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證據規則
在國際商事仲裁證據製度中,“證人書麵證言”是廣泛存在的一種證據形式:即在仲裁當事人未對具體證據規則做出事先約定,且經一方當事人要求,證人仍未出席證據聽證會的情況下,由其出具的“證人書麵證言”是否可采信。國際仲裁理論與實務界對書麵證人證言與事實證人證言爭議頗多。“2015仲裁規則”中沒有涉及證人證據的規定。有學者認為采用事實證人的方式,是目前國內仲裁向境外仲裁靠攏的重要一步。筆者觀點是貿仲委仲裁規則中應對證據規則作出規定,但是是否采用事實證人的方式是值得商榷的。
在國際商事仲裁中,應怎樣規定證據規則既能體現仲裁的靈活效率特征同時符合仲裁公正性的要求?筆者較認同劉曉紅在《從國際商事仲裁證據製度的一般特質看我國涉外仲裁證據製度的完善》一文中的觀點。首先,仲裁證據規則應具有靈活性並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而不應如同訴訟證據規則作出硬性規定。國際商事仲裁規則應允許當事人就仲裁證據規則做出約定。另外,應摒棄訴訟傾向化。因為我國《仲裁法》及“2015仲裁規則”對證據規則沒有作出專門性、明確性的規定,因此對訴訟製度的依附性較大。這種“不獨立性”不利於我國國際商事仲裁事業的長遠發展。采用了證人證言方式的仲裁機構及國家開庭時間非常長,有時一周,極端的甚至達到幾個月。為了體現仲裁速度快費用低的優勢,完全“采用證人證言”的方式也是不可取的。
綜上所述並且結合我國司法實踐,筆者認為在貿仲委國際商事仲裁規則中設立獨立的“證據規則”是迫切並十分必要的。從邏輯結構的建構上應原則上允許仲裁庭(員)采信“證人書麵證言”,但是允許當事人意思自治優先。另外,一方當事人要求證人出庭或仲裁庭認為證人應出庭而證人未到庭,仲裁庭有權自由裁量其證言的權重,可以不考慮該證言或者完全排除證人及其證言。這種規則既兼顧了仲裁效率及“附條件采信證人書麵證言”的國際化發展趨勢同時兼顧了仲裁的公正價值並賦予了仲裁員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符合我國積極提高國際商事仲裁競爭力打造國際化知名仲裁中心的戰略要求。
三、結語
中國貿仲委本次修改仲裁規則具有深遠的意義。中國已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構建國際知名仲裁中心是經濟大國的實力顯現。隨著“一帶一路”構想的逐漸落實以及亞投行的建立,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會麵臨跨境投資、國際貿易領域的法律風險。國際商事仲裁、國際投資仲裁是國際貿易糾紛國際投資的重要爭端解決機製。中國貿仲委順應國際商事仲裁發展趨勢修改仲裁規則為國內企業在對外訂立合同時選擇本土仲裁爭取到更多的話語權,而CIETAC香港仲裁中心的設立也吸引了更多的國際目光。應該客觀的認識到“仲裁規則”中仍存在的問題但更多的是依賴於國內法律體係的完善。CIETAC想要成為國際上最受歡迎的仲裁中心仍具有一步之遙但是這絕不是一蹴而就。
參考文獻:
[1]王徽,李曉郛.論國際商事仲裁中的證據製度——以證人不出庭情況下的“證人書麵證言”可采性問題為視角[J]. 海峽法學,2014,(12).
[2]彭飛.中國仲裁與國際規則的一步之遙[J].ADR專欄,20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