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壽險業務理賠環節財務風險防範
風險與內控
作者:侯旭華 申鈺希
【摘要】理賠是保險公司經營活動的中心環節,對於非壽險業務,發生理賠的不確定性尤為突出,風險防範對於保險業的生存與發展顯得極為重要。目前非壽險業務在賠款支出、預付賠付款、應收代位追償款、損餘物資、未決賠款準備金等方麵存在較大的財務風險,針對這些關鍵風險點應采取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非壽險;理賠;財務風險防範
保險公司的基本職能是經濟補償,理賠是保險服務的重要窗口,也是保險資金的主要出口。對於非壽險業務,保險期限大多數在一年或一年之內,事故的發生頻率及損失很大程度上受自然因素和社會環境的影響,發生理賠的數額較壽險來得大,並且突然性也較大,而且保險理賠具有較強的專業性,保險事故的查勘定損需要依靠社會各專業機構進行測定和評估,而這些因素是保險公司自身無法控製的,因此,如何建立理賠環節財務風險預警機製成為當務之急。
一、非壽險業務理賠環節存在的財務風險點
(一)理賠缺乏控製手段,賠款支出存在“水分”
賠款支出並不完全決定於保險公司本身,在實際工作中準確地處理賠案並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某些公司理賠時缺乏控製手段,造假騙賠、損小報大、非保險責任通融賠付、人情賠款時有發生。比如通過賠款支出套出現金;將與賠案無關的費用列支到理賠費用;實際賠付與財務做賬兩套依據,侵吞套出部分差額款;有的在賠案中擴大賠款金額,利用保戶提供的已加蓋投保人公章的空白《賠款通知書》,在客戶聯和記賬聯填寫不同的賠付金額,再分別開出支票,納入自己的小金庫;有的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或鑒定機構,或中介機構,或供應商,或修理商,或其他有關方惡意串通,偽造、變造證明材料,騙取保險金;還有的存在倒簽單賠付(先出險後簽單)、蓄意置換被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超額賠款後收取返還等現象。還有些公司出於利潤調整等不同的動機通過製造假賠案或壓賠案、將當年賠款支出調節到未達賬項等諸多方式人為地增加或減少賠款,比如某些公司為降低賠付率,人為延壓賠款,將本應該計入當年的賠款在來年列支。
(二)預付賠付款超過規定標準,使用不合規
預付賠付款是保險公司在處理各種理賠案件過程中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預先支付的賠款。按照財務管理製度規定,預付賠付款金額一般不得超過估損金額的50%,不能跨年度使用,結案率至少在85%以上。但某些公司預付賠付款沒有在相應的保險合同中作出約定,或雖然在合同中作出約定,但沒有按約定內容支付,預付金額超過規定的標準;預付賠付款沒有取得必要的原始憑證和遵循必要的審批、授權等手續;利用預付賠付款作為中轉站往來搭橋,為他人進行非法結算,獲取回扣或將轉移資金予以挪用,私設小金庫;假借賠款名義對外支付款項,比如列支費用、購置固定資產等;預付賠付款長期掛賬不能及時結案及結算。
(三)應收代位追償款列支不合理,沒有有效行使追償權
應收代位追償款是針對某些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第三者造成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事先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投保人支付賠款,與此同時,從投保人處取得對標的價款進行追償的權利。從實質上講,追償款屬於代位求償,不是一項收入,而是對原已支付的賠款支出的一種抵減,但有些公司將其列入收入,還有的公司利用應收代位追償款掩蓋費用超支真相等。另外在實際經營中,真正確認和充分有效地行使追償權的卻很少。其主要原因為:一是有些公司領導對於這些款項重視程度不夠;二是行使追償權確有難度,舉證難,執行難;三是為了截留收入將應收代位追償款未在賬內反映。
(四)損餘物資計量不準確,違規處理變賣收入
損餘物資是指保險標的受損,經公司賠付後尚有經濟價值的殘餘物資,即理賠中收回的待處理財產。按照新會計準則的規定,取得的損餘物資,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計算確定的金額確認為資產,並衝減當期賠款支出。市場價格不包括處置費用。如果不存在活躍的交易市場,應當根據可實現價值和資產成新率計算。會計期末,應重新判斷市場價格,並將市價與賬麵價值的差額,調整當期賠款支出。而且期末應計提損餘物資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處置損餘物資時,已計提跌價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跌價準備。但在實際經營中,有些公司損餘物資計價方法不準確,任意變動或調整損餘物資賬麵價值;沒有按規定計提損餘物資跌價準備;損餘物資出售作價不合理,如作價過高或過低,形式上出售實際上贈送,當事人營私舞弊;將出售款列入其他應付款,作為職工福利或其他非法之用;處置損餘物資入小金庫,擅自截留、挪用或隱瞞損餘物資變賣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