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熙豐新法失敗的管理問題探析(1 / 3)

熙豐新法失敗的管理問題探析

思想史

王安石在二次罷相之後,新法就顯示出越來越多的問題,但在宋神宗的堅持下,熙寧新法在元豐年間依然堅持下來,直到元祐更化才被全盤否定,所以,人們一般把熙寧與元豐視為一體,將王安石推行的新法稱為熙豐新法。

熙豐新法的內容主要為三個方麵:一是經濟改革,二是學校與科舉改革,三是軍事改革。

熙豐新法首先是從經濟切入的,第一個頒布的新法是均輸法。所謂均輸,即對物流的調節,就其本質而言,是由國家掌握物流,剝奪富商大賈操縱物資流通並且操縱物價的權力。但是,均輸法未能取得實際成效,《宋史 · 食貨誌》謂“均輸後迄不能成”。由於均輸法未見成效,後來又頒布市易法管製市場,平抑物價,掌控牙行,由官辦的市易務批發購銷。在實際操作中,市易務變成收取息錢和市例錢的聚斂機構。影響最大的新法是青苗法,指在青黃不接的時節由政府給予民戶借貸,以抑製民間高利貸。青苗法的本意是保證小民的生產與生活,所以在出台政策時規定借貸自願,半年利率二分,目的不在為國求利而在惠民。青苗法在河北、京東、淮南三路試行時效果還算不錯,但在全國普遍推行時問題就出來了,不少地方官府出現了違法抑配強貸、糧錢折算坑農、到期催逼還貸等問題。建設性最強的新法是農田水利法,倡導墾荒淤地,整治河道湖陂。其實施取得了積極成效,但也隨之產生了不少政績工程。還有一個爭議較大的新法是免役法,即改差役為交錢代役。所謂差役,是指征用民戶到衙門服役當差。差役按照戶等科派,不但負擔繁重,而且有妨農時。免役法就是由服役者交錢募人代役。免役法不失為利民政策,但在實施中也發生了問題,主要是確定戶等時有權勢者乘機轉嫁負擔,弱勢小民吃虧。推行免役法時,引發了東明縣數百戶農民到開封府申訴,開封府不受,農民轉而到王安石府上請願,由王安石解釋並答應農民要求方散。另外,為了平均賦稅,還推行過方田均稅法,清查土地,以地定稅,本意在於抑製豪強,平均負擔。但實施中多數走了過場。

在學校與科舉方麵,變法推行科舉考試改革措施,在內容上變詩賦記誦為時務經義。“除去聲病偶對之文,使學者得以專意經義。”又改組太學,推行三舍法,即分太學為外舍、內舍、上舍三級,按月講學,考試升級。

在軍事方麵,首先推出保甲法,將鄉民由國家組織起來,十家聯保,五十家大保,五百家都保。保丁習武訓練,巡邏緝盜,維護治安,犯罪連坐。保馬法規定,把國有馬監的官馬派給民戶為國飼養,以減輕國家馬政的負擔。與軍隊直接相關的是將兵法。“將”是北宋的軍隊編製,全國各路設九十二將,將下分部,部下分隊,一隊約五十名士兵。所謂將兵法,是改革軍隊的編製和校閱方法,按路設將,選擇經曆過戰陣的將領為正將和副將,統領一路的兵丁訓練。正將、副將下設部將、隊將,分級教習。

熙豐新法在推行過程中,反對聲音一直未斷。變法失敗的原因,在史學界已經有大量研究成果,但是,從管理角度分析論證熙豐新法出現問題的論著還不多見。本文認為,熙豐新法推行中主要存在以下管理問題。

第一,目標和願景問題。變法之前,王安石與宋神宗並未在變法將要達成的目標上取得共識。王安石的目標是把自己的才學貢獻給國家,造就曆代儒者夢寐以求的堯舜之治。而宋神宗的目標很現實,就是“除曆世之弊,振非常之功”。尤其是在對外上,平定西夏的叛亂,壓抑遼國的強勢,在契丹和黨項麵前挺直腰杆,“雪數世之恥”,成為一代英主。所以,他的目標是成就唐太宗式的帝業,再現貞觀那樣的治世,特別是獲得周邊民族擁戴的“天可汗”榮耀。“其即位也,小心謙抑,敬畏輔相,求直言,察民隱,恤孤獨,養耆老,振匱乏,不治宮室,不事遊幸,勵精圖治,將大有為”(《宋史 · 神宗本紀》)。但是,神宗畢竟沒有多少儒學修養的積澱,更不了解世事的艱難。而神宗身邊的元老重臣富弼、韓琦、文彥博等人,多年的曆練使他們老成持重,滿足不了神宗快速變革的要求。於是他看重了王安石。對神宗而言,世人都看重王安石的學問文章,他獨獨看上王安石的銳氣進取。兩人雖然君臣相得,然而並非一心,卻在勵精求治上又相當吻合。王安石要成就聖王,宋神宗要建立帝業。二人目標上的差異,被表麵的共同理想掩蓋了。正是因為這種差異,使王安石在變法中不得不調整自己的思路,所采取的各種措施也都帶有振奮國威、富國強兵的功利追求,儒家的價值中心在民,而熙豐新法的價值中心在國。正是民利與國威的衝突,使新法成為眾矢之的。而這種衝突的起源,在於王安石與宋神宗的願景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