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合理使用製度在MOOC中的適用(1 / 2)

論合理使用製度在MOOC中的適用

法製天地

作者:阮誌堅

【摘要】MOOC發展迅速,但其可持續發展需要解決好版權問題,建立起完善的版權保護模式。在其眾多的版權問題中,MOOC課程內容的版權問題顯得尤為重要。文章以合理使用在MOOC中的適用為核心,論述了我國現行《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的不完善之處,以及為使其適用於MOOC及其他一切情形,我國應當借鑒“三步檢驗標準”和“合理使用的四要素”修改立法,並采用創新的司法裁決方法。

【關鍵詞】MOOC;合理使用;三步檢驗標準;合理使用四要素

一、前言

MOOC(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即大規模在線開放課程,又被譯為慕課。近幾年來,MOOC在國內國外的教育界掀起了一場革命,引發了教學形態和學習方式的重大轉變,對大學教育產生了深遠影響。隨著MOOC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大學、教師、學生、平台提供者、出版商參與其中,有些MOOC課程已經成為本科階段計入學生學分的課程,“我們可以想像,今後完全有可能讓構成一個學生學位要求學分的30%通過MOOC獲得。”顯然,MOOC的影響力和重要性在不斷加深。然而,MOOC的版權問題複雜,而版權問題是阻礙MOOC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隻有妥善解決MOOC錯雜複雜的版權問題,MOOC才能獲得可持續發展。在其眾多的版權問題當中,MOOC課程內容的版權問題顯得尤為重要。合理使用製度是否適用於MOOC?這是本文要探討的重點問題。

二、合理使用在MOOC中的適用性分析

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製度。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都確立了合理使用製度,具體的法律規定各有不同,但總的來說,主要采取了兩種立法例:第一種是三步檢驗法。《伯爾尼公約》、TRIPs協定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均認為合理使用的適用條件為(1)在特殊情況下使用作品;(2)與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衝突;(3未對作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利影響。這就是“三步檢驗法”或“三步檢驗標準(three-step test)。第二種是“合理使用四要素”。這源自《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該條規定:在確認任何一特定案例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時,必須考慮下列因素:(1)使用行為的目的與性質,包括該使用是否為商業性質或為非營利性質的教育目的;(2)被使用作品的性質;(3)同整個版權作品相比,所使用部分的比例和使用內容的重要性;(4)這種使用行為對版權作品的潛在市場與價值所產生的影響。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的合理使用,不屬於上述的任一種,即並未規定合理使用的適用標準,僅對限製著作權的行為類型加以列舉。這種立法模式既有優點又有缺點,優點在於使司法機關在適用合理使用時能夠明確合理使用的範圍,缺點在於無法根據社會的變化發展將合理使用運用於新問題中。對此,我國目前立法上的彌補是,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增加了”不得影響該作品正常使用”和“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兩個對既有列舉的解釋和限定。但這一彌補工作還未足夠,因為從根本上來說,它還是沒有規定一個適用於所有問題的判斷標準。這不利於在MOOC中適用合理使用製度。

這是因為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12種合理使用的方式中,與MOOC相關的主要是“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作品”,以及“為學校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發表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這兩種方式。顯然,第一種可適用於MOOC,教師在網絡教學過程中對他人的作品,如學術論文、著作、油畫等,進行介紹或評論時,經常需要對他人作品中的具體表述進行引用,這種介紹或評論行為是必要的,能更好地擴大學生的學術視野,增長其知識,不能因為保護著作權就剝奪學生獲取教育資源的權利,當然,這種引用必須是適當的。至於第二種是否適用於MOOC,就存在爭議了。

有學者認為,“為學校課堂教學”中的“學校”,“應當限於依據我國《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設立的全日製學曆教育學校,如幼兒園,小學,中學,大學等。其他一些雖然有‘學校’的名稱,但不是進行全日製學曆教育的,則不屬於此。”MOOC是一種新型的教學形式,其中的課程雖然主要是由進行全日製教育的中學、大學等製作的,但它並不同於傳統的課堂教學。首先,MOOC教學麵向的對象並不全是學生,已經工作但仍希望在網上得到繼續教育的工作者、無力負擔高等教育的花費而選擇中學畢業後就工作的適齡學生,都是MOOC課程的使用者。其次,合理使用的目的是非營利性質的。“一般情況下,非營利地使用他人的版權作品,都可能是合理使用,而營利性地使用,則肯定不是合理使用。”傳統的學校教學中使用他人作品一般都是非營利性質的,但MOOC則有其特殊性,因為課程的製作者——大學,使用他人作品,其初衷是非營利性質的,但是課程的發布者——MOOC的運行平台(如Coursera、Udacity、edX等),則大多是經營性機構,例如,學生如果想獲得學分或證書的話,就需要向這些機構交費。這時,很難說在MOOC課程內容中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都是非營利性質的。這兩個特點使得傳統課程版權保護的合理使用模式並不適用於MOOC。然而MOOC課程與傳統課堂教學相比的確有很大的區別,但其本質並沒有變化,仍然屬於課堂教學的一種,所以合理使用製度應當是可以適用於MOOC課程。問題在於,MOOC需要一套自己的版權保護模式,這套模式中應當包含教師、大學、學習者和MOOC平台提供者等。但是在現階段,這種模式尚未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