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與所辦企業關係的構成及管控
工作研究
作者:王君 張居帥
摘要:本文通過分析事業和企業的性質、事企之間可能產生的事項交集等,將事業單位與所辦企業的關係分解為業務、資產、人員、監管等“四類關係”,並對“四類關係”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了剖析,找出形成相關問題的原因。最後,提出理順管理體製、明確企業定位、分類清理整頓等多項規範事企關係的管控措施和建議。
關鍵詞:事業單位 企業 事企分開 監管
業單位所辦企業,是指事業單位投資設立或依法取得、具有實際控製權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從中央部門現有的情況看,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的戶數較多且呈逐年增長趨勢,2007-2011年間,中央部門管理的企業戶數從6 167戶增長到11 737戶(摘自《2012中國財政年鑒》)。此類企業由國企脫鉤劃轉、事業單位改製、投資新設等渠道形成,多數具有小、散、差、弱的特點,事企不分的情況較為普遍。2013年《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加快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而“事企分開”是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基本要求之一。研究事業單位與所辦企業關係(以下簡稱“事企關係”),提出解決事企關係問題的管控措施,是實現事企分開、穩妥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前提條件和基礎所在。
一、事企關係的構成及考量內容
事業單位的預算級次較多,最多高達5級。事企關係從廣義上講,應包括上級事業單位對下級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的監管關係、事業單位對所辦企業的管理關係兩部分。本文主要研究後者。從理論上講,在現代企業製度下,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事企關係應為單純的投資與被投資的關係。而在實際工作中,事業單位難以將所辦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致使事企不分的問題較為突出、事企關係的構成較為複雜。
事業單位及所辦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均需依法登記設立。研究事企關係的構成,應從“事企不分”這一關鍵入手,對事業單位和企業的性質、事企之間可能產生的事項交集進行剖析。根據事業和企業法人的登記條件、登記內容、涉及的生產要素和生產經營流程等,參考相關研究成果,事企關係可分解為事企之間的業務關係、資產關係、人員關係、監管關係,即事企關係由“四大關係”構成。相關考量內容主要為:業務關係考量涉及業務事項的交集,包括業務及經營範圍、關聯交易、業務成本費用等。資產關係考量涉及資產事項的交集,包括經營場所、資產界定及管理、收益上繳等;人員關係考量涉及人事事項的交集,包括領導層的任免、人員兼職、工資薪酬等;監管關係考量涉及監管事項的交集,包括監管職責劃分、監管事項、監管決策程序等。
二、事企關係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多年來,所辦企業在彌補事業單位經費不足、改善職工福利和生活條件等方麵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與事業單位之間的關係還有待理順,事企關係中還存在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有些問題已多次在曆年審計公告中披露。
(一)問題表現
1.業務關係方麵。一是事業單位的業務範圍與所辦企業的經營範圍相近,彼此交叉重複。事業單位將應由自身實施的業務委托給所辦企業完成。二是事業單位委托給所辦企業的關聯交易缺少控製。簽訂合同時不履行招標和政府采購程序,委托內容和委托金額較為隨意。合同執行缺少監控,在合同履行期間,事業單位人員定期從企業領取工資或勞務等突出問題時有發生。合同完成後沒有成果或成果實由事業單位獨立完成,個別委托項目賬麵反映的利潤率畸高(如達70%以上)等。三是事業單位與所辦企業收支混用,單位內部收支不配比。一方麵事業單位將應收企業的收入(如房租等)不收,在企業列支事業單位難以處理的費用(如補貼補助、招待費等),使事業單位收支不實;另一方麵企業收取應屬事業單位的收益,將應在企業開支的費用(如會議費、差旅費等)在事業單位列支,使企業虛增利潤。
2.資產關係方麵。一是所辦企業多為無償占有事業單位的資產和場所,沒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資產規模,個別企業固定資產極少,甚至為零。二是對所辦企業的投資管理不規範。事業單位的一項國有資產多次評估投資、出資不過戶、企業完成工商登記後轉回、互相拆借資金注冊公司的情況時有發生,對所辦企業出資不到位。對外投資核算不規範,事業單位對外投資賬麵數與所辦企業的相關數據不能對應。三是資產相互占用,收益相互收取。企業無償占用事業單位資產(如房產),事業單位無償占用所辦企業的資產(如車輛),企業收取應屬事業單位的資產收益,彼此之間拆借資金隨意,資產及收益混用且已成習慣。四是投資收益渠道不暢。事業單位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企業以“管理費”等名義上繳款項,此類款項缺少合同協議、利潤分配等方麵的依據支撐。有的企業多年不進行利潤分配。
3.人員關係方麵。一是所辦企業的負責人多由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兼任,彼此的職責和利益關係難以區分清楚。所辦企業的負責人由事業單位任命或提名,行政色彩濃厚。多數事業單位對所辦企業未進行考核和評價,對所辦企業負責人缺少約束。二是部分事業單位人員在所辦企業兼職甚至全職從事經營工作,但兼職人員與事業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邊界不清,彼此的勞務、經濟關係缺少規範,多數兼職人員沒有書麵批準文件,工資仍在事業單位發放。三是所辦企業對兼職人員的薪酬發放五花八門,有的采取領取補助、加班或勞務補助、專家谘詢、分成等方式,多數企業發放薪酬缺少具體依據,標準和發放範圍隨意性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