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製度與監管簡析
經濟研究
作者:符彩雲
【摘要】上市公司是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必然結果,股東作為上市公司股份的擁有者,有權利了解上市公司的經營情況等,所以上市公司必須遵照相應的信息披露製度,本文簡要分析了國內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製度的發展曆程,並且分析了目前我國對上市公司的監管現狀和處罰措施等。
【關鍵詞】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監管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製度
(一)西方信息披露製度的源起
西方信息披露製度的起源大致經曆了三個階段:萌芽時期、發展時期、逐漸規範時期。
(1)萌芽時期。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信息披露製度在上市公司的發展中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現代意義上的信息披露製度起源於西方,其雛形最早可以追溯到12世紀意大利的賬簿披露,並且在12世紀到15世紀期間,信息披露製度基本都屬於賬簿披露時代。主要是一些家族企業中存在,後來又被合夥製企業所采用。總體上講,這一時期的信息披露製度是現代信息披露製度的雛形,對後來現代公司信息披露製度的形成和發展做出了開創性的貢獻。
(2)發展期。信息披露製度必然促使股份製的公司的產生,其中1554年在英國“莫斯科公司”的建立,標誌著公司股份製正真意義上的產生,此後,股份製公司的組織形式成為公司組織形式的主流。這一時期的公司信息披露製度主要是以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的形式為主。顯然,信息披露之後是不可避免的。
(3)逐漸規範階段。美國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可以追溯到20世紀初,1911年美國的德克薩斯州頒布了《藍天法》,其中規定:定期或者不定期披露公司的財務報告是股票的發行人的義務。到美國的經濟大危機時代,《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先後於1933年和1934年頒布,強製性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相關的會計信息,並且通過這兩個法律確定了美國證券交易所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地位。2006年美國次貸危機開始出現後,直到演變為全球性的金融危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製度的監管不力被認定為引發此次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製度,來達到保護投資者以及規避上市公司經營風險是非常重要的。
從西方信息披露製度的起源和發展來看,信息披露製度經曆了以自發監管到司法和權力機關監管的過程,信息披露的方式也從單一形式向多層次不斷完善發展。
(二)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製度的發展
我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從整體來看,也可以分為三個階段:1992年之前的初創階段、發展初期階段(1992年—2000年)和改進完善階段(2001年之後)。
(1)初創階段——1992年之前。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早期,證券市場上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曆史事件是:1984年11月我國第一支紙質化的股票——上海飛樂音響誕生;1985年上海延中實業公開發行股票,這一事件標誌著我國證券試的產生;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於1990年12月先後成立,直到1992年之前,雖然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應該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外披露相關的會計信息,但這時並沒有統一的會計信息披露規範體係。總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規則比較散亂,信息披露的義務比較模糊以及基礎設施不完善等是這一時期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所呈現的主要特點。
(2)發展階段(1992年—2001年)。1992年5月《股份製試點企業會計製度》的頒發,同時滬深兩地的地方性法規也相繼出台,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數量和質量得到了提高和改善。同年10月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1933年,我國規範股市的綜合性法規以及相關的實施細則相繼頒布。1993年和1998年,《公司法》和《證券法》都對上市公司的股票發行以及股票在交易過程中需要披露的相關信息做了明確的規定,自此,兩法成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準則和法律依據。2000年,滬深交易所相繼出台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其中明確規定了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義務和公司應該承擔的責任。
(3)完善階段——2001年至今。從2001年至今,這一階段,我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製度在借鑒國際先進做法以及結合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在完善和修正以往信息披露製度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較完整的規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製度體係:它是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法律依據,以《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為行政法規並且以《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等部門規章為規範性文件,以及自律組織—滬深證券交易所製定的《股票上市規則》等組成的。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分工上,滬深兩交易所所承擔的是上市公司持續信息披露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