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新《環保法》背景下環境公益訴訟現狀及優化方向的實證探究(1 / 2)

新《環保法》背景下環境公益訴訟現狀及優化方向的實證探究

法製天地

作者:王靚迪

【摘要】新《環保法》放寬了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正式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製度經過分析發現,法律界以及社會各界都積極應對製度的落實,但其所確立的公益訴訟製度仍在主體資格、訴訟成本、執行等方麵仍有缺憾。基於調查事實和多方人士的建議,本組從立法和製度落實方麵提出建議。

【關鍵詞】環境公益訴訟;新環保法;公益訴訟

2014年4月24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環保法修訂案。這部被稱為稱為“史上最嚴的環保法”中關於環境保護公益訴訟製度的規定引人注目。“符合新法規定的在市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且專門從事環保公益活動5年以上的社會組織,均可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由社會組織提起訴訟。”至此,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製度正式確立了。

一、環境公益訴訟在司法實踐中依然存在困境

由於國家層麵的立法缺乏,環境公益訴訟隻能是司法實踐先行。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環保庭成立後20個月之久,才打破零訴訟的尷尬。實踐中的環境公益訴訟也是屈指可數。

(一)原告不積極製約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

首先,傳統文化製約普通民眾的起訴積極性。在“各人自掃門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的傳統文化下,提起公益訴訟無異於“管閑事”。其次,職責繁多製約檢察機關的積極性。檢察機關承擔著非常繁重的職能和責任,環境公益訴訟的專業性、繁雜性必然要求訴訟主體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這對檢察機關來講是個巨大的挑戰。再次,組織力量薄弱影響環保組織的積極性。全國共有與環保相關的民間社團三千多家,但是在這個龐大的數字中,有兩千多家是大學的學生環保社團,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還有一部分是民間草根組織,而其中大多數草根組織都沒有獲得民政部的注冊,是不合法的,當然也沒有訴訟主體資格。

(二)訴訟成本過高影響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

首先,缺乏公益律師。到目前為止,除了特批成立的“北京市東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師事務所”以外,以“不營利”為特征的公益律所,還無法得到批準。缺少這樣的公益法律人才,公益訴訟也少了一個重要的支柱。

其次,鑒定費用太高。環境公益訴訟涉及很多環境專業問題,是否造成環境汙染、汙染的程度等需要專門的機構進行鑒定,而鑒定費用就成為製約公益訴訟提起的又一障礙。

(三)執行困難影響環境公益訴訟的效果

環境公益訴訟原告勝訴之後,可能麵臨著遭到拒不執行的問題,此時是否需要申請執行、由誰來申請執行的問題浮出水麵。由於製造汙染的企業,往往是一個地區重要的經濟支柱,地方政府的壓力和幹擾可能在法院院審理案件和執行時產生一定影響。

二、對策及建議

(一)製度對策

1、建立環境公益訴訟法律體係

環境公益訴訟是一個龐大的係統工程,並不是一項法律規定可以涵蓋的。《新環保法》頒布後,會促進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但這一修訂並不意味著我們就此可以從此一勞而永逸。為此我們提出以下意見。首先,明確環境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這種價值觀念需要通過立法來認可。在環境危機日益嚴重的背景下,環境權已成為生存權、發展權及其他人權賴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礎。其次,修訂相關法律,賦予相關單位和個人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在《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中增加條款確立環境公益訴訟不受“直接利害關係人”的限製。最後,出台專門的環境公益訴訟司法解釋,對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則、程序等進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