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茉莉花》不僅具有鮮明的民族音樂屬性,而且她流暢的曲調、活潑勻稱的構架、周期性反複的定律,又與西方聽眾約定俗成的審美習慣十分接近,因此深得西方聽眾喜愛。她同時兼容著東方人和西方人共賞的東西。這是中國人的驕傲,也是中國給世界的珍貴禮物。
家喻戶曉的《茉莉花》作為一首具有世界影響的中國民歌,近些年來為版權或者歸屬地問題飽受爭議。我國《著作權法》第6條明確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至今該保護辦法尚未頒布。所以,可以說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仍處於缺失狀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經過長期民間流傳的傳統文化遺產,也是全民族的文化遺產。因此在事實上、法律上無法做到作者個人的特定化。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高級會員劉瑛認為,《茉莉花》在性質上屬於沒有排他性的音樂文化遺產。“民間文學藝術原生作品最初的創作者可能是個人,但隨著曆史的推移,在長期的流傳過程中不斷被人們加工、完善,逐漸成為某一地區、某一民族的群體作品,創作者的個性特征已無法體現,而隻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因此,從理論上講,原創作品的著作權應該屬於產生這些作品的群體或民族,他們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事實上的主體。任何組織包括政府機關和社會團體都不能成為民間文學藝術原創作品事實上的權利主體”。她認為,國家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享有保護的職能。國家享有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禁止個人、組織在使用過程中的權利濫用。國家應當授權有關文化管理行政部門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保護。她認為,《茉莉花》的流行地域廣,變體多、時間長、多向流動等特點,難以斷定其確切發源地。
事實上,民歌是千百年來人民大眾在社會、勞動生活中,集體創作、口頭流傳的民間歌曲。它融會了無數傳唱者不斷加工的智慧,是人民集體智慧錘煉的結晶,其中有不少已成為藝術精品而流傳至今。它是全民共有的精神財富,不是某個地方或某個人的專利,在這個意義上講,它是沒有排他性的音樂文化遺產。正因為集體創作、口頭流傳是民歌的兩個基本特性,所以它的原創作者及產生的時間和具體地點就無法查清,我們隻能找到它大概的流傳地區,而無法找到準確具體的源頭。流行於全國各地的《茉莉花》,是有很多種變體的龐大的《茉莉花》家族,但到現在也沒有任何直接的證據說明哪個地方的《茉莉花》是最早的“母體”,是發源地。雖然“江蘇版”的《茉莉花》是各地都承認的最受歡迎的一種版本,但也無法說它就是母體、發源地。客觀地講,哪個地方都不擁有《茉莉花》“專利”,都可使用。
不少學者認為,民歌的源頭根本是無法考證的,其難度就如同要給《詩經》中的每首詩找出作者一樣——根本無法實現。民歌流傳過程本身就是一個不斷被豐富、充實、改編的過程。在不同地域、不同人群中傳唱,都不可避免地會打上“地方烙印”,摻入演唱者的主觀因素。人們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喜好去演繹這首民歌,這也就形成了民歌的不同版本。如果硬要給這些版本找一個“老祖宗”那是難上加難。
在《茉莉花》的各種演唱版本中,詞作者一欄一般都是空缺或者寫著“佚名”,而“黑鴨子”組合演唱的版本卻有些特別,這個版本的詞作者寫的是“馮夢龍”——明朝著名的諷世小說“三言”的作者。原來,到目前為止,所見到的最早唱《茉莉花》的歌詞是明萬曆年間(1573-1619)馮夢龍編的有詞無曲譜的民歌集《掛枝兒》中以茉莉花為歌名的民歌《茉莉花》:“悶來時,到園中尋花兒戴。猛抬頭,見茉莉花在兩邊排。將手兒采一朵花兒來戴。花兒采到手,花心還未開。早知道你無心也,花,我也畢竟不來采。”歌詞中除了“采一朵花兒戴”這個細節與現在的《茉莉花》一樣以外,其餘詞句都不同,但至少說明了茉莉花在明代後期就已成為人們口頭詠唱的對象。事實上,《茉莉花》早在清乾隆時期就在中華大地廣為流傳,至今多少年來,民歌小調《茉莉花》已經在各地方言語調、風土人情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下,衍生出各種風格的《茉莉花》、《鮮花調》等上百首。對於多數中國人來說,討論《茉莉花》的發源地似乎並沒有太多的實際價值。當然,對於民歌《茉莉花》爭議的主要意義,在於使人們重新看到民間音樂的樸素自然的藝術魅力和不可替代的文化價值,使人們直觀地感到民間音樂的確是中華民族的文化珍寶,從而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急速消亡的今天,喚起人們對它的熱愛和傳承保護意識。
愈是民族的,愈是世界的,《茉莉花》的神韻傾倒世界樂壇。如今,《茉莉花》盡管有不同版本來源之說,但無論來源於何處,這首膾炙人口的優美歌曲是屬於全人類的共同財產,是超越國界的人類共有的寶貴財富。(題圖為2013年春節聯歡晚會上,宋祖英與席琳迪翁合唱《茉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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