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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年6月20日終審判決【(2011)蘇知民終字第3號】維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2010)徐知民初字第0039號】,認定何裕民侵犯王堯著作權、應屬剽竊行為。

原《雜文報》2012年10月23日五版依據上述判決書及2012年9月19日《人民日報》公告,刊發《對學界流氓無賴姑息不得》評論,文中引用了上述案例。

近悉最高人民法院於2013年12月15日作出判決【(2013)民提字第56號】:撤銷徐州中院一審和江蘇高院終審判決,駁回王堯訴訟請求。故就上述評論文章所引用之案例予以更正說明。

注:河北日報報業集團決定,《雜文報》自2015年1月1日起停刊,整合有限報刊資源,聚集精幹優勢力量,下大力辦好《雜文月刊》。

雜文月刊雜誌社

201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