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等學校會計製度(修訂)(征求意見稿)》相關問題的思考
高校財務
作者:邵淑寧
【摘要】現行《高等學校會計製度(試行)》自1998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規範高等學校會計核算、服務高等學校預算管理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高等教育體製和公共財政體製改革的不斷深化,高等學校的辦學體製、經費來源、後勤社會化、校辦產業管理等內外部環境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對高等學校的預算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現行《高等學校會計製度(試行)》已經滯後於公共財政體製改革和高校改革與發展的需要。繼《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事業單位會計製度》頒布以來,《高等學校會計製度》也迎來了盼望已久的修訂,文章結合大學會計處的工作實踐就修訂稿提出意見和建議。
【關鍵詞】高等學校;會計製度;修訂;意見
《高等學校會計製度》自1998年1月1日施行以來,在15年的時間裏,對高校會計行為的規範及會計管理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高等教育體製的改革及高校資金籌措的多元化等發展,原製度已不能適應高校發展的需求。為此,財政部頒布了《高等學校會計製度(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在兼顧預算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績效評價信息需求的同時適當引入了權責發生製原則,體現了預算會計體係的特點,既滿足了財政預算管理和高校內部財務管理的需要,又充實完善了公共財政體製改革的成果,創造性地增加了成本核算的設計,對促進高校財務管理具有深遠的現實意義。筆者在認真學習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大學財務工作實踐對《征求意見稿》的部分內容進行深入分析,並力圖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
一、《征求意見稿》中值得商榷的內容
(一)關於成本費用
筆者認為《征求意見稿》中沒有充分體現《高等學校財務製度》第十章六十二條中關於成本核算的要求,《征求意見稿》中“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後勤保障支出”、“離退休支出”的分類也與《高等學校財務製度》第十章六十條中關於費用的分類不一致,《征求意見稿》中設計的支出與成本費用調節表的設計也過於簡單。
(二)關於支出科目
支出科目不需要區分“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後勤保障支出”、“離退休支出”五個總賬科目,統一用“事業支出”總賬科目。因為“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後勤保障支出”、“離退休支出”這些項目是學校內部管理或成本核算費用歸集與分配的主體,直接升級為或者說把“事業支出”分解為五個總賬科目,然後在這五個科目之下再分“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這樣一方麵給總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的統計帶來不便,另一方麵也給期末結賬帶來不便。
另外,《征求意見稿》中對“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後勤保障支出”的劃分也不十分明確,存在內容交叉,如果真要劃分應當明確按學校部門分類還是按費用性質分類。
(三)關於收入科目
1.收入科目不需要區分“教育事業收入”和“科研事業收入”兩個總賬科目。因為財政的撥款按用途分為財政教育撥款、財政科研撥款、財政其他撥款,但是按財政預算安排的分類所有撥款都在“財政補助收入”科目下區分為“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然後在兩個一級明細科目之下再細分。而如果把“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和“財政補助收入”並列設為總賬目,在科目體係上容易產生誤解,在記賬時也有可能誤記,即應當計入財政補助收入的款項可能會計入“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
“教育”和“科研”在高等學校都應屬於其基本的事業活動,在高等院校按照其職能定位科研活動在一定程度上還是其教育活動的輔助活動,因此,在高等院校,“教育”和“科研”活動也應當是在“事業收入”之下進行區分。
總的來看,單設一個“科研事業收入”,既容易與“財政補助收入”相混淆,也容易與“教育事業收入”相混淆。
2.“其他收入”科目中列舉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應進一步明確為不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地方。因為有些地區對高等學校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全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返還的款項不屬“其他收入”,而應當計入“事業收入”。
(四)關於校內獨立核算單位會計信息的編報
1.建議在製度中以附注或題注的形式詳細解釋“校內非獨立法人單位”、“校內獨立核算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附屬單位”等概念及“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的界定。因為,學校的附屬單位有後勤部門(如食堂、招待所、車隊、物業等),有附屬醫院、附屬中小學,有高職院校以校企合作形式建立的生產性實訓業務,有掛靠高校的出版社、校辦廠、印刷廠等。學校的這些附屬單位在產權關係上、人事關係上、管理形式上差異較大,情況也比較複雜,是高校財務管理亟待規範的內容,在財務管理、會計核算上如果操作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形成“小金庫”,容易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