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退出機製研究(1 / 3)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退出機製研究

國家治理與政府效能

作者:楊帆

摘要: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製度是我國社會救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障製度的安全網。隨著“應保盡保”政策的出台,低保覆蓋麵逐漸加大,但是,低保戶退出量卻相對較低,存在著低保退出困難的問題。通過對宿遷市宿城區低保戶的實證研究發現,低保戶退出機製存在著信息不對稱、惡意騙保和監督不力等問題。針對宿遷市宿城區的實際問題,可以在低保製度宣傳、低保違約成本和居民收入信息核對平台建設三個方麵進行製度建設,提高低保資金的使用效率。

關鍵詞:低保 退出機製 宿遷市

一 、宿遷市宿城區低保退出機製的實施現狀

(一)低保對象退出的標準

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的選擇性和無差別待遇性決定了判定一名低保對象是否具備享受政策的資格,要經過家庭人均收入的核實。家庭收入低於低保標準就可以被包含到政策的範圍,同樣,如果家庭收入一旦高於低保設定的標準,這個家庭或者個人就應該退出低保的範圍。所以,在低保製度的實施過程中,低保標準的製定和參考低保標準對低保戶家庭情況的動態管理成為了退出機製中的核心內容,也是低保製度實施的基本前提,沒有這個前提,退出機製的其他步驟是無法實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即是低保對象申請要參考的標準,也是低保對象退出要參考的標準,管理人員在對低保申請對象家庭情況進行核查過程中,準確的參考低保標準,是實現客觀、準確、及時、適度的甄選低保對象的手段,是保證“應保盡保、應退盡退”目標的重要過程。

宿遷市宿城區2008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家庭人均月收160元,到2015年3月,宿遷市宿城區低保標準達到305元,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或個人納入低保,實行全額或差額補助。宿城區被城市低保製度覆蓋的範圍包括幸福街道、項裏街道(部分)、古城街道、河濱街道、雙莊鎮(部分)。

(二)低保對象退出的工作流程

2010年,民政部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低保對象認定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了低保退出機製中關於低保資格排查工作的操作程序。最低生活保障退出機製主要包括主動退出和被動退出兩種情況:

主動退出是指低保對象在家庭狀況高於低保標準時,主動向民政部門提出退出低保製度。具體要經過以下幾個步驟:申請人本人申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居民的家庭人均情況發生變化時,應該及時告知管理審批機關,辦理待遇停發手續。”也就是說,一旦一個家庭或者個人的收入低於低保標準時,這個家庭或者個人應該及時主動的申請退出低保製度,及時複查。管理人員在收到低保對象主動申請退出低保製度的申請表後,應該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家庭經濟狀況的調查,最為其退出的依據;辦理退出手續並停發低保金。符合退出條件的,到民政部門辦理退出低保的相關手續。

被動退出是指根據動態經濟調查中查明的經濟事實或者根據舉報人的反映,通過家庭經濟複核、鄰裏訪問、入戶調查、信函索證的形式來確定低保對象家庭狀況是否超過低保標準,符合事實的,經核實,管理審批機關為其辦理退保手續。

宿遷市宿城區規定凡是居民收入高於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沒有主動申請退出的,或者隱瞞不報的,一經查出,立即取消資格,並馬上退出低保範圍,返還多領取的補助款項,並視情節嚴肅處理。同時,宿城區民政局會同財政局對低保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每半年或者每一年組織抽查一次,居委會社會事務辦根據情況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每一年跟蹤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的情況辦理停發、增發、減發手續。另外,區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郵箱,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及時發現問題、糾正問題、解決問題,確保低保操作過程公正、公平、公開。

(三)低保退出機製的相關政策

各個地區在低保退出機製的執行的過程中,其具體執行行為有所區別。宿遷市宿城區低保退出機製有三個輔助政策。

首先,家庭經濟複核政策。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低保對象認定工作的通知》中從四個方麵規範了低保家庭或個人的認定條件:一是戶籍條件;二是家庭財產類別;三是家庭收入類別和計算方法;四是家庭收入的減免類型和金額。宿遷市計算家庭收入的內容是指家庭所有成員的收入總和,主要包括:“家庭所有成員全年農副業生產所獲純收入;家庭成員務工及其他勞動經營收入;家庭成員的儲蓄存款、有價證券和利息收入;參加各類養老保險領取的養老保險金;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應當支付的贍(撫、扶)養費;繼承的遺產、遺贈等;出租或者變賣家庭資產所獲得的收入;其他應當計入的家庭收入。”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