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訴交易製度引入中國的可行性與意義分析
法製天地
作者:範瑞然
【摘要】辯訴交易製度發源於美國,實際上指的的是刑事訴訟當中的控辯雙方在辯方認罪的下,控辯雙方就定罪與量刑達成協議,從而免去庭前審判的一種訴訟製度。辯訴交易製度雖已在西方國家存在了上百年,但在中國卻仍然是一塊有待開發的新領域。中國在立法上並無辯訴交易的有關規定,司法實踐中的辯訴交易也並未得到官方承認。然而,本人認為無論從中國刑事訴訟活動的經驗與基礎,還是從辯訴交易製度引入中國本身的意義來看,建立中國式辯訴交易製度都十分有必要。
【關鍵詞】辯訴交易製度;司法實踐;可行性;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當事人訴訟模式
一、辯訴交易製度引入中國的可行性分析
許多對辯訴交易製度引入中國持否定態度的學者認為,辯訴交易製度在中國從未有過實踐經驗與法律文化的土壤。而實際上,從我國刑事訴訟活動的實踐來看,尤其放眼刑事訴訟偵查階段,不難發現辯訴交易製度的影子。我國雖然沒有製度上明確確認的辯訴交易,但刑事司法實踐中符合辯訴交易特征的做法卻時常存在。這使我國在製度上確定辯訴交易製度具有可行性。
(一)“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刑事政策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是我國司法實踐中最普遍的類似辯訴交易製度的形式。在我國偵察檢控程序中,在審訊犯罪嫌疑人時,往往會告知犯罪嫌疑人“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以寬大處理作為籌碼,促使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供述。一旦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選擇了承認罪行,檢察官在指控是往往會適當考慮,爭取寬大處理,具體如在公訴發言中提出“鑒於被告人認罪態度良好,建議法庭從輕處罰”的類似建議,而法官在裁判時往往也會對坦白的被告人在量刑上從輕處罰。這與西方刑事訴訟中的辯訴交易在價值追求上,運作方式上,結果上都如出一轍。唯一的區別是中國的犯罪嫌疑人有承認罪行的義務,而坦白從寬隻是承認罪行的一種“獎勵”,這種“獎勵”甚至沒有約束力可言,有時候成為了偵檢人員誘使嫌疑人認罪的手段,往往得不到兌現。而辯訴交易製度則把認罪當做減刑的籌碼,具有契約精神。由此可見,將辯訴交易引入中國並非沒有經驗和規律可循,反而辯訴交易製度利於促進我國“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的規範化與合理化,甚至帶動拉動我國整個刑事訴訟體係的進步。
(二)以“汙點證人”為典例的棄卒保車式犯罪交易活動
在一些存在主從犯的共同犯罪中,為了追求充分可靠的證據以打擊罪行嚴重危害相對大的主犯,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以一定量刑上的好處來換取從犯對主犯的檢舉揭發,作為主犯犯罪成立的重要證據。有時為了得到證明主犯有罪的重要證據,檢察院方甚至會承諾放棄對對罪行輕微,危害不大的從犯的指控,終止對其的訴訟活動。以行賄受賄罪為例,觸犯受賄罪時,必然會有行賄方和受賄方,要認定受賄者有罪,必須由行賄者提供關鍵性證據,但行賄者通常懼怕自身被追究法律責任而拒絕配合,這使得檢方麵臨很大的舉證困難。有時檢察院為了打擊社會危害更為嚴重的受賄罪,不得不承諾放棄對行賄者的指控以獲取證據。這似乎有悖罪刑法定原則,但在我國卻有這樣的司法實踐,是不得已而為之。這種“汙點證人”也與辯訴交易製度有異曲同工之妙。
以上是我國具有辯訴交易精神的司法實踐的典例。此外,我國的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簡易審等製度以被告人認罪為前提,也或多或少有辯訴交易的影子。這些司法實踐說明辯訴交易製度為我國國情與法律製度所容,中國有辯訴交易製度存在和發展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