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下遊產品針對SVHC高關注物質的應對解析及做法(1 / 3)

下遊產品針對SVHC高關注物質的應對解析及做法

外貿業務探討

作者:任元元 向小麗

REACH(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是歐盟對進入其市場的所有化學品所進行管控的基本法規;涉及對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製, SVHC(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即高關注物質,是REACH法規所提出的對人類健康和環境存在較大風險的一類化學物質。與之前最普遍的有害物質管理模式不同,SVHC清單中的物質並非規定不能超過臨界限值,而是要求企業以官方給定的臨界閾值為參考,根據產品風險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高度關注這些雖然有危害但基於目前的生產技術能力和社會經濟學評估又不得不在“關注”狀態下允許使用的物質。

在對產品的性能指標以及環保參數同等重視的今天,SVHC的應對需求幾乎覆蓋所有下遊產品,這些管控要求的提出不僅增加了產品的出口成本,同時也提高了企業競爭和創新研發的壓力。對於SVHC的管控實施,眾多企業疲於應對,在成本與風險之間不知如何平衡,供應鏈上已經出現了部分中小型企業訂單減少甚至直接倒閉的現象。

一、SVHC清單物質更新規律及管控要點

(一) SVHC清單物質更新規律

SVHC清單物質的更新規律基於REACH法規第58條款之規定,由歐盟各成員國和歐盟化學品管理局(代表歐盟委員會)根據REACH法規第57條款所規定的SVHC判定標準進行物質危害分類並提議管控,隨後這些提案將統一公開進行為期45天的意見征集,歐委會根據征集的意見進行討論並確認最終進入Candidate List的SVHC。

判定準則一:CMR物質。按照歐盟DSD指令67/548/EEC《危險化學物質的分類、包裝和標識》被分類為1類及2類的致癌物質、致畸變物質和生殖毒性物質。該指令已於2010年12月1日起被歐盟CLP法規1272/2008/EC《化學物質及混合物的分類、標簽及包裝》取代,在新法規中上述危害物質分類為1a及1h。

判定準則二:PBT/vPvB物質。按照REACH法規附件XIII確定的持久、生物累積、有毒物質和強持久強生物累積物質。

判定準則三:其他同等危害物質。有實際案例證明對人類及環境有嚴重危害影響的物質(如內分泌幹擾素)。

自2008年12月28日公布第一批清單後,基本上以平均每年兩批的速度更新Candidate List,應用遍布各個行業。當前清單已更新到第9批累計144項,第10批的7種SVHC也剛剛完成45天的公開意見征集,即將公布評議結果,物質總數將被再一次刷新。而根據SVHC的判定標準,預計最終SVHC的數量將達兩千餘種。

(二)SVHC清單物質管控要點

就下遊產品而言,SVHC清單物質管控要求與臨界閾值0.1%密切相關。0.1%是指任意一種SVHC清單物質在單位產品中質量分數,雖然就“通報”責任來說,還存在噸位是否超過1噸/年的判定條件,但從銷量減少的角度考慮SVHC的應對絕對不是明智之舉,同時對“供應鏈信息傳遞”的要求也僅是基於0.1%的濃度判定的。因此,臨界閾值0.1%成為下遊產品管控SVHC的關鍵和突破口。

SVHC清單物質的臨界閾值在核算上並非按照業界常見的均質材料形式,而是針對基於“Article”為單位的判定,但如何定義具體的“Article”,在歐盟內部出現了不同的觀點。REACH法規第3(3)條款規定:Article,即物品,是指某一產品在生產過程中被賦予了一定的形狀、外觀或設計,與其化學成分相比,其形狀、外觀或設計在更大程度上決定了其功能。因此,下遊產品中常見的電腦、服裝、家居、汽車等都符合“Article”的定義。但是,同時我們還需要注意到以下兩種情況:

情況一:產品銷售往往不僅包括主體產品,還包括配套產品,比如筆記本電腦會配裝電池、電源、鼠標、說明書、光盤等,若幹個分裝的“Article”組成了一個更為龐大的“Article”,此時需判定0.1%的核算應該是分裝的簡單“Article”為基準還是經組合後的複雜“Article”為基準。

情況二:除了主體產品滿足“Article”定義外,主體產品上拆分下來的零部件,比如電腦上拆分下來的鍵盤、攝像頭、麵板、PCB板等同樣滿足“Article”定義。此時需判定0.1%的核算應該是以主體產品“Article”為基準還是以拆分後的各個更小單位的零部件“Article”為基準。

因此,基於“Article”為判定單位的SVHC濃度如何準確計算至關重要。ECHA發布的指南中除了簡單物品還提到複雜物品與套裝物品的區別:對於自身滿足“Article”定義的各零部件,在組裝後形成一個整體的“Article”後,原零部件視為組裝後產品的一部分,不再單獨考慮“Article”的責任。比如汽車會有發動機、車身、座椅、車門等多個零部件,但經過車廠加工組裝後形成銷售給客戶的整車,這時我們應該把整車作為“Article”核算的基準,而不是其中的各個零部件。如上,對於銷售給客戶時已經完成組裝的產品,視為一個複雜“Article”進行核算;如果是一套產品組銷售,但需要客戶自行組裝使用時,則視為多個套裝“Article”的組合,需分別核算每個“Article”中SVHC的濃度,比如一套組合工具、組裝台式電腦、自主組合家具等。因此,就ECHA觀點,SVCH的核算分成兩大類:簡單物品和複雜物品均直接核算,而套裝物品則分別核算每一個Article。另外,歐盟6個成員國(丹麥、奧利地、比利時、德國、瑞典、法國)以及挪威經ECHA同意推出了更為嚴格的管理模式:提出不區分簡單物品、複雜物品和套裝物品,任何滿足“Article”定義的零部件均應作為核算0.1%的基準,一直拆分至相關零部件不再滿足“Article”定義的等級。這種管控要求相對ECHA要更為嚴格,是一種趨近於均質材料管控的模式,企業應根據產品出口地進行區分,謹慎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