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會計核算改革
實務導航
作者:朱萍
【摘要】為了在市場環境的變化中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我國財政部於2012年12月發布了《事業單位會計製度》(財會〔2012〕22號),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製度對固定資產核算部分增加了“累計折舊”、“在建工程”、“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這使原有的固定資產核算發生了很大的改變。基於此,文章從固定資產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四個部分進行相關論述,並提出對固定資產核算的建議,希望有助於事業單位的資產核算工作。
【關鍵詞】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累計折舊
《事業單位會計製度》(財會〔2012〕22號)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製度與1997年7月《事業單位會計製度》(財預字〔1997〕288號)相比,在會計原則、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等方麵,都有較大的變化。同時,也可以看出事業單位會計理論與規範借鑒企業會計準則和製度的經驗,適應經濟社會的變化需要。適時推出新的事業單位會計製度和準則,標誌著我國政府會計的改革進入了一個新的曆史時期。新財務規則第七章資產管理,明確規定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單位資產管理製度,加強和規範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遵循與《財務規則》相協調的原則,新製度從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都做了更加細致的規定,使固定資產的會計信息更加真實,更加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那麼,本文就固定資產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四個方麵來解讀此次改革。
一、固定資產的確認
舊財務規則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照此標準,諸如熱水器、辦公桌椅等簡易的辦公設備都被納入固定資產的管理範圍之內,與其他一些價值偏高的設備相比,固定資產的單位價值標準尤顯得過低。這就導致了固定資產的核算範圍過於寬泛,不利於管理,而且還會帶來如統計不夠準確等很多問題。同時,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產品的更新換代越來越快,在工作效率得到大大提高的同時,也給固定資產的管理與核算帶來了一係列的問題。而新財務規則,將固定資產的單位價值標準由500元提升至1 0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標準由800元提升至1 500元以上,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固定資產價值定義偏低帶來的管理與核算方麵的問題。
二、固定資產的計量
(一)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
對於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舊製度規定,按照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時,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同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而新製度對於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價值規定更明確,同時相對應的科目也有所改變。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固定資產”(不需安裝)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裝),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租賃價款,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按其差額,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相關稅費、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新製度增加了購入固定資產時關於扣留質量保證金的相關處理。購入固定資產扣留質量保證金的,應當在取得固定資產時,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固定資產”(不需安裝)或“在建工程”科目(需要安裝),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科目。取得固定資產全款發票的,應當同時按照構成資產成本的全部支出金額,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等科目,按照實際支付金額,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扣留的質量保證金,貸記“其他應付款”[扣留期在1年以內(含1年)]或“長期應付款”[扣留期超過1年]科目;取得的發票金額不包括質量保證金的,應當同時按照不包括質量保證金的支出金額,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質保期滿支付質量保證金時,借記“其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科目,或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