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試論新消法中網購平台連帶責任的性質(1 / 2)

試論新消法中網購平台連帶責任的性質

法製天地

作者:朱華藝

【摘要】2013年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公布,第四十四條規定了網絡平台的連帶責任,本文將對此連帶責任進行特點性質分析,以及對其合理性進行分析,以探究此法條有無現實意義,是否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關鍵詞】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交易平台;連帶責任

在此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中,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法)強化了網購中網絡交易平台的先行賠付責任。第四十四條中規定了消費者通過網絡購買商品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既可以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在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係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

一、網絡交易平台在消費者維權過程中承擔的責任的特點

(一)法定性

網絡交易平台承擔的連帶責任是依據法律規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網絡交易平台承擔的連帶責任不以當事人的意誌為轉移,三方當事人之間若有協議也不得更改法律賦予的連帶責任。在網絡交易平台需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一般為網絡交易平台存在過錯的情況,屬於法定的加重責任主主體責任的情形。

(二)補充性

根據新消法第四十四條,消費者不能直接要求網絡交易平台承擔責任事實上網絡交易平台與銷售者之間的責任承擔有先後順序和特定情況,隻有在銷售者不承擔或者不能承擔責任的情況下,網絡交易平台才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補充性是一種請求權的競合,正是因為一個自然行為符合多個法律要件形成了多個請求權,但多個請求權的目的一致,所以才造成了網絡交易平台承擔責任的連帶性。

(三)附條件性

新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當事人即網絡交易平台在責任承擔時的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是否要承擔責任。具體來說網絡交易平台在一定情形下承擔連帶責任,即是在一定條件成立時,網絡交易平台才需承擔責任。

二、網絡交易平台的連帶責任在性質及原因

在侵權責任法中,有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形態,是與競合的侵權行為相對應的,由兩個以上的主體對同一個民事主體負有法定義務,當他們實施的侵權行為侵害了該法律所特殊保護的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時,被侵權的民事主體就產生了兩個以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分別針對負有不同法律義務的侵權人。對於這種侵權行為,法律規定采用不真正連帶責任的侵權責任形態予以保護。在侵權責任法中,凡是符合這樣要求的侵權行為,都適用不真正連帶責任形態,以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民事權利,救濟損害造成的後果。不真正連帶責任也稱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是民法債法中的一種重要的債務形式。

筆者認為在網絡交易平台有條件的承擔責任時,所承擔的為不真正連帶責任原因有:首先,數個行為人的行為產生各自獨立的侵權責任,各個責任就救濟受害人損害而言,具有同一救濟目的。網絡交易平台和銷售者基於不同的行為造成一個損害,他們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是獨立的。銷售者因其產品存在質量瑕疵或服務不符合約定,網絡交易平台因不能提供銷售者的信息雖為兩個不同的行為人實施的獨立行為,但共同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