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我國獨立董事製度的變遷分析與啟示(1 / 3)

論我國獨立董事製度的變遷分析與啟示

經濟研究

作者:黎敏

【摘要】獨立董事製度是為了解決管理層控製問題而設計的。它的目的和功能就是使公司擺脫管理層的控製,使公司恢複平衡的權力製衡關係。由於中國引入獨立董事製度的時間較短,各種配套製度和外部環境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製約了獨立董事作用的充分發揮。主要表現有關獨立董事的法律體係尚不完備、上市公司對控股股東強有力的製衡機製尚未形成,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仍然不足、部分獨立董事投入上市公司事務的時間、精力不夠,影響了其作用的發揮等方麵。為此采取了建立健全獨立董事行使權力的保障機製、建立獨立董事與股東的聯係渠道、建立獨立董事的工作績效考評製度等措施來完善獨立董事製度。

【關鍵詞】我國獨立董事製度;股權結構;治理結構

前言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的公司也進入到經濟全球化的大格局中,參與國際市場的資源配置,參加全球化的經濟分工。為了能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增強企業的競爭力,我國自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開始,對國有企業進行全麵的股份製改革,並成功培育出一批上市公司。其中,規模大、實力雄厚的國有控股公司還實現了境外上市。2001年8月16日,《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製度的指導意見》由中國證監會頒布,這對於中國獨立董事製度的發展是一個裏程碑式的事件,指導意見的頒布標誌著公司獨立董事製度在中國上市公司內的正式確立。其內部推動力為中國上市公司內部的法人治理結構存在著嚴重缺陷,急需新的製度去改良。

中國引入獨立董事製度是必然趨勢。獨立董事製度是我國借鑒英美國家公司治理經驗引入的製度。引入的初衷是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維護中小投資者和公司的利益。獨立董事製度在我國推進上市公司改革的進程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這一作用主要表現在維護了中小投資者以及公司的利益。但事實情況是積極的作用隻是曇花一現,這主要是由於控股的大股東的絕對支配權,監事會形同虛設,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少數內部人控製了公司的決定權。獨立董事的提名、職權、激勵和責任等方麵的不完善體現了獨立董事製度在製度層麵設計的不完善,這上麵的所有因素共同影響下,再生產實踐中很難去對獨立董事製度的獨立性進行真正的保障。要想對中國的上市公司進行整治就必須引入獨立董事製度。雖然可以肯定的說引入這一製度是利大於弊的,但是引入獨立董事製度之後我們還是有很多工作要去做。光有獨立董事製度去整治上市公司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融進其他先進製度以及和良好的內外環境相輔相成。

一、我國獨立董事製度的定義

獨立董事製度產生於美國。導致獨立董事製度在美國產生的原因與美國的公司治理結構狀況有關,具體地說,就是與其一元製公司治理結構和高度分散的股權結構這兩方麵有重要的關係。首先,資產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已不再是一家而治,這種權力的分離為一元製公司中董事會的職能向監督機關轉變提供了必要性,而董事會分化則是英美國家董事會職能轉變的方法。這是獨立董事產生的第一個原因。其次,由於股權高度分散導致了管理層控製的局麵,使得在公司中產生了讓監督機關擺脫管理層控製、加強監督機關獨立性的必要性。這是獨立董事產生的第二個原因。

獨立董事製度,是指在公司董事會中,有關獨立董事的資格、選聘方式、報酬、職權、權利、義務與責任等一係列法律規範的總稱。

二、我國現行獨立董事製度存在的問題

由於中國引入獨立董事製度的時間較短,各種配套製度和外部環境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製約了獨立董事作用的充分發揮。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一)有關獨立董事的法律體係尚不完備

要從根本上奠定獨立董事的製度基礎,建立完善的有關獨立董事製度的法律體係,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是,目前我國唯一的有關獨立董事製度的規範性文件時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製度的指導意見》。新修訂的《公司法》雖然規定了“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條款,第一次在法律層麵明確了獨立董事的地位,但獨立董事具體製度的構建還沒有完成,需要盡快出台《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條例》。

(二)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追究缺位,損害了公司的投資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