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在線交易納稅問題探討
財政與稅務
作者:張桂玲
【摘 要】 隨著“營改增”的逐步推進,現代服務業改征增值稅,對在線交易法律屬性產生了重要影響。法律屬性的判定是在線交易納稅實務的關鍵問題之一。文章在借鑒經合組織(OECD)與歐盟的數字化商品納稅實踐與國際慣例的基礎上,結合“營改增”的規定,建議將電子商務在線交易納入增值稅應稅範圍,對納稅人、應稅服務與稅率、納稅期限與課稅地點進行探討,以期推動電子商務納稅進程。
【關鍵詞】 數字化商品; 增值稅; 營改增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5)08-0102-02
一、問題的提出
電子商務交易按照合同標的物交付方式的不同,分為離線交易與在線交易。離線交易中交易談判、合同訂立與款項支付通過互聯網完成,商品與勞務需通過傳統物流或現場實際提供完成交付。因而與傳統交易相比,隻是交易形式不同,交易實質沒有發生變化,依然適用於現行的稅收製度,這已經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與應用,在線交易逐漸增多,一些商品以數字化的形式在線提供並通過互聯網傳輸,即包括商品的交付或服務提供在內的全部交易均通過互聯網完成。由於交易對象的無形性與虛擬性,模糊了傳統意義上商品與服務的邊界,因而,在線交易究竟屬於銷售貨物,課征增值稅,還是屬於提供勞務與無形資產轉讓課征營業稅?稅收法律屬性的判定成為在線交易納稅實務中的一大障礙,也是國內外電子商務稅收討論的熱點。
2013年5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營改增”實施辦法》),將大部分無形資產轉讓納入現代服務業,並對納入《“營改增”實施辦法》範圍內的現代服務業改征增值稅,這對在線交易納稅問題會產生哪些影響?本文就“營改增”後在線交易實質的判斷、歸屬稅目以及稅收管轄權的確定進行分析,以期為在線交易納稅問題提供思路。
二、經合組織(OECD)與歐盟在線交易納稅實踐
關於在線交易的納稅問題,OECD與歐盟已經進行了積極探索,處於領先地位。
(一)OECD
1998年,OECD達成了《電子商務稅收框架性條約》,其主要原則如下:第一,通過調整現有稅製,完成對電子商務交易征稅,不開征新稅,避免重複征稅或不征稅;第二,不將在線交易數字化商品的提供視為貨物提供;第三,應稅跨國交易由消費行為所在地的國家課征;第四,對於難以辨認的資產交易實行反向定稅(自行估稅)機製。
(二)歐盟
2002年5月歐盟通過了“關於修改增值稅第6號指令的第2002/38/EC號指令”,明確了在線交易性質與征稅範圍,確立了收入來源地(消費者所在地)標準與逆向征管機製,標誌著歐盟電子商務稅收政策進入實施階段。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交易性質與征稅範圍。歐盟將以電子方式在線傳輸物品定性為勞務的提供,征收增值稅,征稅範圍涵蓋:(1)網站及其維護,程序與設備的運行維護;(2)軟件在線下載與更新;(3)在線提供的圖片、文本及數據庫;(4)音樂、電影、遊戲的在線消費與下載;(5)網絡遠程教育。
第二,課稅對象、課稅地點與納稅人。根據交易雙方性質、所在國家的不同,歐盟在線交易的納稅人與課稅地點也不盡相同。(1)歐盟經營者在歐盟內提供的應稅商品與勞務是增值稅的課稅對象,若購買方是個人消費者,且年銷售額達到100 000歐元,則商品與勞務的提供者應登記注冊增值稅,課稅地點為提供者所在地;若是以B2B的形式開展業務,即購買方也是增值稅應稅人,則不需要進行注冊登記,隻要按照反向定稅機製進行自我估稅,實行收入來源地標準,課稅地點為消費者所在地。(2)歐盟經營者向非歐盟國家與地區提供商品與勞務,不是歐盟增值稅的課稅對象,課稅地點是消費者所在地。(3)非歐盟的經營者向歐盟提供商品與勞務是增值稅的課稅對象,課稅地點在歐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