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新高校會計製度下基建並賬問題剖析(2 / 3)

1.“預付工程款”轉入“預付賬款”

按照銜接規定,“預付工程款”科目借方餘額應轉入“大賬”的“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但部分高校將其轉入“預付賬款”科目。這樣的會計處理,將導致“在建工程”、“非流動資產基金”等科目金額偏小,與規定出現一定的偏差。

2.“交付使用資產”未剔除重複記賬因素

根據銜接規定,“交付使用資產”隻有存在尚未在“大賬”中登記的部分,才轉入“大賬”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即“交付使用資產”科目借方餘額要剔除在“大賬”重複登記的金額,但部分高校沒有進行賬賬核對,直接將“交付使用資產”餘額轉入新賬“固定資產”,導致“固定資產”重複記賬。

3.“基建撥款”餘額未進行分析

並賬中,對“基建撥款”貸方餘額應進行分析,按照“收入-支出=結轉、結餘”的基本思想,“基建撥款”未使用的剩餘部分才能根據資金性質對應轉入“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餘”、“非財政補助結轉”等科目。已經形成“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等的支出,將轉入“非流動資產基金”。而在實際並賬中,有的高校對規定理解有誤,直接按“基建撥款”餘額轉入“大賬”的“非財政補助結轉”等科目,使結轉結餘金額過大,同時,導致作為平衡的“事業基金”科目出現較大的負數。

4.“非流動資產基金”計算錯誤

按照銜接規定,並賬形成的“非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基金”,“非流動資產基金”是“非流動資產”扣除其未支付的“應付賬款”、“長期應付款”、“其他應付款”後的金額。對扣除的各類應付款需要進行分析,若應付款與形成“非流動資產”無關,比如施工單位支付的投標保證金、各類押金等形成的“其他應付款”,則不能扣除。但在調查中,部分學校機械地按照公式,不加區分地扣除所有的應付款,導致“非流動資產基金”計算錯誤。

5.“事業基金”未按規定反映

在新舊銜接規定中,“事業基金”表麵看是起平衡並賬分錄作用,實質上“事業基金”的形成有其對應的來源。借款用於基建支出增加的“非流動資產”,因同時增加了“非流動資產基金”,視同已列入支出,意味著有支無收,需要用事業基金彌補支出。因此,如果單位使用銀行借款用於基建支出,“事業基金”將為負數。從調查高校實際看,多數院校仍有大量借款基建支出,並賬後“事業基金”應有較大的借方餘額。但高校普遍對此做了調整,在“非流動資產基金”計算中,將借款基建支出形成的“非流動資產”做了扣除,即借款基建支出不增加“非流動資產基金”。這一會計處理,可以避免“事業基金”出現較大負數,但又會導致“非流動資產基金”不能真正反映非流動資產占用資金的情況。

(三)重複記賬因素剔除不徹底,導致資產重複記賬

資產重複記賬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一是基建賬記錄的工程項目,在“大賬”按暫估的方式計入“固定資產”;二是由“大賬”作為“其他應收款”記錄而轉入基建賬的資產。如果不對重複記賬因素剔除,僅簡單機械地並賬,將導致資產的重複計賬。對於基建項目少、核算規範的單位,重複記賬因素剔除比較清晰、簡單。但對於兩套賬分開核算時間長、基建賬核算不規範的學校,在對重複記賬因素的抵銷中,出現漏項、抵銷金額不準確,甚至未抵銷等情況,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會計信息的可靠性。

三、解決新舊銜接中基建並賬問題的建議

針對廣西高校基建並賬銜接中存在的問題,建議按照一清理、二轉換、三抵銷的步驟逐項進行,確保並賬工作質量。

(一)認真清理基建賬,編製調整後科目餘額表

1.清理原基建賬中職工住宅工程項目,予以剔除

會計主體的假設確定了會計核算的空間範圍,明確了會計所為之服務的對象。因此,非學校主體的經濟活動,不應納入學校會計核算。針對高校基建賬核算職工住宅工程等不屬於學校的建設項目,應認真清理這些工程的資金占用和來源,從基建賬剝離,單獨建賬核算。如,某高校基建賬核算職工住宅工程,通過清理,職工建房款剩餘200萬元,建築安裝工程投資5 600萬元,待攤投資680萬元,預付工程款450萬元,其他應收款120萬元,基建撥款7 000萬元,應付工程款50萬元。做如下抵銷分錄:

清理原基建賬中職工住宅工程項目的關鍵是準確核算職工房款的繳納、使用及剩餘情況,不能存在占用學校資金的現象。將職工住宅工程從基建賬剝離後,應建立獨立賬套單獨核算。

2.清理已交付基建零星工程,轉入“交付使用資產”

對基建賬核算的零星工程,由於早已完工並使用多年,且不需要上報審批結轉固定資產,建議一次性轉入“交付使用資產”,解決常年掛賬問題。如,某高校清理基建曆年零星工程掛賬,其中:建築安裝工程投資1 200萬元,待攤投資280萬元,其他投資25萬元,應付工程款3萬元。做如下調整分錄:

3.清理未進行竣工財務決算的已交付使用工程項目,轉入“交付使用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