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眾號,文章想轉就轉?
法製天地
作者:於景灝
【摘要】新年伊始,在微信平台上求上一個“新年簽”已成時尚。然而,一樣的“新年簽”卻能夠在多個不同的公眾號上輪番出現,甚至連文案都是原搬照抄。值得注意的是,我們並未在求簽的文章末尾看到原作者授權的字樣,難道微信公眾號真的法力無邊,對文章想轉就轉?基於此問題,讓我們把目光轉向近兩年火爆非常的自媒體——微信公眾平台,聚焦其火熱背後的眾多著作權糾紛,為此類轉載行為做定性分析,確定其是否構成侵權並分析侵權之後侵權責任的承擔。沿此思路,探討微信公眾平台著作權的保護路徑,提出有益建議。
【關鍵詞】微信公眾號;轉載;版權;侵權;責任
一、微信公眾號轉載現狀
據統計,截至2014年6月,中國網民的上網設備中,手機使用率達83.4%,首次超越傳統PC整體80.9%的使用率,手機作為第一大上網終端的地位更加鞏固。而在手機上網的即時通信應用中,騰訊公司推出的微信可謂是一家獨大。2012年8月23日,騰訊公司正式推出微信公眾平台,微信公眾號也應運而生。微信公眾號是開發者或商家在微信公眾平台上申請的應用賬號,該帳號與QQ賬號互通,通過公眾號,商家可在微信平台上實現和特定群體的文字、圖片、語音、視頻的全方位溝通、互動。形成了一種主流的線上線下微信互動營銷方式。相較於以往的人人主頁以及微博公眾號,微信公眾號顯然具有更大的影響力與強製力。在人人及微博平台上,公眾號所發的內容會被不斷刷新,極有可能在浩瀚的信息庫中歸於消滅;而微信公眾號則不同,群發的消息一旦發出,在客戶的訂閱欄中就會出現未讀消息的角標,這在無形中就形成了一定的強製性影響。
2015年新年伊始,微信上出現鋪天蓋地的各種求“新年簽”。然而,一樣的“新年簽”卻能夠在多個不同的公眾號上輪番出現,甚至連文案都是原搬照抄。果然,1月4日“一味”公眾號的運營者就通過該公眾號發布了《假博士,請你停止謊言!》一文,羅列了翔實的截圖來說明自己才是“新年簽”的原創,討伐其他公眾號的抄襲行為。可以說,這樣的網絡傳播行為,在微信公眾號之間早已不是什麼稀罕事兒,同樣的一篇文章、相似的一項活動,隻要夠火爆,就會在相當短的時間內迅速占據各大微信公眾號的版麵。那麼問題來了,是誰給予了微信公眾號如此之大的權力,他們真的可以想轉就轉?筆者以為,如此之多的轉發行為麵臨著極大的侵權風險,事實也並非轉轉那麼簡單。
二、微信公眾號的不當轉載行為
(一)未經允許摘錄、整合媒體報道及他人作品
“心靈雞湯”可謂是眾多微信公眾號的頭號“漲粉”武器,但我們經常會發現,同樣的一句話在很多地方都曾出現過,有些平台上甚至出現了“心靈雞湯”的集合版,這就是我們常說的經過摘錄、整合形式出現的新“作品”。那麼此類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呢?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摘錄、整合”屬於著作財產權中的彙編權。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如果想要完成彙編作品,必須征得權利人同意並且向其支付合理報酬。現今的微信公眾號,如果未侵犯原作者的權利,且其在彙編過程中,彙總和編排能體現其獨創性,則該公眾號可以獲得彙編作品的著作權。但如若其未征得原作者許可即將彙編作品在平台上進行推送,則會侵犯原著作權人著作權。
(二)轉載注明作者、注明出處,但未經作者授權
縱觀整個微信公眾平台,由於處於信息極度開放化的大環境之中,因此互相的轉載現象時有發生。但據筆者關注的眾多微信公眾號為例,在轉載文章時,大部分公眾號都注明作者及文章來源,但幾乎很少的文章會在末尾標注“授權發布”。隨著科技發展和社會的進步,複製權的範圍不斷擴大,《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就將數字化等任何方式納入到著作權法中的“複製”範圍。在新時代的數字環境下,將作品上傳至網絡服務器、通過網絡向其他計算機用戶發送作品都構成了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複製行為,微信公眾號對作品進行轉載,也當然構成了複製行為以及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因此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未經作者授權,顯然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複製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