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簡評“CIETAC 2015仲裁規則”(1 / 2)

簡評“CIETAC 2015仲裁規則”

經濟研究

作者:王璐

【摘要】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簡稱貿仲委或CIETAC)於201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新的仲裁規則(“2015仲裁規則”)。然而與國際上其他知名仲裁中心的仲裁規則相比,仍有一步之遙。

【關鍵詞】中國貿仲委(CIETAC) “2015仲裁規則”

一、修訂增補之條款簡析

(一)對仲裁程序的重大修改增補

此次貿仲委對仲裁規則中實質性的部分—仲裁程序條款,進行了重大的增補及修改。如第十四條允許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就多份合同項下的爭議可以合並提出仲裁申請。第十八條新增規定在仲裁程序中,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追加當事人。新規則第十九條則刪除了原有合並仲裁的條件即需要經過一方當事人申請且需經其他各方當事人同意的要求,或是仲裁委員會認為必須經過各方當事人同意。而是通過列舉式羅列出四項必要條件,隻要符合其中之一,且隻需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委員會即可以決定將兩個或兩個以上案件合並審理。“2015仲裁規則”修訂的重中之重當屬增加了緊急仲裁員程序。緊急仲裁員程序是仲裁庭組成前的臨時救濟措施,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避免當事人最後雖勝訴權利卻無法實現。如當事人擔心時間緊迫或其他原因導致證據滅失、擔心將來難以有效執行裁決或其他需要緊急性臨時救濟時,可以依據所適用的法律或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申請緊急仲裁員程序。增加緊急仲裁員程序也是為了適應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裁決案件的需要。

(二)調整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

貿仲委根據受理案件標的額逐年增加的實際狀況以及我國經濟總量的發展趨勢,將原有簡易程序適用金額由200萬提高到500萬。這一修改將極大的減少仲裁程序環節,提高仲裁效率。

(三)增加香港仲裁規定專章

香港與內地分屬不同法係,選擇在香港特區仲裁與選擇在內地仲裁所適用的程序法不同。為滿足當事人選擇CIETAC香港仲裁中心的特殊性,“2015仲裁規則”規定,CIETAC香港仲裁中心管理案件的程序適用法為香港特區仲裁法律,仲裁地為香港,仲裁裁決為香港裁決。

二、通往國際化知名仲裁中心的道路

(一)專家證人製度

“2015仲裁規則”中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專門問題向專家詢問。從書麵措辭來看,貿仲委的仲裁規則中並沒有強製要求專家證人出具專家報告。CIETAC的仲裁員鄭潤鎬律師認為:“如果參照境外仲裁的方式,要求雙方各自提交專家證人的意見,仲裁的成本將會顯著增加。這也是境外仲裁的時間成本和費用成本要明顯高於國內仲裁的主要原因。引入專家,就要增加仲裁的時間成本和費用成本,這樣的話選擇仲裁手段解決爭議的案件量就會下降。”筆者認為由於仲裁員都不是案件所涉及專業方麵的專家,往往需要引用專家證人的意見。如果隻是詢問專家的意見,最終沒有形成書麵報告,專家意見的權威性公開性難免會有折損。相較於仲裁市場份額,仲裁機構的權威與聲譽才是大本大宗。隻有樹立起現代化、國際化且倡導公正效益理念的標杆,才能吸引國際商事爭議主體的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