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完善農民工群體社保檔案管理(2 / 3)

1.4 為建立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製度做好基礎性工作。日前,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意見》,人社部有關負責人就《意見》答記者問時明確指出:“對於農民工這樣的城鄉流動就業群體,應積極引導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這既是使用農民工的單位的法定義務,同時也有利於這一群體將來獲得更高水平的保障。”可以預計,未來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會越來越多,需要跨統籌地區轉移接續的農民工參保人員也會越來越多,用工單位建立健全農民工社保檔案意義重大,是在為建立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製度做好基礎性工作。

2 農民工社保檔案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用工單位存在觀念誤區。城鄉二元結構是農民工問題的體製性根源,城市人口和農村人口在戶籍、教育、勞動就業、醫療、社會保障等方麵待遇差別顯著。這種差別在建檔管理方麵體現得也很明顯,至今還很少有地方或單位真正重視農民檔案、農民工檔案的建設和管理。我國的用工單位長期以來對勞動者實行的主要是身份管理,而不是崗位管理。對農民工這一體製外的特殊群體的社保檔案,用工單位的普遍觀點是“由社保部門建檔管理就可以了”。甚至認為農民工是“二等公民”,單位為其繳納社保已是天大的恩賜,無須再花費人力物力為其建立體製內人員才有的檔案。還有些用工單位認為農民工流動性強,信息素養不強,更換工作時或者不會帶走社保檔案,或者新單位不願意接收其社保檔案。即便本單位為其建立了檔案,最終也可能變成“死檔”,建檔不建檔結果都一樣。在一些檔案工作者心目中,“重事輕人”、“重典型人物輕普通人物”等傳統檔案觀念還大行其道,導致對農民工檔案這一重要民生檔案內容的輕視。

2.2 製度環境不健全。檔案管理是一項法製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目前對農民工的社保檔案尚缺乏規範的製度和統一的國家標準。比如,我國企業對職工檔案的管理,目前執行的還是原勞動部、國家檔案局於1992年6月出台的《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條款本身就很原則、籠統,加之中國經濟社會發生滄桑巨變,導致用工單位無法套用該《規定》來規範農民工檔案管理。農民工雖是“流動人員”,但顯然又不是《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的調整對象。為順應新形勢的需要,一些省市近年來相繼出台了有關農民工檔案的地方性規定,但規製力比較有限。

3 對完善農民工社保檔案管理的建議

如今,國家正在大力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製約農民、農民工平等享受“國民待遇”的城鄉二元結構正在逐步瓦解,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筆者認為,改進和加強對農民工社保檔案的管理,是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題中應有之義。

據人社部統計,到2013年年末我國已有農民工2.69億人。要從根本上完善對這一龐大人群的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提高管理和服務的績效,筆者認為當務之急是要建立起完整的農民工檔案,而社保信息是農民工檔案的一個組成部分。

3.1 構建全麵係統的農民工檔案管理製度。公共項目管理績效改善實際上是一個管理技術創新和製度創新相結合的過程。從製度環境剖析,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國家層級的有關農民工檔案問題的製度措施,一些省市的地方性製度雖然強調要做好這項工作,但缺乏相應的強製措施和具體要求。為此筆者建議,有關部門應通過修改《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等規章,將農民工列為調整對象,明確農民工檔案的建檔內容、管理標準、管理模式以及信息分享規則,以便有針對性地指導、規範用工單位等的工作,使農民工檔案的管理納入製度化、規範化的軌道。待條件成熟,可由國家檔案局會同農業部、人社部等部委出台專門的農民工檔案管理辦法,更好方便農民工自由就業,維護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