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偵查製度探究
法製天地
作者:孫婷
【摘要】我國現行的偵查製度曆經了近20餘年的變革,但由於訴訟理念的落後,一些諸如濫用偵查權、侵害公民基本權利等問題依然存在,追求結果真實與保障人權之間的矛盾依然尖銳。本文將通過對我國偵查製度的現狀分析,提出偵查製度的改革與完善建議,促進偵查的法製化。
【關鍵詞】偵查製度;問題;完善
18年前,呼和浩特市一命案的報案者、年僅18歲的呼格吉勒圖屈打成招,在案發第62天被執行槍決。後該案“真凶浮現”。原審法院終於2014年12月15日判決宣告呼格吉勒圖無罪。再往前數年或十數年,還有同樣因“真凶浮現”而獲昭雪的趙作海案、佘祥林案,以及其他數十起已獲司法確認的類似冤案。這些悲劇所暴露的我國刑事司法的種種問題值得我們警醒。其中最主要的是偵查行為的濫用,偵查人員違法辦案、草菅人命。在中國的訴訟過程中奉行的“偵查中心主義”,在起訴、審判過程中,偵查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構成了審判最主要的證據,在偵查階段被錯誤認定有罪後,起訴、審判機關也都順水推舟地認定構成犯罪,起訴、審判程序對偵查程序本應具有的審查和糾錯功能幾乎形同虛設。隻有進行深刻反思與檢討,對相關製度進行改革與重構,才能防止再次出現類似冤案。現行的刑事偵查製度仍然存在著許多不足,與日益升高的犯罪率,層出不窮的高智商犯罪相比,明顯地落後了,與日益高漲的保障人權的呼聲相悖。因此,本文擬本文通過對我國偵查製度的現狀分析,從而找出其存在的缺陷以及根本原因,並對我國偵查製度的合理構建提出初步設想。
一、我國現行偵查製度
偵查製度是指一個國家中有關犯罪偵查活動的組織、程序、人事等方麵的規則體係的總稱,它是一個有機的係統,而這個係統又是由組織製度、程序製度、人事製度三個子係統組成的。我國法律傳統上清末修法以來深受大陸法係影響,以及刑事訴訟中強調實體真實主義,偵查製度設計總體上類似於大陸法係的審問式偵查。它具有以下特點:
(一)偵查呈現“雙方組合”
我國刑事訴訟法將偵查規定為獨立階段,並有意將偵查、起訴、審判無隸屬關係。法官不能介入偵查。偵查階段,在偵查機關和犯罪嫌疑人之間並無重力的第三者——法院居中裁判。
(二)“單軌式偵查”
偵查權的分配情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都具有對一定案件的偵查權。偵查機關對自己立案的案件擁有完整的偵查權。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偵查機關為了調查犯罪,有權采取專門的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製性措施。專門的調查工作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鑒定、辨認、偵查實驗等,強製性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和限製或剝奪公民人身、財產和其他重要權力的偵查措施,如搜查、扣押、強製檢查、查詢、凍結等。在偵查實踐中,偵查機關還可以行使不由刑事訴訟法規範的竊聽、監聽、郵檢等秘密偵查措施。
二、我國現行偵查製度存在的問題
(一)偵查機關有較大裁量權
我國偵查製度帶有濃厚的職權主義色彩,刑事訴訟法賦予了偵查機關相當大的偵查權力。但由於對偵查權缺乏必要的控製,導致了實踐中大量存在的諸如“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濫用強製措施等偵查權濫用的現象。縱觀我國的刑事訴訟關於偵查的規定,除了逮捕要經檢察院批準外,所有的偵查措施都可以由偵查機關自行決定、自己執行,缺乏必要的司法審查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