識的、反複的、交互的過程。在各個層級的協商民主實踐中,我們大多數還停留在最開始的收集民意的環節(如發言、傾聽),協商過程中最為重要的一環:討論,經常被忽略。協商過程中各方互動、討論環節的不足,使執政黨和政府對協商的大力推動失去了核心,製度績效大大降低。

對協商的這種“單向度”認識深刻影響著部分參政黨成員的行為,如在發言和書麵建議時“自說自話”、對所提建議的質量不作高要求等等。當然,對協商的“單向度”認識並不僅僅存在於參政黨及其成員之中,執政黨及其成員對於協商內涵的認識也是不充分的。提高政黨協商實效,必須同時深化參政黨及其成員和執政黨及其成員對於協商內涵的全麵認識。

三、參政黨及其成員的協商能力需要加強

能力是行為的助力,良好的能力素質能使協商行為事半功倍。參政黨協商能力應該從兩方麵來看:參政黨各級專職機構作為政黨的核心對其成員的組織能力,以及參政黨成員在具體協商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發現問題、提出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目前,參政黨在這兩方麵都表現出一定的困難;

首先,各民主民主黨派專職部門發展緩慢,致使其協商組織能力較弱。

作為政黨組織而言,專職機構的建設至關重要。相對於眾多非專職政治活動者的成員或黨員而言,專職機構組成人員具有了更多的政治性。政黨的利益聚集、利益代表、社會整合、維護穩定、政治社會化等等功能都隻有在政黨專職機構充分發揮了對其成員的動員、控製、協調、引導等作用後才能實現。

對於參政黨的政黨協商行為的實現來說,也是如此。隻有充分發揮了各級民主黨派專職機關的作用,才能推動協商實效的提高。實現民主黨派成員的組織化參與和協商,成為現階段各民主黨派提高協商實效的重要手段、重要原則和重要依托。但現階段,我國各民主黨派各級專職部門建設卻明顯滯後於社會各界對其協商能力和質量的要求。目前,各民主民主黨派機關主要分為三級:中央、省委會、市委會。民主民主黨派機關編製多數是上世紀80年代初確定,經過近30年的發展,大多數民主黨派成員人數已增加數倍,但機關編製一直未變,專職工作人員人數一直偏少。民主民主黨派中央機關人數最多的約百人左右,最少的隻有幾十人,省級組織機關一般隻有二三十人(如湖北省民盟省委會所有工作人員加上專職副主委、秘書長人數為22),到了市一級隻有幾個人,有的僅有一兩個人(如九三學社甘肅省委會所屬的8個市級機關中有4個長期隻有1人)。各級機關人數本來就已經很少,但並非這些有限的人力都會投入到民主黨派的協商工作中去,他們還有大量的組織工作、宣傳工作、社會服務工作以及自我管理工作要承擔,因此全民主黨派的政黨協商工作最後就主要落實到了參政議政部(中央一級)或政研室(省一級)這一個部門,到了市一級,那就是所有的組織、宣傳、社會服務等各方麵工作都落到了某一位或兩位的身上。參政議政部或政研室的工作人員人數隻能占到各級民主黨派機關人數的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如在湖北省八個民主民主黨派省委會中已經設有專職工作部門的六個民主黨派中,工作人員最多的為4人,最少僅有2人。而有的民主黨派在這個專職部門內部,還會進行人員分工,通常具體負責參政議政或政黨協商工作的僅為1人。專職機構、專職部門人數、專職工作人員人數如此之少,而參政黨政黨協商的內容又如此龐雜、任務如此繁重、地位如此重要,可以想象到在這幾個人甚至是一個人主持下的民主黨派專職工作部門在政黨協商工作中所起到的作用:他們更多地隻是進行中轉(把從下麵收集到的建議轉化為各種大會上的發言、提案、信息等),而組織、引導、把關、提升等作用則無法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