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高空拋物的侵權責任(1 / 2)

淺析高空拋物的侵權責任

法製天地

作者:渠威龍

【摘要】近年來,隨著居民生活與住宅條件的發展與改善,高層建築越來越多,高空拋物導致的損害悲劇也與之增加。高空拋物致人損害責任在《侵權責任法》出台前就一直備受爭議,然而在《侵權責任法》出台後,高空拋物致害責任仍然麵臨著各種各樣的不滿與質疑。立法思維方麵所具有的局限性,並不能完美的解決高空拋物致害方麵的責任問題,而這一問題也恰恰在司法實踐中也逐漸地暴露出來。

【關鍵詞】高空拋物;侵權;責任承擔;爭議

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日益加快發展,伴隨著的許多城市問題也日益突顯,表現很明顯的一個方麵就是高空拋物侵權案件的頻繁發生,在給受害者帶來巨大災難的同時成為城市中損害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又一大頑疾。針對高空拋物侵權案件事發頻繁、損害性強、具體侵權人不明等特點,最新頒布的《侵權行為法》對高空拋物侵權行為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但是由於人們在接受新事物方麵的局限性以及新法自身所具有的漏洞與不足,在新法頒布後的一段時期內仍存在較大的爭議。本文主要圍繞《侵權責任法》第87條,重新對高空拋物致害責任進行審視並從幾個不同方麵來具體分析高空拋物的侵權責任。

一、高空拋物侵權行為的內涵與特點

(一)被告的被動與難以確定化

在對高空拋物致害責任進行責任承擔時,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往往對相關補償責任的結果認定十分的排斥與被動,不能夠積極主動的對受害人加以實施適當的補償措施,所以多數受害人隻能夠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高空拋物對其造成的損害。此外,當今中國城市住房存在著住宅小區的高層化、人口高密度大、鄰裏關係之間冷淡、且業主委員會、物業、居委會各種公共組織力量弱化的現象,致使在高空拋物侵權發生時,相關物業管理人長期缺位,對可能侵權人的查證工作不予以積極的調查與配合,這些在事實上也削減著受害人及其相關調查人員查明可能侵權人、獲得賠償的期待和熱情,致使在確定可能的侵權人上麵難上加難。沒有明確的被告,在訴訟中對於被害人來說是十分不利的。

(二)受害人與可能加害的使用人都承擔著相應舉證責任的困難

高空拋物致害責任實行所施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即可能加害人如果能夠證明發生高空拋物時自己沒有在建築物以內,或者自己不可能實施高空的拋物行為,那麼他就可以當然免責。此外,對高空拋物致害責任這一特殊侵權責任舉證責任的規定也略顯模糊。對於高空拋物案件是否提起訴訟應由受害人決定,試想受害人為了彌補自己遭受的損害、為了獲得最大的補償,其會將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都列為被告,而這些被告事實上又難以實現自己不是真正拋物侵權人舉證責任的證明,這勢必會造成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免責的混亂。

(三)責任人補償責任的補償金額標準具有不確定性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歸根到底在實質上是一個利益衡量的問題。在高空拋物致害責任中,拋擲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難以確定,而該建築物又是由多人使用,所以如何確定補償責任主體和具體補償責任的承擔尤為重要。然而,在現實中,多個建築物使用人實際該如何對受害人進行部分的補償,侵權責任法對其沒有明確的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