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慈善組織必須承擔信息公開義務(1 / 1)

慈善組織承擔一定的信息公開義務,是監督慈善組織依法合規開展公益活動的重要方式之一,一定程度上能保證或減少慈善組織違規甚至違法行為。

日前,國務院印發《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確定鼓勵和規範慈善事業發展的一係列重大政策措施。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個以中央政府名義出台的指導、規範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文件。該意見三(五)規定:“慈善組織應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證書號碼、負責人信息、年度工作報告、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捐贈款物使用、慈善項目實施、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但涉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和捐贈人或受益人與慈善組織協議約定不得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慈善組織承擔一定的信息公開義務,是監督慈善組織依法合規開展公益活動的重要方式之一,一定程度上能保證或減少慈善組織違規甚至違法行為。

國務院頒布的意見對慈善組織應公開的信息分為三種情況:第一,對應該公開的常規信息進行了列舉性規定;第二,捐贈人或受益人與慈善組織協議約定不得公開的信息不予公開;第三,涉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的信息不能公開。這種法定與約定相結合,並設定“除外”情形的規定,涵蓋了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全部可能,符合當前監督、管理與促進慈善事業健康、有序發展的要求。

然而,北京大學一位自稱對非營利性慈善組織頗有研究的法學院專家卻認為,慈善組織的公開義務應移到政府相關部門那裏。理由是,第一,全世界範圍內,沒有一個國家像中國一樣,用立法來強製規定慈善組織應公開披露相關信息;第二,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缺乏法律依據;第三,毫無界限地公開慈善組織信息會抹殺其組織性與專業性;最後,還以美國為例,一個公益組織如果申請免稅資格時,美國聯邦稅務局會給出一大堆表格填寫,所填寫的信息全部上網,如果不申請免稅,隻要公布年報就好了。基於前述,該專家認為,慈善組織不應承擔信息公開義務。

對這些理由,筆者深不以為然。第一,假設別的國家真的沒有通過立法強製慈善組織信息公開,中國就不能通過立法規範自己國家的慈善組織信息公開嗎?第二,目前慈善立法尚在征求意見階段,離全國人大審議或通過還有很長的距離,狹義上的法律都沒有出台,去哪裏尋找具體的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法律依據?難道,在慈善組織的法律出台前,相關辦法、意見、規章或條例,就不能強製規定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義務?強製規定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義務就屬於缺乏法律依據?第三,按照前述國務院頒布的意見,強製慈善組織公開的信息,大部分屬於程序性公開內容,並且還設置了約定與涉密情況下不予公開的“除外”規定,又如何得出公開信息毫無界限結論,甚至還扣上抹殺組織性與專業性的帽子?接受公眾善款卻拒絕向公眾公開信息,這樣才是專業性?那為什麼連政府預算都要公開呢?最後,專家不忘把美國拉進來消費一把,但有考慮過美國與中國的稅收差異與客觀不同嗎?考慮過美國的信用係統與中國的差別嗎?考慮過美國對這類組織的綜合管理與中國的差別嗎?

說了那麼多,筆者需要旗幟鮮明地重複一個觀點:慈善組織應承擔信息公開義務,公開是公益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