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違規監管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的相關界定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上市前的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公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之前所必須披露的一係列信息,這些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等。上市後的持續性信息披露是在上市公司在交易所掛牌交易以後,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的信息披露,這是上市公司必須履行的一項重要義務。
上市前,信息披露主要涉及到的當事人主要有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具體的審批程序和要求的披露義務主要根據證監會的相關規定,而完整並準確的披露信息主要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進行,所以上市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前的信息披露必須達到證監會和證券交易兩方麵的要求。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種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違規行為,主要是指在相關信息披露過程中例如編製公開報告等,存在違反信息披露的及時性、真實性和全麵性的行為。其違規的行為種類大致也可以歸納為三類:延遲披露(未能及時或者定期披露的信息),虛假信息(隻要與真實信息不符的都可以包括在內,其中誤導性陳述也可作為虛假信息的一個特例),另外還包括信息的虛假記載、重大遺漏,虛假記載具體可以細分為虛列資產、虛構利潤、虛假敘述等。
(二)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監管
(1)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目前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是監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部門,其中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即其所製定的相關規則是比較詳細和全麵的。首先:證券交易所的專業性,它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製定證券交易業務規則等,具有政府部門等可能不具有的專業和業務上的敏感性。其次:市場性,在資本市場中,證券交易所在證券交易中充當市場主體之一。最後:證券交易所在證券交易中充當中間角色,貼近市場,可以隨時了解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場的變化,有著較強的適應性。
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雖然是政府監管所無法替代的,但是交易所的監管也離不開政府監管的指引和支持。因此在實際的資本市場中,需要不斷完善政府部門的行政監管,同時也需要不斷加強交易所的自律監管,來構建一個權責清晰、分工明確的監督管理體製,交易所監管和政府不部門監管並重是促進資本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
(2)證券交易所持續性信息披露違規監管。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監管依據,主要是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的部門規章和其他相關規定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的主要依據是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隻要是持續性信息的監管,上市公司的定期公告、臨時性公告等都屬於持續性信息披露監管的對象。
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具體的處罰措施視情節輕重通常分為:通報批評和公開譴責。情節非常嚴重的可能會有更加嚴重的處罰方式,比如:《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七章的第三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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