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國有企業社會責任也日益受到國家的關注和重視。十八屆三中全會在國企改革的提案中提出”以規範已經決策、資產保值增值、公平參與競爭、提高企業效率,增強企業活力、承擔社會責任為重點,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這是中央首次把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相關內容融入到國有企業改革的頂層設計中。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並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要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中提特指出要求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立法。同時隨著《關於中央企業履行社會會責任的指導意見》、《中央企業“十二五”和諧發展戰略實施綱要》等接連落地,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加快了社會責任管理體係的建設步伐,在國內已經處於領先的水平。
第二,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總體在國內處於領先水平,在國際還比較落後。從近年來,中國社科院發布的《中國企業社會責任藍皮書》的數據分析,國有企業明顯比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的社會責任指數得分高,而且得分年年攀升,目前已經處於趕超者的地位。盡管在發布社會責任報告方麵取得了顯著進步,但與發達國家相比,由於缺乏整體的國家戰略,社會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識和重視程度仍然不足,相關法律法規也不 夠健全。這造成我國缺乏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的成熟理念、科學規劃和有效溝通,企業並沒有將履行社會責任內化為提高其競爭力和營利能力的重要戰略。但如果從國內外企業的社會責任履行來看,在國內雖然國有企業比民企和外資得分都要高,但相比西方發達國家而言,我國的企業社會責任還處在十分初級的階段,2014年1月,年中國社科院發布的《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白皮書(2013)》,對已發布的1084份報告進行評價、打分、分析。分析指出雖然企業發布社會責任報告數量有所增加,國有企業甚至是百分百進行發布,但報告信息依然存在很多問題,如信息披露不完全、“報喜不報憂”,很多企業還被曝光的侵犯消費者權益、無故雇員身心健康、以犧牲環境換利潤的情況出現。
概括而言,國有企業作為特殊的行業,不能將利潤最大化作為生存理念,否則社會法律環境將遭破壞,也不能延續把國有企業塑造成全能的社會主體的理念,國有企業是承擔國家政治職能和社會保障的工具,其本質是平衡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企業利益。企業利益是企業發展動力,國家利益是社會安全的最終保障,社會利益是經濟有序發展的前提。隻有尊重公益,私益才能得到承認;同樣隻有承認私益,公益才能得到發展,這樣經濟責任和社會責任才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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