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烽煙迭起的中美知識產權爭端(1 / 3)

烽煙迭起的中美知識產權爭端

國外辦公

作者:董鵬 張程昱

當前,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和保護措施已經成為美國經濟與貿易發展的推動力。美國在貨物、技術和服務產品中的高知識產權含量以及因此而產生的有力市場競爭優勢,必然使美國不斷地提升知識產權保護在國家發展戰略中的地位,並演化為一係列的政策、立法和措施。近年來,美國一方麵致力於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另一方麵通過訴諸WTO對中國的知識產權製度進行審查,通過海關扣押、337調查及加強供應鏈知識產權的管理等手段遏製了中國產業的升級和產品的出口。當前中美貿易摩擦已經觸及到知識產權製度、產品的價值鏈和供應鏈等各個層麵,中美知識產權摩擦呈不斷升級之勢,深入研究中美的知識產權摩擦問題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

一、中美知識產權貿易摩擦的趨勢分析

(一)美國加大知識產權調查和海關扣押措施,遏製中國產業升級和產品出口。1.美國通過337調查,形成更高的知識產權壁壘,限製中國企業的全球競爭。目前,美國對中國的337調查涉案產品仍以電子信息產品為主,並不斷向高端領域延伸,稀土類產品也成為美國337調查的目標。2013年第一季度,美國涉華的6起337調查涉及電子行業3起,涉案產品為:3G和4G無線設備、移動手持設備及相關觸摸式鍵盤軟件、電子止吠器。專利侵權一直都是美國啟動337調查的主要訴由,截至2013年第一季度,在美國啟動的183起涉華337調查案件中,單獨以專利侵權為由啟動337調查程序的案件多達160起。目前,負責337調查的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實際上成為涉及智能手機、芯片和藍光設備等高科技專利戰的最高裁決機構,其裁決結果對涉案企業的威懾性非常大。福特和思科的管理者均表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簽發的一份進口禁令所引發的威脅,通常需要企業花費成百上千萬美元的代價才能成功擺脫。美國頻繁對我國337調查,不僅遏製了中國產業的升級和產品的出口,也導致了國內很多產業仍處在價值鏈的低端。2.美國通過海關扣押等環節,加強知識產權的邊境保護,遏製中國產品出口。美國移民和海關執法部門強調,知識產權侵權已不再是一個能被遏製在任何國家實際邊界之內的犯罪,而是一個全球問題。從美國海關每年扣押知識產權侵權商品年度報告看,位居美國海關扣押侵權商品前十位的國家(地區)的位次始終在變,但隻有中國例外——始終居首位。2003~2011財年,美國海關扣押中國侵權商品的國內價值總計達11.6億美元,占美國同期扣押商品總價值的73.4%,高居首位。2012年,美國海關扣押的來自中國大陸和中國香港的以廠商建議零售價(MSRP)計的侵權商品總值約達11億美元,占比超過80%,同比增長10.4%。中國鞋類產品一直是美國海關扣押的重點。雖然2004財年鞋類產品未被列入美國海關扣押中國侵權商品的前十位,但2006~2010財年,鞋類產品已連續5年位居美方扣押中國侵權商品的首位。2011財年,在美國扣押的中國侵權商品中,消費電子產品首次居首,所扣押商品的國內價值達2346.3萬美元,同比增長6.8%。

(二)美國對華的知識產權摩擦不斷升級,已從單純的技術法律層麵波及到製度層麵和國家安全層麵。1.美國通過WTO爭端解決機製,強化對中國知識產權製度的影響。近年來,美國頻繁在WTO爭端解決機構提起對中國的訴訟,DSB的裁決涉及對我國國內法製的審查不斷趨於全麵和深入,使得我國麵臨在新形勢下如何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國內法製的嚴峻挑戰。在美國訴中國影響知識產權保護與執行的相關措施案(DS362)中,涉及的爭端條款包括:《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4.4條;《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3.1條,第14條,第41.1條,第46條,第59條,第61條。本案DSB發布的裁決報告涉及對我國知識產權的各個層級的法律進行了審查:(1)受審查的法律、行政法規包括:《刑法》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罪的第213條至第220條;《著作權法》第4條第1款、第10條、第46條、第47條等,相關的《出版管理條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音像製品管理條例》《電影管理條例》和《電信條例》等;《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27條。(2)受審查的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包括《海關關於〈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16號《關於沒收侵犯知識產權貨物依法拍賣有關事宜》。在出版物市場準入案中受審查的16項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包括原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2004年出台的《電影企業經營資格準入暫行規定》,文化部等五部委2005年頒布的《關於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幹意見》等。(3)受審查的司法解釋包括《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和《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6號》)。通過DSU爭端解決機製,美國可以強化對中國知識產權製度的影響。借助DSU爭端解決程序,迫使中國進一步修改有關知識產權實施製度,使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水平,都將更接近美國的要求。2.美國從對我國某些企業的337調查升級到國家安全問題。2011年8月31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具有3G功能的無線設備啟動337調查,華為和中興成為強製應訴方;2012年美國對華為和(或)中興涉案的337調查增至3起,涉案產品分別為帶有可伸縮USB連接器的電子設備、電子成像設備以及無線消費電子設備;2013年一季度,在美國對3G和4G無線設備啟動的337調查中,華為和中興再次涉案。而美國《2013財年綜合繼續撥款法案》第516條的規定在某種程度上是針對華為、中興的知識產權337調查的一種“升級”,是從單純的知識產權到國家安全問題、從個案裁決到政府機構預算撥款甚至可能波及其他立法的一種“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